7月2日,第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一次會議高票表決通過了《野生動物保護法》三審稿,新版《野生動物保護法》將于2017年1月1日起施行。
和現行法相比,新版《野生動物保護法》有哪些變化?有哪些亮點?施行后對我國野生動物保護事業會產生什么影響?為解答這些問題,本報特約國務院發展研究中心資源與環境政策研究所副所長、湖南大學法學院教授常紀文撰寫了本文。
修訂后的《野生動物保護法》將于2017年1月1日起施行。與現行《野生動物保護法》相比,新法調整了立法目的,修改了很多內容,更改了一些標準,增設了一些規定,發揮了各方作用,強化了法律責任。
總的來看,新版《野生動物保護法》具有如下亮點。
亮點 1
認可了實質性的動物福利
新版《野生動物保護法》以生態文明為指導,將依德與依法保護野生動物相結合,認可了實質性的動物福利,明確提出不得虐待野生動物,對待野生動物不得違反社會公德。
在現行的《野生動物保護法》中,對虐待動物等一些違反社會公德的行為并沒有明確地加以限制和禁止。此次修訂,新法在保障動物福利方面做出了具有歷史飛躍性的規定:
其一,雖然新法沒有明確寫出“動物福利”這4個字,但是在第26條中卻規定了實質性的動物福利保護內容:“人工繁育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物……根據野生動物習性確保其具有必要的活動空間和生息繁衍、衛生健康條件,具備與其繁育目的、種類、發展規模相適應的場所、設施、技術,符合有關技術標準和防疫要求”。這種用實質性規定來取代名義條款的做法,在轉型期也是一個明智之舉,等社會進一步形成動物保護意識之后,再明確規定“動物福利”一詞,水到渠成。
其二,第26條明確規定“不得虐待野生動物”。“禁止虐待動物”這一規定最早出現于清末時期京城的城市管理規定之中,民國時期也有相關規定。新版《野生動物保護法》增設此規定,是我國反虐待動物史上的一個里程碑。
其實,不得虐待動物就是最低層次的動物福利保護,這一修改也是我國動物福利保護法史乃至世界動物福利保護法史上的一件大事。
其三,新法第29條規定“利用野生動物及其制品的,應當以人工繁育種群為主,有利于野外種群養護,符合生態文明建設的要求,尊重社會公德,遵守法律法規和國家有關規定。”這為禁止殘忍地對待野生動物、殘忍地利用野生動物打下了法制基礎,是我國人道立法的重大進步,是中華文化法制化的進步。對待動物人道,必然促進人與人之間的和諧。這些進步獎為下一步研究制定《反虐待動物法》奠定了基礎。
亮點 2
加強了野生動物棲息地的保護
新版《野生動物保護法》將第二章的標題“野生動物保護”改為“野生動物及其棲息地保護”,實現了保護對象的全面性、系統性和相關性。如在制定規劃的時候,對野生動物棲息地、遷徙通道的影響要進行論證;建設鐵路、橋梁等工程時,可能會破壞一些野生動物的棲息地和遷徙通道,應該采取一些補救的措施。
為了保護野生動物棲息地,新版《野生動物保護法》還規定國家林業行政主管部門要確定并發布野生動物重要棲息地名錄。
另外,很多野生動物的消失和它們的棲息地碎片化有很大關系,所以必須促進野生動物棲息地的整體化。目前我國正在根據國家公園改革方案,研究國家公園立法,這對于整合自然保護區、濕地公園、森林公園、野生動物保護棲息地等相關區域是一個利好。
亮點 3
回歸科學,把“馴養繁殖”改為“人工繁育”
因為一些野生動物是難以馴養的,所以與“馴養繁殖”相比較,“人工繁育”一詞要科學一些。為此,馴養繁殖許可證也改為了人工繁殖許可證。
人工繁育分為公益性質和商業性質兩類,新版《野生動物保護法》對商業性人工繁育進行了收緊,采取了名錄制。在收緊的同時好像又有點放寬,即對于技術成熟穩定的一些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物品種,可以不按照野外野生動物的品種進行管理。言下之意,可以按照特殊的經濟動物來處理。在這一點修改上,目前分歧還是比較大。
亮點 4
限制和規范了野生動物的利用
其一,新版《野生動物保護法》把現行法的“合理利用”改成了“規范利用”,即把“國家對野生動物實行加強資源保護、積極馴養繁殖、合理開發利用的方針,鼓勵開展野生動物科學研究”改為“國家對野生動物實行保護優先、規范利用、嚴格監管的原則,鼓勵開展野生動物科學研究,培育公民保護野生動物的意識,促進人與自然和諧發展”。保護思路的修改,體現了立法對野生動物保護的生態效果、社會效果及全社會共治作用的重視。
在具體規定上,新法第30條明確規定:“禁止生產、經營使用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物及其制品制作的食品,或者使用沒有合法來源證明的非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物及其制品制作的食品。禁止為食用非法購買國家重點保護的野生動物及其制品。”
其二,新版《野生動物保護法》把“三有”動物的判定標準“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經濟、科學研究價值”修改為“有重要生態、科學、社會價值”。刪掉了經濟價值的判定標準,意味著利用野生動物在我們國家會越來越規范,條件或者限制會越來越嚴格,保護的野生動物品種會越來越多,既體現了國家的經濟進步,也體現了公眾思想的進步。
亮點 5
重視對野生動物所致損害的補償
目前,野生動物傷人和毀壞財物的案子很多,對財產和人身傷害的補償,現行法僅規定“因保護國家和地方重點保護野生動物,造成農作物或者其他損失的,由當地政府給予補償。補償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政府制定”,而很多地方政府由于沒有錢,所以給予受害民眾的經濟補償往往是不充分的。
野生動物資源屬于國家所有,受保護的野生動物傷害了群眾,由群眾自己承擔全部或者部分損失是不科學的。而新法規定“有關地方人民政府可以推動保險機構開展野生動物致害賠償保險業務”,通過保險制度來部分解決損害的補償。另外,新法還規定“有關地方人民政府采取預防、控制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物造成危害的措施以及實行補償所需經費,由中央財政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予以補助”,解決了地方資金緊缺和對損失補償不充分的現實問題。資金渠道解決了,有利于全社會形成保護野生動物的氛圍,促進人與野生動物的和諧共處。
亮點 6
提出了各方參與保護的制度和機制
新法提出了各方參與保護的制度和機制,如規定國家鼓勵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依法通過捐贈、資助、志愿服務等方式參與野生動物保護活動,支持野生動物保護公益事業;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野生動物保護的宣傳教育和科學知識普及工作,鼓勵和支持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社會組織、企業事業單位、志愿者開展野生動物保護法律法規和保護知識的宣傳活動;教育行政部門、學校應當對學生進行野生動物保護知識教育;新聞媒體應當開展野生動物保護法律法規和保護知識的宣傳,對違法行為進行輿論監督。可以說,新版《野生動物保護法》是一個野生動物保護的共治法。
亮點 7
增加了四種違法行為的情形
和現行法律相比,新法增加了違法行為的情形:
其一,不得提供違法交易的平臺,如“禁止網絡交易平臺、商品交易市場等交易場所,為違法出售、購買、利用野生動物及其制品或者禁止使用的獵捕工具提供交易服務。”
其二,不得違法生產和購買以動物為材料的食品,如“禁止生產、經營使用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物及其制品制作的食品,或者使用沒有合法來源證明的非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物及其制品制作的食品。禁止為食用非法購買國家重點保護的野生動物及其制品。”
其三,禁止一些廣告行為,如“禁止為出售、購買、利用野生動物或者禁止使用的獵捕工具發布廣告。禁止為違法出售、購買、利用野生動物制品發布廣告”。
其四,規定了不得違法放生,如“任何組織和個人將野生動物放生至野外環境,應當選擇適合放生地野外生存的當地物種,不得干擾當地居民的正常生活、生產,避免對生態系統造成危害。隨意放生野生動物,造成他人人身、財產損害或者危害生態系統的,依法承擔法律責任”。
亮點 8
法律責任更加嚴厲
和現行法律相比,新法規定的法律責任更加嚴厲:
其一,除了規定沒收違法所得外,還規定了按照貨值多少倍來處罰的措施,如“違反本法第十五條第三款規定,以收容救護為名買賣野生動物及其制品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野生動物保護主管部門沒收野生動物及其制品、違法所得,并處野生動物及其制品價值二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罰款”。
其二,立法修改結合了目前的社會管理實際,引進了誠信管理的有效方法,如“將有關違法信息記入社會誠信檔案,向社會公布”。
其三,對失職瀆職的政府官員,規定了撤職、開除和引咎辭職等嚴厲的法律責任,如“野生動物保護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機關不依法作出行政許可決定,發現違法行為或者接到對違法行為的舉報不予查處或者不依法查處,或者有濫用職權等其他不依法履行職責的行為的,由本級人民政府或者上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機關責令改正,對負有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記過、記大過或者降級處分;造成嚴重后果的,給予撤職或者開除處分,其主要負責人應當引咎辭職”。這一規定有利于有關部門依法行使其職責。
專家聲音
此次《野生動物保護法》修改,雖然過程曲折,但是結果很好,有很大的進步,當然也存在一些遺憾。遺憾是難免的,可以在以后的修訂中予以彌補。下一步,國務院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制定實施細則和標準,制定或者定期修訂重點保護野生動物名錄、“三有”動物名錄、野生動物重要棲息地名錄和人工繁育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物名錄,并把相關規定實施好。 ——常紀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