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決定》已由中華人民共和國第十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八次會議于2012年8月31日通過,現予公布,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
胡錦濤
2012年8月31日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決定(摘錄)
(2012年8月31日第十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八次會議通過)
第十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八次會議決定對《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作如下修改:
九、增加一條,作為第五十五條:“對污染環境、侵害眾多消費者合法權益等損害社會公共利益的行為,法律規定的機關和有關組織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本決定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根據本決定作相應修改,重新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