連云港市生態環境局
行政處罰決定書
連東環行罰字〔2021〕77號
當事人:東海縣眾森建材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于猛
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1320722MA21414R2Y
住所:東海縣石榴街道S236與S464交匯處西600米路北
當事人東海縣眾森建材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當事人”)環境違法一案,我局經過調查取證,現已審查終結。
一、環境違法事實和證據
我局于2021年3月30日對當事人進行調查,發現當事人實施了以下環境違法行為:檢查時當事人未生產,當事人“年產60萬噸預拌砂漿項目”未依法報批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文件,即擅自于2020年7月10日開始建設,按照江蘇省投資項目備案證(備案證號:東海行審備〔2021〕1號),當事人生產項目總投資額為2680萬元。
以上事實,有如下證據為證,可以認定:
1、2021年3月30日由當事人的法定代表人于猛提供的營業執照復印件一份,確定違法主體;
2、2021年3月30日由當事人的法定代表人于猛提供的身份證復印件一份,確定其個人身份信息;
3、2021年3月30日由當事人的法定代表于猛簽字并蓋章確認的《行政法律文書送達地址確認書》一份,確定送達地址;
4、由當事人的法定代表人于猛簽字確認的我局執法人員于2021年3月30日在當事人公司檢查時做的《現場檢查(勘察)筆錄》一份,證明當事人存在的違法事實;
5、由當事人的法定代表人于猛簽字確認的我局執法人員于2021年3月30日在當事人公司檢查時做的《調查詢問筆錄》一份,證明當事人存在的違法事實;
6、我局執法人員于2021年3月30日在當事人公司現場拍攝照片三張,證明當事人存在的違法事實。
當事人的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影響評價法》第二十二條第一款、第二十五條的規定,構成了“未依法報批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文件,即擅自開工建設”的違法行為。依法應當予以處罰。
2021年5月27日,我局向當事人直接送達了《行政處罰事先(聽證)告知書》(連東環行罰告字〔2021〕37號),告知擬作出的行政處罰決定及事實、理由和處罰依據,并告知當事人依法享有的陳述、申辯和要求聽證的權利,當事人于猛于2021年5月27日簽收。
在法定期限內,當事人未進行陳述和申辯,但是于2021年5月31日,向我局提交《聽證申請》,我局定于2021年6月25日10時30分,在連云港市東海生態環境局三樓會議室公開舉行東海縣眾森建材有限公司涉嫌違反環境影響評價制度案聽證會。
聽證會上當事人提出以下幾點:1、對《行政處罰事先(聽證)告知書》內裁量因子“違法行為持續時間”提出異議,認為我局2021年3月30日《現場檢查(勘察)筆錄》、《調查詢問筆錄》里公司法定代表人于猛描述的于2020年7月10日開始建設信息有誤,2020年7月10日只是拆除原東海縣扶農肥料有限公司廠房,實際上該公司是2020年10月20日才安裝地磅開始建設;2、提出備案金額與實際投資金額不符。
經我局復核,認為:1、針對“違法行為持續時間”的異議,當事人無法提供施工協議、安裝地磅等其他信息材料,只提供一張2020年7月10日拆除原東海縣扶農肥料有限公司廠房的照片。針對該情況,調查人員無其他支撐材料證明當事人在筆錄里描述的于2020年7月10日開始建設的準確性,經復核決定采納當事人在聽證筆錄里提出的開始建設時間為“2020年10月20日”,“違法行為持續時間”由“6個月以上不足12個月”調整為“3個月以上不足6個月”,裁量百分值由8%調整為3%;2、聽證會后,調查人員進行后續調查,當事人“年產60萬噸預拌砂漿項目”分兩期建設,一期已建成,二期尚未建設,備案金額與實際投資金額不符,符合生態環境部、發展改革委《關于生態環境執法中建設項目“總投資額”認定問題的指導意見(試行)》(環政法〔2018〕85號)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備案的項目總投資額與實際情況存在明細差異的;地方有關行使行政處罰權的主管部門可以根據實際情況,探索采取第三方詢價等方式對建設項目總投資額進行認定”情形。2021年6月30日連云港市東海生態環境局和東海縣眾森建材有限公司共同委托中證房地產評估造價集團有限公司對東海縣眾森建材有限公司一期已建成的設備、廠房、土地租賃等進行資產評估,根據《評估報告中證(連云港)資評字(2021)第0044號》和《中證(連咨詢)估字(2021)第0044-1號》顯示資產評估凈值為727.0076萬元,經重新計算擬處罰金額=(20%+0%+0%+5%+3%+0%+0%)×727.0076萬元×5%=10.1781萬元。
綜上,經我局行政處罰案件審查委員會研究討論決定,裁量因子“違法行為持續時間” 由“6個月以上不足12個月”調整為“3個月以上不足6個月”,裁量百分值由8%調整為3%;當事人公司“年產60萬噸預拌砂漿項目”實際投資金額經評估為727.0076萬元,處罰金額經計算由“44.22萬元”調整為10.1781萬元。
二、行政處罰的依據、種類
處罰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影響評價法》第三十一條第一款。
根據上述規定及《江蘇省生態環境行政處罰裁量基準規定》(蘇環規〔2020〕1號)的規定,經研究,我局決定對當事人處以如下行政處罰:
對“未依法報批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文件,即擅自開工建設”的環境違法行為,處以罰款人民幣壹拾萬壹仟柒佰捌拾壹元整。
裁量情況:適用《江蘇省生態環境行政處罰裁量基準規定》表1,裁量起點20%;項目應報批的環評文件類別,報告表,0%;建設項目地點,在生態保護紅線區域外,0%;項目建設進程,設備安裝階段,5%,見證據4、5、6;違法行為持續時間,3個月以上不足6個月裁量百分值為3%,見聽證筆錄、案審會記錄;環境違法次數(兩年內,含本次),1次,0%;對周邊居民、單位等造成的不良影響(一年內),無,0%;
罰款金額=(20%+0%+0%+5%+3%+0%+0%)×727.0076萬元×5%=10.1781萬元。
三、處罰決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和《罰款決定與罰款收繳分離實施辦法》的規定,當事人應當自接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向指定賬號繳納罰款(合計)人民幣壹拾萬壹仟柒佰捌拾壹元,繳款成功7個工作日后,持本處罰決定書原件和支付憑證,到指定地址開具《江蘇省非稅收入一般繳款書(收據)》。到期不繳納罰款的,我局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七十二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每日按罰款數額的百分之三加處罰款,最高不超過人民幣壹拾萬壹仟柒佰捌拾壹元。
開戶行:中國工商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連云港海昌路支行
戶名:連云港市財政局
賬號:9558831107900850013
(匯款時,請備注處罰決定書文號)
開票地址:連云港市生態環境局信訪大廳(海州區海昌南路78號)
四、申請復議或者提起訴訟的途徑和期限
當事人如不服本處罰決定,可以在接到本處罰決定之日起六十日內向江蘇省生態環境廳或者連云港市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在六個月內直接向灌南縣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如果當事人逾期不申請復議,也不提起行政訴訟、又不履行本處罰決定的,我局將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連云港市生態環境局
2021年8月16日
附相關法律(法規)條款:
《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影響評價法》第二十二條:“建設項目的環境影響報告書、報告表,由建設單位按照國務院的規定報有審批權的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審批。
第二十五條:“建設項目的環境影響評價文件未依法經審批部門審查或者審查后未予批準的,建設單位不得開工建設。”
第三十一條第一款:“建設單位未依法報批建設項目環境影響報告書、報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條的規定重新報批或者報請重新審核環境影響報告書、報告表,擅自開工建設的,由縣級以上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建設,根據違法情節和危害后果,處建設項目總投資額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罰款,并可以責令恢復原狀;對建設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