連云港市生態環境局
行政處罰決定書
連東環行罰字〔2021〕81號
當事人:連云港晶品石英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周華軍
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1320722MA25NA8X96
住所:東海縣曲陽鄉東工業集中區1-2
當事人連云港晶品石英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當事人”)環境違法一案,我局經過調查取證,現已審查終結。
一、環境違法事實和證據
我局于2021年7月12日對當事人進行調查,發現當事人實施了以下環境違法行為:當事人于2020年8月30日新建的年產1000噸石英砂項目,未依法報批環境影響評價文件,主體工程擅自開工建設,依據《江蘇省投資項目備案證》參照投資額為100萬元。
以上事實,有如下證據為證,可以認定:
1、2021年7月12日由當事人的法定代表人周華軍提供的營業執照復印件一份,可以證明違法主體;
2、2021年7月12日由當事人的法定代表人周華軍提供的法定代表人身份證復印件一份,可以證明其個人身份信息;
3、2021年7月12日由當事人的法定代表人周華軍簽字確認的《行政法律文書送達地址確認書》一份,可以證明送達地址;
4、由當事人的法定代表人周華軍簽字確認的我局執法人員于2021年7月12日在當事人公司檢查時做的《現場檢查(勘察)筆錄》一份,可以證明當事人存在的違法事實;
5、由當事人的法定代表人周華軍簽字確認的我局執法人員于2021年7月12日在當事人公司檢查時做的《調查詢問筆錄》一份,可以證明當事人存在的違法事實;
6、我局執法人員于2021年7月12日在當事人公司現場拍攝現場照片3張,可以證明當事人存在的違法事實;
7、2021年7月12日由當事人的法定代表人周華軍提供的《江蘇省投資項目備案證》復印件一份,可以證明當事人涉案建設項目投資額。
當事人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影響評價法》第二十二條第一款、第二十五條之規定,構成了“未依法報批建設項目的環境影響評價文件,主體工程擅自開工建設”的環境違法行為,應當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2021年8月17日,我局向當事人直接送達了《行政處罰事先告知書》(連東環行罰告字〔2021〕75號),告知擬作出的行政處罰決定及事實、理由和處罰依據,并告知當事人依法享有的陳述、申辯的權利,當事人的法定代表人周華軍于2021年8月17日簽收。
在法定期限內,當事人未進行陳述和申辯。
二、行政處罰的依據、種類
處罰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影響評價法》第三十一條第一款。
根據上述規定及《江蘇省生態環境行政處罰裁量基準規定》(蘇環規〔2020〕1號)的規定,經研究,我局決定對當事人處以如下行政處罰:
對當事人“未依法報批建設項目的環境影響評價文件,主體工程擅自開工建設”的環境違法行為處以罰款人民幣壹萬陸仟伍佰元。
裁量情況:適用《江蘇省生態環境行政處罰裁量基準規定》表1,裁量起點(及時改正)20%,1.項目應報批的環評文件類別為報告表,0%,見證據4、5;2.建設項目地點為生態保護紅線區域外,0%;3.項目建設進程為設備安裝階段,見證據5,5%;4.違法行為持續時間為6個月以上不足12個月,見證據 4、5,8%;5.環境違法次數(兩年內,含本次)為1次,0%,見證據5;6.對周邊居民、單位等造成不良影響(一年內)為無,0%。
罰款金額=(20%+0%+0%+5%+8%+0%+0%)×100萬×5%=33%×100萬×5%=1.65萬元。
三、處罰決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和《罰款決定與罰款收繳分離實施辦法》的規定,當事人應當自接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向指定賬號繳納罰款(合計)人民幣壹萬陸仟伍佰元,繳款成功7個工作日后,持本處罰決定書原件和支付憑證,到指定地址開具《江蘇省非稅收入一般繳款書(收據)》。到期不繳納罰款的,我局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七十二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每日按罰款數額的百分之三加處罰款,最高不超過人民幣壹萬陸仟伍佰元。
開戶行:中國工商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連云港海昌路支行
戶名:連云港市財政局
賬號:9558831107900850013
(匯款時,請備注處罰決定書文號)
開票地址:連云港市生態環境局信訪大廳(海州區海昌南路78號)
四、申請復議或者提起訴訟的途徑和期限
當事人如不服本處罰決定,可以在接到本處罰決定之日起六十日內向江蘇省生態環境廳或者連云港市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在六個月內直接向灌南縣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如果當事人逾期不申請復議,也不提起行政訴訟、又不履行本處罰決定的,我局將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連云港市生態環境局
2021年9月6日
附相關法律(法規)條款:
《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影響評價法》第二十二條第一款規定:“建設項目的環境影響報告書、報告表,由建設單位按照國務院的規定報有審批權的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審批?!?/p>
第二十五條規定:“建設項目的環境影響評價文件未依法經審批部門審查或者審查后未予批準的,建設單位不得開工建設。”
第三十一條第一款規定:“建設單位未依法報批建設項目環境影響報告書、報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條的規定重新報批或者報請重新審核環境影響報告書、報告表,擅自開工建設的,由縣級以上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建設,根據違法情節和危害后果,處建設項目總投資額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罰款,并可以責令恢復原狀;對建設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