連云港市生態環境局
查封(扣押)決定書
連東環查(扣)字〔2021〕1號
當事人:東海縣蘇山新型建材有限公司
統一社會信用代碼(公民身份號碼):91320722MA1NL9G78Q
法定代表人(負責人):周振觀
住所:東海縣石梁河鎮南辰鄉北辰二村
我局于2021年6月4日對當事人進行了調查,發現當事人實施了以下環境違法行為:
2021年6月4日,市公安局、市生態環境局、東海生態環境局工作人員在東海縣蘇山新型建材有限公司內發現一處固廢貯存點(3號物料堆放處),現場委托江蘇國正檢測有限公司對固廢貯存點進行檢測。根據江蘇國正檢測有限公司2021年7月27日提供的《關于對使用危險廢物鋁灰制磚過程案件環境損害情況的意見》,現場對3號物料堆放處共采集5個樣品,其中3個樣品的浸出液中無機氟化物(氟化鈣除外)檢出值超過《危險廢物鑒別標準 浸出毒性判別》(GB5085.3-2007)“表1浸出毒性鑒別標準值”浸出液中危害成分濃度限值(100㎎/L),其中含有的無機氟化物不排除對環境有損害的可能性。2021年6月5日我局執法人員和石梁河鎮人民政府工作人員對東海縣蘇山新型建材有限公司3號物料堆放處(成品庫西側)物料進行轉移并稱重,重量為44.66噸,
以上事實,有如下證據為證,可以認定:
1、《連云港市東海生態環境局現場檢查(勘察)筆錄》,可以證明違法行為。
2、《連云港市東海生態環境局調查詢問筆錄》,可以證明違法行為時間、地點、責任主體。
3、江蘇國正檢測有限公司司法鑒定所《關于對使用危險廢物鋁灰制磚過程案件環境損害情況的意見》,可以證明不排除對環境有損害的可能性。
4、《關于東海縣蘇山新型建材有限公司涉嫌非法貯存危險廢物的初步意見》證明該公司3號物料堆放處的物料為鋁灰。
當事人的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第二十七條第一項的規定。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第二十七條第一項的規定,我局決定對東海縣蘇山新型建材有限公司(3號物料堆的物料共計44.66噸)予以查封(扣押)。查封(扣押)期限為30日(2021年8月24日起至2021年9月22日止);查封(扣押)期限不包括檢測或技術鑒定的時間。查封(扣押)固體物料存放于(連云港柏盛建材有限公司),在此期間,當事人不得擅自損毀封條、變更查封狀態或者啟用已查封的物料。
如當事人對本行政強制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向連云港市人民政府或者江蘇省生態環境廳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個月內向灌南縣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不停止本決定的執行。
連云港市生態環境局
2021年 8月24日
相關法律條款:
《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第二十七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和其他負有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可以對違法收集、貯存、設備、運輸、利用、處置的固體廢物及設施、設備、場所、工具、物品予以查封、扣押:
(一)可能造成證據滅失、被隱匿或者非法轉移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