連云港市生態環境局
行政處罰決定書
連東環行罰字〔2021〕67號
當事人:東海縣利發新型建材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張明法
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1320722MA1MT7MM6T
住所:東海縣石梁河鎮西山后村
當事人東海縣利發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當事人”)環境違法一案,我局經過調查取證,現已審查終結。
一、環境違法事實和證據
我局于2021年3月22日、4月22日對當事人進行調查,發現當事人實施了以下環境違法行為:我局委托淮安市中證安康檢測有限公司對當事人隧道窯廢氣進行檢測。經檢測,當事人隧道窯排口顆粒物排放濃度為193mg/m3,二氧化硫排放濃度為2.59×103mg/m3,分別超過《磚瓦工業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GB29620-2013)及其修改單中表2人工干燥及焙燒生產過程顆粒物排放限值(30 mg/m3)的543%、二氧化硫排放限值(150 mg/m3)的1627%。
以上事實,有如下證據為證,可以認定:
1、2021年4月22日由當事人的受委托人王**提供的營業執照復印件一份,可以證明違法主體;
2、2021年4月19日、4月22日由當事人提供的授權委托書兩份,可以證明受委托人王**系受當事人的委托配合調查并簽署文件;
3、2021年4月22日由當事人的受委托人王**提供的法定代表人和受委托人身份證復印件兩份,可以證明個人身份信息;
4、2021年4月22日由當事人蓋章確認的《行政法律文書送達地址確認書》一份,可以證明送達地址;
5、由當事人的受委托人王**簽字確認的我局執法人員于2021年3月22日、4月22日在當事人公司檢查時做的《現場檢查(勘察)筆錄》兩份,可以證明當事人存在的違法事實;
6、由當事人的受委托人王**簽字確認的我局執法人員于2021年3月22日在當事人公司檢查時做的《調查詢問筆錄》一份,可以證明當事人存在的違法事實;
7、淮安中證安康檢測有限公司檢測報告(報告編號:HAEPD210317023071)一份,可以證明當事人存在的違法事實;
8、兩年內環境違法決定書(連東環行罰字〔2021〕36號),可以證明當事人存在的違法事實。
當事人的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十八條之規定,構成了“排放大氣污染物超過排放標準”的環境違法行為,應當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2021年7月9日,我局向當事人直接送達《行政處罰事先(聽證)告知書》(連東環行罰告字〔2021〕62號),告知擬作出的行政處罰決定及事實、理由和處罰依據,并告知當事人依法享有的陳述、申辯、要求聽證的權利,當事人的授權委托人王**于2021年7月9日簽收。
在法定期限內,當事人未進行陳述和申辯,放棄聽證權利。
二、行政處罰的依據、種類
處罰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條第二項。
根據上述規定及《江蘇省生態環境行政處罰裁量基準規定》(蘇環規〔2020〕1號)的規定,經研究,我局決定對當事人處以如下行政處罰:
對“排放大氣污染物超過排放標準”的環境違法行為處以罰款人民幣肆拾陸萬元。
裁量情況:適用《江蘇省生態環境行政處罰裁量基準規定》表6-1,裁量起點(及時改正)10%,1.超標污染物數目2個,見證據5-7,4%;2.超標污染物種類為除有毒有害大氣污染物之外的大氣污染物,見證據5-7,0%;3.超標狀況(超標最嚴重的污染因子)為超標500%以上,見證據5-7,21%;4.小時排氣流量為1萬標立方米以上不足5萬標立方米,見證據5-7,7%;5.排放區域為二類功能區(工業區),0%;6.大氣超標排放時期敏感度為一般期間,0%;7.環境違法次數(兩年內,含本次)為2次,見證據8,4%;8.對周邊居民、單位等造成的不良影響(一年內)為無,0%。
罰款金額=(10%+4%+0%+21%+7%+0%+0%+4%+0%)×100萬元=46%×100萬元=46萬元。
三、處罰決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和《罰款決定與罰款收繳分離實施辦法》的規定,當事人應當自接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向指定賬號繳納罰款(合計)人民幣肆拾陸萬元,繳款成功7個工作日后,持本處罰決定書原件和支付憑證,到指定地址開具《江蘇省非稅收入一般繳款書(收據)》。到期不繳納罰款的,我局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七十二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每日按罰款數額的百分之三加處罰款,最高不超過人民幣肆拾陸萬元。
開戶行:中國工商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連云港海昌路支行
戶名:連云港市財政局
賬號:9558831107900850013
(匯款時,請備注處罰決定書文號)
開票地址:連云港市生態環境局信訪大廳(海州區海昌南路78號)
四、申請復議或者提起訴訟的途徑和期限
當事人如不服本處罰決定,可以在接到本處罰決定之日起六十日內向江蘇省生態環境廳或者連云港市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在六個月內直接向灌南縣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如果當事人逾期不申請復議,也不提起行政訴訟、又不履行本處罰決定的,我局將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連云港市生態環境局
2021年7月29日
附相關法律(法規)條款:
《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十八條:“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建設對大氣環境有影響的項目,應當依法進行環境影響評價、公開環境影響評價文件;向大氣排放污染物的,應當符合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遵守重點大氣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要求。”
第九十九條第二項:“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或者限制生產、停產整治,并處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報經有批準權的人民政府批準,責令停業、關閉:
(二)超過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或者超過重點大氣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指標排放大氣污染物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