連云港市生態環境局
行政處罰決定書
連東環行罰字〔2021〕86號
當事人:江蘇匯祥食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劉于芳
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1320722683546669J
住所:東海縣李埝林場
當事人江蘇匯祥食品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當事人”)環境違法一案,我局經過調查取證,現已審查終結。
一、環境違法事實和證據
我局于2021年7月13日、7月19日對當事人進行調查,發現當事人實施了以下環境違法行為:當事人在廢水原水收集池上設置一溢流口并用管道連接至廢水排口下游南側管道上,池內廢水未經處理直接通過管道流至廢水排口下游南側管道,經廠區東南角觀察井后排放至外環境。2021年7月13日經東海生態環境監測站采樣監測,顯示廢水原水池中化學需氧量濃度為1.27×103mg/L,總磷濃度為1.48mg/L;管道內的廢水中化學需氧量濃度為1.82×103mg/L,總磷濃度為1.32mg/L;東南角觀察井(排出廠區)的廢水中化學需氧量濃度為418mg/L,總磷濃度為0.95mg/L。
以上事實,有如下證據為證,可以認定:
1、2021年7月13日由當事人的法定代表人劉于芳提供的營業執照復印件一份,可以證明違法主體;
2、2021年7月13日由當事人的法定代表人劉于芳提供的法定代表人身份證復印件一份,可以證明個人身份信息;
3、2021年7月19日由當事人的員工楊**提供的居民身份證復印件一份,可以證明個人身份信息;
4、2021年7月13日由當事人蓋章并由當事人法定代表人劉于芳簽字確認的《行政法律文書送達地址確認書》一份,可以證明送達地址;
5、由當事人的法定代表人簽字確認的我局執法人員于2021年7月13日在當事人公司檢查時做的《現場檢查(勘察)筆錄》一份,可以證明當事人存在的違法事實;
6、由當事人的法定代表人簽字確認的我局執法人員于2021年7月13日、7月19日在當事人公司檢查時做的《調查詢問筆錄》二份,可以證明當事人存在的違法事實;
7、由當事人的法定員工簽字確認的我局執法人員于2021年7月19日在當事人公司檢查時做的《調查詢問筆錄》一份,可以證明當事人存在的違法事實;
8、連云港市東海生態環境監測站監測報告(報告編號:(2021)環監(水)字第(124)號)一份,可以證明當事人存在的違法事實;
9、我局執法人員于2021年7月13日、7月19日在當事人公司現場拍攝照片十四張,可以證明當事人存在的違法事實;
10、連云港市生態環境局行政處罰決定書(連東環行罰字[2021]73號),可以證明當事人違法次數;
11、東海縣生態紅線區域調整后分布總圖,可以證明當事人建設地點在生態紅線保護區域外。
當事人的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條之規定,“私設暗管逃避監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環境違法行為,應當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2021年9月11日,我局向當事人直接送達了《行政處罰事先(聽證)告知書》(連東環行罰告字〔2021〕78號),告知擬作出的行政處罰決定及事實、理由和處罰依據,并告知當事人依法享有的陳述、申辯(要求聽證)的權利,當事人法定代表人劉于芳于2021年9月11日簽收。
2021年9月14日,當事人向我局提交《陳述和申辯意見書》,主要表明:1、公司認為現場調查的“暗管”,實際為公司早期修建的應急管,該應急管道是公司前法定代表人徐國慶生前負責安排修建,一直處于閑置狀態,劉于芳對此毫不知情;2、公司資金困難,受到新冠疫情嚴重影響,企業經營困難,懇請酌情處罰。
經我局研究,認為:1、該公司所產生的廢水按照環評要求只用于公司綠化以及澆灌果樹,不得外排,但檢查時公司在廢水原水收集池上設置一溢流口并用管道連接至廢水排口下游南側管道上,該管道避開了污水處理設施,直接連接排放口下游管道,經廠區東南角觀察井后排放至外環境,屬于“以私設暗管逃避監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違法行為;2、公司違法事實清楚,公司法定代表人變更和經營困難不是酌情處罰的理由。綜上,我局對當事人提出的陳述申辯意見不予采納,仍維持原擬定處罰。
二、行政處罰的依據、種類
《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條第三項規定:“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或者責令限制生產、停產整治,并處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報經有批準權的人民政府批準,責令停業、關閉:
(三)利用滲井、滲坑、裂隙、溶洞,私設暗管,篡改、偽造監測數據,或者不正常運行水污染防治設施等逃避監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
根據上述規定及《江蘇省生態環境行政處罰裁量基準規定》(蘇環規〔2020〕1號)的規定,經研究,我局決定對當事人處以如下行政處罰:
對“私設暗管逃避監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環境違法行為處以罰款人民幣叁拾柒萬元整,并責令停產整治。
裁量情況:適用《江蘇省生態環境行政處罰裁量基準規定》表5,裁量起點,10%;1.違法行為表現形式為偷排,見證據5-9,20%;2.排放污染物種類為除有毒有害污染物以外的其他污染物,0%;3.違法行為持續時間為不足1天,見證據6-9,0%;4.建設項目地點在生態紅線保護區域外,見證據11,0%;5.環境違法次數(兩年內,含本次)為3次,見證據10,7%;6.對周邊居民、單位等造成的不良影響(一年內)無,0%。
罰款金額=(10%+20%+0%+0%+0%+7%+0%=37%)×100萬元=37%×100萬元=37萬元。
三、處罰決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和《罰款決定與罰款收繳分離實施辦法》的規定,當事人應當自接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向指定賬號繳納罰款(合計)人民幣叁拾柒萬元,繳款成功7個工作日后,持本處罰決定書原件和支付憑證,到指定地址開具《江蘇省非稅收入一般繳款書(收據)》。到期不繳納罰款的,我局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七十二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每日按罰款數額的百分之三加處罰款,最高不超過人民幣叁拾柒萬元。
開戶行:中國工商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連云港海昌路支行
戶名:連云港市財政局
賬號:9558831107900850013
(匯款時,請備注處罰決定書文號)
開票地址:連云港市生態環境局信訪大廳(海州區海昌南路78號)
四、申請復議或者提起訴訟的途徑和期限
當事人如不服本處罰決定,可以在接到本處罰決定之日起六十日內向連云港市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在六個月內直接向灌南縣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如果當事人逾期不申請復議,也不提起行政訴訟、又不履行本處罰決定的,我局將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連云港市生態環境局
2021年10月26日
附相關法律(法規)條款:
《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條規定:“禁止利用滲井、滲坑、裂隙、溶洞,私設暗管,篡改、偽造監測數據,或者不正常運行水污染防治設施等逃避監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
《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條第三項規定:“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或者責令限制生產、停產整治,并處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報經有批準權的人民政府批準,責令停業、關閉:
(三)利用滲井、滲坑、裂隙、溶洞,私設暗管,篡改、偽造監測數據,或者不正常運行水污染防治設施等逃避監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