連云港市生態環境局
行政處罰決定書
連東環行罰字〔2021〕80號
當事人:連云港瑞祥木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顏景祥
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13207225652992651
住所:東海縣房山鎮工業園達寧路188號
當事人連云港瑞祥木業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當事人”)環境違法一案,我局經過調查取證,現已審查終結。
一、環境違法事實和證據
我局于2021年6月10日對當事人進行調查,發現當事人實施了以下環境違法行為:當事人的廢氣治理設施(光氧催化裝置和活性炭吸附凈化裝置)未依法備案建設項目環境影響登記表。
以上事實,有如下證據為證,可以認定:
1、2021年6月10日由當事人現場負責人顏**提供的營業執照復印件一份,可以證明違法主體;
2、2021年6月10日由當事人現場負責人顏**提供的法定代表人和受委托人身份證復印件兩份,可以證明個人身份信息;
3、2021年6月10日由當事人提供的授權委托書一份,可以證明現場負責人顏**系受當事人的委托配合調查并簽署文件;
4、2021年6月10日由當事人現場負責人顏**簽字確認的《行政法律文書送達地址確認書》一份,可以證明送達地址;
5、由當事人現場負責人顏**簽字確認的我局執法人員于2021年6月10日在當事人公司檢查時做的《現場檢查(勘察)筆錄》一份,可以證明當事人存在的違法事實;
6、由當事人現場負責人顏**簽字確認的我局執法人員于2021年6月10日在當事人公司檢查時做的《調查詢問筆錄》一份,可以證明當事人存在的違法事實;
7、我局執法人員于2021年6月10日在當事人公司現場拍攝現場照片5張,可以證明當事人存在的違法事實。
當事人的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影響評價法》第二十二條第四款之規定,構成了“建設單位未依法備案建設項目環境影響登記表”的環境違法行為,應當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2021年8月17日,我局向當事人直接送達了《行政處罰事先告知書》(連東環行罰告字〔2021〕74號),告知擬作出的行政處罰決定及事實、理由和處罰依據,并告知當事人依法享有的陳述、申辯的權利,當事人的現場負責人顏**于2021年8月17日簽收。
在法定期限內,當事人未進行陳述和申辯。
二、行政處罰的依據、種類
處罰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影響評價法》第三十一條第三款。
根據上述規定及《江蘇省生態環境行政處罰裁量基準規定》(蘇環規〔2020〕1號)的規定,經研究,我局決定對當事人處以如下行政處罰:
對“建設單位未依法備案建設項目環境影響登記表”的環境違法行為處以罰款人民幣壹萬壹仟柒佰捌拾元。
裁量情況:適用《江蘇省生態環境行政處罰裁量基準規定》表14,裁量起點(及時改正)2%,1.違法行為的環境影響程度為小,0%,見證據5、6;2.違法行為持續時間為12個月以上,22%,見證據5、6;3.建設項目地點在生態保護紅線區域外,0%;4.環境違法次數(兩年內,含本次)為1次,0%;5.對周邊居民、單位等造成不良影響(一年內)無,0%。
罰款金額=[2%+(0%+22%+0%+0%+0%)×(1-2%)]×5萬元=23.56%×5萬元=1.178萬元。
三、處罰決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和《罰款決定與罰款收繳分離實施辦法》的規定,當事人應當自接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向指定賬號繳納罰款(合計)人民幣壹萬壹仟柒佰捌拾元,繳款成功7個工作日后,持本處罰決定書原件和支付憑證,到指定地址開具《江蘇省非稅收入一般繳款書(收據)》。到期不繳納罰款的,我局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七十二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每日按罰款數額的百分之三加處罰款,最高不超過人民幣壹萬壹仟柒佰捌拾元。
開戶行:中國工商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連云港海昌路支行
戶名:連云港市財政局
賬號:9558831107900850013
(匯款時,請備注處罰決定書文號)
開票地址:連云港市生態環境局信訪大廳(海州區海昌南路78號)
四、申請復議或者提起訴訟的途徑和期限
當事人如不服本處罰決定,可以在接到本處罰決定之日起六十日內向江蘇省生態環境廳或者連云港市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在六個月內直接向灌南縣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如果當事人逾期不申請復議,也不提起行政訴訟、又不履行本處罰決定的,我局將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連云港市生態環境局
2021年9月6日
附相關法律(法規)條款:
《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影響評價法》第二十二條第四款規定:“國家對環境影響登記表實行備案管理。”
第三十一條第三款規定:“建設單位未依法備案建設項目環境影響登記表的,由縣級以上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責令備案,處五萬元以下的罰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