連云港市生態環境局
行政處罰決定書
連東環行罰字〔2021〕79號
當事人:連云港正達新材料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顧正達
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1320722572595185P
住址:東海西經濟開發區吉祥路南側華廈路西側
當事人連云港正達新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當事人”)環境違法一案,我局經過調查取證,現已審查終結。
一、環境違法事實和證據
2021年4月1日、4月16日經我局核實,江蘇省生態環境廳異地執法人員于2021年3月30日對連云港正達新材料有限公司進行檢查,當事人有工人正在車間內從事底漆噴漆作業,車間大門敞開;當事人“年產1萬件家具項目”于2018年2月6日經原東海縣環境保護局審批,拼版工段無廢氣處理設施,自2019年9月份正式投入生產至今未通過環保“三同時”驗收。法定代表人顧正達對上述建設項目負責。
以上事實,有如下證據為證,可以認定:
1、2021年4月1日由當事人的現場負責人楊*提供的當事人營業執照復印件一份,可以證明違法主體;
2、2021年4月1日由當事人提供的授權委托書一份,可以證明現場負責人楊*系受當事人的委托配合調查并簽署文件;
3、2021年4月1日由當事人的現場負責人楊*提供的法定代表人及受委托人身份證復印件兩份,可以證明個人身份信息;
4、2021年4月1日由當事人蓋章并由其現場負責人楊*簽字確認的《行政法律文書送達地址確認書》一份,可以證明送達地址;
5、由當事人的現場負責人楊*簽字確認的江蘇省生態環境廳異地執法人員于2021年3月30日在公司檢查時做的《現場檢查(勘察)筆錄》一份,可以證明當事人存在的違法事實;
6、由當事人的現場負責人楊*簽字確認的我局執法人員于2021年4月1日、4月16日在公司檢查時做的《調查詢問筆錄》兩份,可以證明當事人存在的違法事實;
7、我局執法人員及異地執法人員于2021年3月30日、4月1日在公司現場拍攝照片四張,可以證明當事人存在的違法事實。
當事人的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條及《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條例》第十五條、第十九條第一款之規定,構成了“產生含揮發性有機物廢氣的生產和服務活動,未在密閉空間進行”“需要配套建設的環境保護設施未建成,即投入生產使用”的環境違法行為,應當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2021年6月3日,我局向當事人直接送達了《行政處罰事先(聽證)告知書》(連東環行罰告字〔2021〕41號),告知擬作出的行政處罰決定及事實、理由和處罰依據,并告知當事人依法享有的陳述、申辯、要求聽證的權利,當事人的現場負責人楊*于2021年6月3日簽收。
2021年6月7日,當事人向我局提交《聽證申請書》,我局定于2021年7月6日9時00分,在連云港市東海生態環境局三樓會議室公開舉行連云港正達新材料有限公司涉嫌違反大氣污染防治管理制度、建設項目“三同時”及驗收制度暨顧正達案聽證會。
聽證會上當事人提出以下幾點:
1、對“產生含揮發性有機物廢氣的生產和服務活動,未在密閉空間進行”違法行為認定有異議。認為“底漆噴漆作業”問題,實際是現場工人正在給少部分板件修色,噴的不是油漆,噴的是水性木器涂料。提供《水性木器涂料測試報告》,認為不會造成環境污染。
2、對違反“需要配套建設的環境保護設施未建成,即投入生產使用”違法行為的裁量因子“排放污染物種類為產生有毒有害污染物,裁量值13%”有異議。拼板工段是公司去年年底才上的設備,認為應第三方驗收需要,只是設備調試,并未正常使用。目前公司家具生產產品從加工工藝上暫時不需要這道工序,故不存在裁量因子“排放污染物種類為產生有毒有害污染物,裁量值13%”之認定。
3、對違反“需要配套建設的環境保護設施未建成,即投入生產使用”違法行為的裁量因子“違法行為持續時間為12個月以上,裁量值11%”有異議。認定公司“自2019 年9月份正式投入生產”與事實不符,“年產1萬件家具項目”實際上是2018年2月6日經原東海縣環境保護局審批,2019年9月開始安裝設備至2020年7月份月完成安裝,2020年8月才正式投產。
4、省廳和市生態環境局現場調查時,因接待人員楊*對生產工藝(噴漆)和具體投產時間等情況不清楚,造成調查筆錄中諸多描述與事實不符。
經我局復核,認為:
1、根據當事人提出的在水簾柜外面噴的不是油漆是水性木漆涂料,且后期核實有相應的購買發票等。省廳異地執法人員認為是油漆,但無其他支撐證據證明當時檢查時噴涂的就是油漆,且就當事人提供的《水性木器涂料測試報告》顯示,僅有揮發性有機物的濃度值無含量占比可參考,故對“產生含揮發性有機物廢氣的生產和服務活動,未在密閉空間進行”違法行為經核實,不予處罰。
2、“年產1萬件家具項目”中拼板工序未按照環評批復要求建設廢氣污染治理設施,該項目即投入生產。環評批復中主要產污環節分析顯示拼板工序會產生廢氣VOCs,但現場檢查時省廳執法人員未進行采樣監測,我局執法人員無其他材料證據確定排放污染物種類是否含有毒有害污染物。故裁量因子“排放污染物種類為產生有毒有害污染物”調整為“除有毒有害污染物以外的其他污染物”,裁量值由13%調整為5%。
3、當事人提供了《2019年9月至2021年3月每月電費使用明細》及用電發票、紙質發貨付款單等作為2020年8月份生產的證明材料。執法人員無其他支撐材料證明該公司在筆錄里描述的于2019年9月開始生產的準確性,經復核決定采納當事人聽證會上提出的開始生產時間為“2020年8月”,“違法行為持續時間”由“12個月以上”調整為“6個月以上不足12個月”,裁量百分值由11%調整為6%。
4、省廳異地執法和市生態環境局檢查時,楊*提供了身份證、授權委托書、環評文件等相關材料,符合執法人員對該公司的調查取證程序,現場檢查情況與授權委托人楊*回答內容一致,故我局認為調查取證程序合法,事實清楚。
綜上,經我局行政處罰案件審查委員會研究討論決定,對當事人“產生含揮發性有機物廢氣的生產和服務活動,未在密閉空間進行”的環境違法行為不予處罰。對“需要配套建設的環境保護設施未建成,即投入生產使用”違法行為,裁量因子“排放污染物種類為產生有毒有害污染物”調整為“除有毒有害污染物以外的其他污染物”,裁量值由13%調整為5%;裁量因子“違法行為持續時間”由“12個月以上”調整為“6個月以上不足12個月”,裁量百分值由11%調整為6%。對其他理由不予采納。
二、行政處罰的依據、種類
處罰依據:《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條例》第二十三條第一款。
根據上述規定及《江蘇省生態環境行政處罰裁量基準規定》(蘇環規〔2020〕1號)的規定,經研究,我局決定對當事人處以如下行政處罰:
對“需要配套建設的環境保護設施未建成,即投入生產使用”的環境違法行為處以罰款人民幣叁拾壹萬元。
裁量情況:適用《江蘇省生態環境行政處罰裁量基準規定》表2-1,裁量起點(及時改正)20%,1.項目應報批的環評文件類別為報告表,0%;2.污染防治設施建設情況為僅建設部分,主體工程即投入使用,0%;3.建設項目地點在生態保護紅線區域外,0%;4.排放污染物種類為除有毒有害污染物以外的其他污染物,5%,見復核意見2;5.違法行為持續時間6個月以上不足12個月,6%,見復核意見3;6.環境違法次數(兩年內,含本次)1次,,0%;7.對周邊居民、單位等造成不良影響(一年內)無,0%。
罰款金額=(20%+0%+0%+0%+5%+6%+0%+0%)×100萬元=31%×100萬元=31萬元。
三、處罰決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和《罰款決定與罰款收繳分離實施辦法》的規定,當事人應當自接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向指定賬號繳納罰款(合計)人民幣叁拾壹萬元,繳款成功7個工作日后,持本處罰決定書原件和支付憑證,到指定地址開具《江蘇省非稅收入一般繳款書(收據)》。到期不繳納罰款的,我局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七十二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每日按罰款數額的百分之三加處罰款,最高不超過人民幣叁拾壹萬元。
開戶行:中國工商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連云港海昌路支行
戶名:連云港市財政局
賬號:9558831107900850013
(匯款時,請備注處罰決定書文號)
開票地址:連云港市生態環境局信訪大廳(海州區海昌南路78號)
四、申請復議或者提起訴訟的途徑和期限
當事人如不服本處罰決定,可以在接到本處罰決定之日起六十日內向江蘇省生態環境廳或者連云港市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在六個月內直接向灌南縣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如果當事人逾期不申請復議,也不提起行政訴訟、又不履行本處罰決定的,我局將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連云港市生態環境局
2021年8月25日
附相關法律(法規)條款:
《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條例》第十五條:“建設項目需要配套建設的環境保護設施,必須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產使用。”
第十九條第一款:“編制環境影響報告書、環境影響報告表的建設項目,其配套建設的環境保護設施經驗收合格,方可投入生產或者使用;未經驗收或者驗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生產或者使用。”
第二十三條第一款:“違反本條例規定,需要配套建設的環境保護設施未建成、未經驗收或者驗收不合格,建設項目即投入生產或者使用,或者在環境保護設施驗收中弄虛作假的,由縣級以上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處2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不改正的,處100萬元以上200萬元以下的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責任人員,處5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罰款;造成重大環境污染或者生態破壞的,責令停止生產或者使用,或者報經有批準權的人民政府批準,責令關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