連云港市環境保護局實施查封(扣押)決定書
連環查(扣)字〔2016 〕1 號
連云港金長林酒業有限公司:
社會信用代碼: 91320724783384935P
地址:灌南縣經濟開發區(B區)
法定代表人(負責人):楊棟
我局于2016年11月14日對你公司進行了調查,發現你公司實施了以下環境違法行為:
污水處理站中的氣浮處理設施未運行,內部積存大量浮渣、鏈條損壞,未向環保部門報告,也未及時維修。連云港市環境監測中心站對你公司污水排放池廢水進行了采樣監測,監測結果表明:你公司污水排放池廢水中總氮和總磷濃度均超過《發酵酒精和白酒工業水污染物排放標準》(GB27631-2011)表2間接排放限值。
以上事實,有連云港市環境保護局現場檢查(勘察)筆錄、調查詢問筆錄,連云港市環境監測中心站監測報告[(2016)環監(水)字第(187)號],現場檢查照片等證據為憑。
我局認為你公司的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第四十二條第四款、《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一第二款之規定,構成不正常使用水污染物處理設施的環境違法行為。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第二十五條、《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實施查封、扣押辦法》第四條第一款第四項和第二款、《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強制法》第二十五條第一款之規定,我局決定對你公司的有關設備、設施予以查封[詳見查封(扣押)清單]。查封期限為15日(時間從2016年11月28日起至2016年12月12日止),查封期限不包括檢測或技術鑒定的時間。查封設施、設備存放于你公司內,在此期間,你公司不得擅自損毀封條、變更查封狀態或者啟用已查封的設施、設備。在查封期限屆滿前,你公司可以向我局提出解除申請,并附具相關證明材料。我局將按規定組織核查,并根據核查結果,作出解除或維持決定。阻礙執法、擅自損毀封條、變更查封狀態或者隱藏、轉移、變賣、啟用已查封的設施、設備的,我局將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等法律法規提請公安機關依法處理。
如你公司對本行政強制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向連云港市人民政府或者江蘇省環境保護廳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個月內向連云區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不停止本決定的執行。
連云港市環境保護局
2016年11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