連云港市環境保護局解除查封決定書
連環解查字〔2016 〕2 號
連云港華源石英制品有限公司:
我局于2016年11月29日對你公司不正常使用水污染物處理設施的環境違法行為做出查封決定書 (連環查字〔2016 〕2 號),2016年12月15日現場檢查時發現你公司未生產,未損毀封條、變更查封狀態或者啟用已查封的設施、設備,對相關環境問題進行了整改,現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強制法》第二十八條第一款之規定,我局決定對你公司的生產主體設備解除查封。
連云港市環境保護局
2016年12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