連云港市環境保護局解除查封(扣押)決定書
連環解查(扣)字〔2016〕1號
連云港金長林酒業有限公司:
我局于2016年11月28日依法對你公司不正常使用水污染物處理設施的環境違法行為作出查封(扣押)決定書[連環查(扣)字〔2016〕1號)。12月5日現場檢查時發現,你公司未生產,廢水排放池無污水外排;未擅自變更查封狀態、啟用已查封的生產設備;相關環境問題已進行了整改,廠區污水處理站損壞的氣浮設施已進行了修復,鏈條已更換,已具備正常運行條件。現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強制法》第二十八條第一款的規定,經研究,依法決定對你公司主體生產設備解除查封。
連云港市環境保護局
2016年12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