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為進一步強化社會監督,鼓勵公眾積極參與生態環境保護監督管理,嚴厲打擊各類生態環境違法行為,保障群眾環境權益,推動全市生態文明建設,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江蘇省環境保護條例》、《江蘇省保護和獎勵生態環境違法行為舉報人的若干規定》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 任何個人和單位(以下簡稱舉報人)可依法向生態環境部門舉報生態環境違法行為,舉報內容包括被舉報對象姓名(名稱)、地址,違法行為的發生時間、地點以及造成環境污染和生態破壞的行為等。
第三條 舉報人可以通過撥打“12345”政府熱線、“12369”環保熱線,網絡舉報,關注微信公眾號“12369”環保舉報,來信來訪等方式進行舉報。
第四條 鼓勵舉報人依法實名舉報,舉報線索經查證屬實,應當對積極提供舉報線索、協助偵破案件有功的舉報人,給予一定的物質獎勵。對匿名舉報并查處的案件,能夠確定具體舉報人的,應當給予獎勵。
第五條 有舉報下列違法行為的,經生態環境部門查實并予以處罰或移送公安部門的,可以獲得獎勵。
(一)違反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相關規定,未經生態環境部門批準,已開工建設或投入生產的或者未執行“三同時”規定的工業項目的;
(二)未按照規定取得排污許可證或者未按照排污許可證規定排放污染物的;
(三)超過污染物排放標準或者超過重點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指標排放污染物的;
(四)環評中介機構編制環評內容弄虛作假、建設單位環境保護設施驗收弄虛作假、第三方環境檢測機構出具虛假報告、機動車環保檢測機構弄虛作假的;
(五)非法排放法律、法規禁止排放的污染物的;
(六)通過暗管、滲井、滲坑、雨水排放口、槽車、灌注或者不正常運行污染防治設施等逃避監管的方式排放污染物的;
(七)非法處置、傾倒危險廢物的,或者危險廢物貯存場所未按有關規定建設、管理,存在環境污染隱患的;
(八)未經生態環境部門許可或者備案,非法生產、銷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與射線裝置,非法轉讓、進口放射性同位素的;
(九)將有毒有害物質含量超標的污染物用于土地復墾或者向農用地排放、傾倒、填埋的;
(十)在飲用水水源地保護區違法排放污染物或者違法建設的;
(十一)其他生態環境違法行為。
第六條按照生態環境違法行為被發現的難易程度、危害程度和情節輕重等情況,對舉報人予以獎勵:
(一)對涉及一般行政處罰的舉報事項,給予最低50元,最高1萬元獎勵。
(二)對采取按日計罰、查封扣押、限產停產的舉報事項,給予最低500元,最高1萬元獎勵;對未進行處罰,但進行查封扣押的舉報事項,給予2000元獎勵。
(三)對采取行政拘留的舉報事項,給予最低500元,最高1萬元獎勵。
(四)對采取刑事拘留的舉報事項,給予最低1000元,最高1萬元獎勵。
對舉報監測數據弄虛作假并造成嚴重環境污染、跨區域傾倒危險廢物并造成嚴重后果、長期嚴重超標排污等違法行為的,經查證屬實,報同級人民政府同意,可給予舉報人最高50萬元的一次性獎勵。該項獎勵不適用本條第一款。
除物質獎勵外,鼓勵通過通報表揚、頒發獎旗、獎狀、獎章、榮譽證書、授予榮譽稱號等方式對舉報人進行精神獎勵。
第七條 舉報人協助生態環境部門調查處理的,可根據協查情況在原有獎勵金額的基礎上增加獎勵金額50%的獎勵,獎勵金額最高1.5萬元,協查包括以下方式:
(一)提供檢測報告、圖像資料、文件材料等能證明被舉報對象發生環境違法行為的物證;
(二)帶領生態環境部門工作人員前往現場調查或者對環境違法行為的發生地和有關人員、場地、設備等進行指認;
(三)以其他方式協助生態環境部門調查處理的。
第八條對同一案件的同一舉報人原則上只獎勵一次。同一舉報人在不同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舉報同一案件的,由作出行政處罰或移送公安機關決定的生態環境主管部門進行獎勵。
兩人以上(含兩人)聯名舉報同一案件的,按同一舉報獎勵,獎金由舉報人協商分配。兩人以上(含兩人)分別舉報同一案件的,原則上獎勵最先舉報或者對偵破案件起主要作用的舉報人。
第九條 舉報事項符合獎勵條件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應根據舉報案件的違法情節、性質、環境危害程度等因素,作出獎勵決定,并通過電話、短信、書信等方式告知符合獎勵條件的舉報人申領獎金及相關獎勵的途徑。
第十條獎金采取銀行轉賬方式進行發放,舉報人應當自收到生態環境部門通知之日起60日內攜帶本人身份證原件、復印件及本人銀行賬戶信息等資料到相應生態環境部門領取獎金。舉報人本人因故不能到場領取獎金的,可委托他人代領,受托人應當攜帶雙方身份證原件、復印件、舉報人親筆簽名的授權委托書及銀行賬戶信息等資料領取獎金。逾期未領取的,視為自動放棄獎勵。
第十一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獎勵:
(一)舉報事實不清,或舉報內容難以確定的;
(二)舉報前環境違法行為已被生態環境部門掌握,正在處理中的;
(三)舉報的環境違法行為在限期整改期間內的;
(四)舉報前新聞媒體已經曝光的;
(五)舉報的環境違法行為經調查不屬實的;
(六)不在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職責范圍內的;
(七)生態環境部門工作人員(包括聘用人員)及其直系親屬舉報環境違法行為的;
(八)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獎勵情形。
第十二條 行政處罰案件舉報獎勵資金由財政部門統籌安排。生態環境部門應當加強獎勵經費的管理,財政部門應當對獎勵經費的使用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第十三條 負責有獎舉報案件登記、受理、調查、審核及獎金發放等環節的工作人員,應當對舉報人身份、案件材料等信息嚴格保密,不得違規泄露。
第十四條各級生態環境部門應建立健全舉報獎勵檔案。在核發獎金后,應當將有獎舉報的登記、受理、調查、審核及獎金發放等材料整理歸檔。
第十五條 舉報人應真實、客觀地反映有關事實,不得利用舉報誣告、誹謗他人或從事其他違法犯罪活動。
利用舉報公開造謠,公開傳謠或制造事端、惡意舉報擾亂社會公共秩序構成違法犯罪的,生態環境部門應提請有關部門依法追究其法律責任。
第十六條 違反本細則要求,侵害舉報人合法權益、造成惡劣社會影響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紀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七條 本細則由連云港市生態環境局負責解釋。
第十八條 本細則自印發之日起施行,原《連云港市保護和獎勵生態環境違法行為舉報人的若干規定(試行)》(連環發〔2020〕93號)同時廢止。
附件:生態環境違法行為獎勵標準
附件
生態環境違法行為獎勵標準
序號 |
舉報環境違法行為 |
獎勵 金額(元) |
||
1 |
違反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相關規定,未報批環評手續,擅自開工建設或投入生產使用或者未經“三同時”驗收的 |
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報告表未經報批,擅自開工建設尚未投入生產或使用的 |
50 |
|
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報告書未經報批,擅自開工建設尚未投入生產或使用的 |
300 |
|||
已辦理環評審批手續,但未經“三同時”驗收,擅自投入生產或使用的 |
500 |
|||
未報批環評手續,擅自開工建設,并已投入生產或使用的 |
1000 |
|||
2 |
未按照規定取得排污許可證或者未按照排污許可證規定排放污染物的 |
未涉嫌行政拘留的 |
300 |
|
涉嫌行政拘留的 |
500 |
|||
3 |
超過污染物排放標準或超過重點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指標排放污染物的 |
未采取按日計罰、限產停產的 |
1000 |
|
采取按日計罰、限產停產的 |
2000 |
|||
4 |
環評中介機構編制環評內容弄虛作假、建設單位環境保護設施驗收弄虛作假、第三方環境檢測機構出具虛假報告、機動車環保檢測機構弄虛作假的 |
500 |
||
5 |
非法排放法律、法規禁止排放的污染物的 |
未采取按日計罰的 |
500 |
|
采取按日計罰的 |
1000 |
|||
6 |
通過暗管、滲井、滲坑、雨水排放口、槽車、灌注或者不正常運行污染防治設施等逃避監管的方式排放污染物的 |
未涉嫌環境污染犯罪的 |
2000 |
|
涉嫌環境污染犯罪移送公安機關,公安機關立案的 |
5000 |
|||
7 |
非法處置、傾倒危險廢物的,或者危險廢物貯存場所未按有關規定建設、管理,存在環境污染隱患的 |
未涉嫌環境污染犯罪的 |
500 |
|
涉嫌環境污染犯罪移送公安機關,公安機關立案的 |
3噸以上,100噸以下 |
1000 |
||
100噸及以上,500噸以下 |
3000 |
|||
500噸及以上 |
10000 |
|||
8 |
未經生態環境部門許可或者備案,非法生產、銷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與射線裝置,非法轉讓、進口放射性同位素的 |
500 |
||
9 |
將有毒有害物質含量超標的污染物用于土地復墾或者向農用地排放、傾倒、填埋的 |
500 |
||
10 |
在飲用水水源地保護區違法排放污染物的或違法建設的 |
違法建設的 |
1000 |
|
違法排放污染物的 |
3000 |
|||
11 |
其他生態環境違法行為 |
不涉嫌環境污染犯罪的 |
300 |
|
涉嫌環境污染犯罪移送公安機關,公安機關立案的 |
100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