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加強污染地塊環境監管的通知
各縣區環保局: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壤污染防治法》、《污染地塊土壤環境管理辦法(試行)》(原環境保護部令第42號)、《工業企業場地環境調查評估與修復工作指南(試行)》(原環境保護部公告2014年第78號)、《連云港市污染地塊環境管理聯動實施方案(試行)》(連環辦〔2018〕82號)等有關規定,為做好污染地塊環境監管工作,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落實調查制度
根據國家關于保障工業企業用地再開發利用環境安全的規定,各縣區環保部門應會同工信、自然資源和規劃等部門,根據轄區內重點行業企業清單,工業企業關停并轉、破產、搬遷的重點行業企業名單以及土地收儲、出讓、劃撥等計劃,建立轄區內疑似污染地塊名單,并實行動態更新,及時上傳全國污染地塊信息管理系統(以下簡稱污染地塊信息系統)。
各縣區環保部門應發揮土壤污染防治工作統籌協調作用,會同自然資源和規劃等部門制定疑似污染地塊土壤環境調查年度工作計劃,明確地塊責任主體,及時組織開展調查工作,為土壤污染風險管控、土地流轉等工作提供相關依據。
二、做好審核工作
加強建設用地土壤環境調查階段審查工作。疑似污染地塊土壤環境調查報告完成后,各縣區環保部門應會同自然資源和規劃部門組織專家或者委托第三方機構開展技術審查,專家人數不少于3名。每位專家在評審過程中獨立出具個人評審意見并投票表決,專家組在綜合各位專家評審意見的基礎上,形成最終評審,最終評審結論中應明確“報告評審是否通過”。
加強污染地塊風險管控、治理修復等環節審查工作。督促
地塊責任單位組織開展風險管控方案、修復技術方案和修復工程方案的專家評審(專家人數不少于3名),按照專家意見修改完善后開展相關工作。
待江蘇省土壤環境管理專家庫名單出臺后,從省級專家庫選擇專家開展技術審查工作。
三、主動信息公開
督促地塊責任單位通過網站等便于公眾知曉的方式,向社會公開土壤環境初步調查報告、詳細調查報告、風險評估報告、風險管控方案、治理修復方案、風險管控效果評估報告、治理修復效果評估報告等文件資料。污染地塊治理修復施工期間,應當設立公告牌和警示標識,公開工程基本情況、環境影響及其防范措施等。
四、嚴格執法檢查
各級環保部門應加強修復施工過程中環境監管,依法查處違法行為。污染地塊風險管控實施期間,重點檢查風險管控方案編制、抄送所在地人民政府(管委會)等情況,主要措施、環境監測計劃以及應急措施等內容是否落實到位,必要時,可以開展監督性監測。實施現場檢查的部門、機構及其工作人員應當為被檢查單位保守商業秘密。
污染地塊治理修復施工期間,重點檢查以下內容:治理修復工程項目環評是否取得行政審批部門批復,調查評估報告、修復技術、工程方案等是否上傳污染地塊信息系統,修復工作是否按照既定的技術路線、修復方案和環評批復進行實施,是否開展環境監理,各項環保措施是否落實到位,修復施工產生的“三廢”是否規范處置,異地處置污染土壤轉運信息是否提前向所在地和接收地生態環境部門報告,信息公開要求是否落實等。
五、規范備案制度
土壤污染治理修復試行終身責任制,各縣區環保部門應做好污染地塊有關資料的整理、歸檔、入庫等工作。督促地塊責任單位將建設用地土壤污染調查、風險評估、風險管控、治理修復等各環節的文件資料及相關附件及時上傳污染地塊信息系統等土壤環境管理平臺,其中土壤環境調查報告、治理修復方案、風險管控效果評估報告和治理修復效果評估報告應報各縣區環保部門備案。各縣區環保部門應在10個工作日內完成方案、報告等資料備案。
附件:1.連云港市建設用地土壤環境調查、治理修復相關資料備案工作要求(試行)
2.連云港市建設用地土壤環境調查、治理修復相關資料備案申請表
連云港市生態環境局
2019年6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