連云港市環境保護局
責令限制生產決定書
連環責限字[2015] 1 號
中國石化集團南京化學工業有限公司連云港堿廠 :
營業執照注冊號(公民身份號碼): 320700000010087
組織機構代碼: 83476405-8
地址: 江蘇省連云港市連云區墟溝鎮
法定代表人(負責人): 劉建軍
一、調查情況及發現的環境違法事實、證據:
我局于 2015 年 3 月 4 日對你公司進行了調查,發現你公司實施了以下環境違法行為:
1#-4#UG-130/39-M型鍋爐氮氧化物排放濃度超過《火電廠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GB13223-2011)表1規定的排放限值的要求。
以上事實,有下列證據可以證明:
1、連云港市環境保護局調查詢問筆錄(原件);2、連云港市環境保護局現場檢查筆錄(原件);3、照片(附相關說明);4、連云港市環境監測中心站監測報告;5、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復印件);6、中華人民共和國組織機構代碼(復印件)。
你公司的上述行為違反了 《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第四十二條 的規定,應該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二、作出改正的依據、種類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第六十條和《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實施限制生產、停產整治辦法》第 五 條的規定,經研究,我局決定對你公司 純堿 項目自 2015 年 4 月 1 日至 2015年 6 月 30 日限制生產。
你公司在收到本決定書后應當立即整改,并在十五個工作日內將整改方案報我局備案并向社會公開;整改期間,你公司不得超過污染物排放總量排放污染物,并按照環境監測技術規范進行監測或者委托有條件的環境監測機構開展監測,保存監測記錄。
你公司完成整改任務后,應當向我局書面申請解除本決定。如你公司逾期未完成整改任務,或者我局在后督察中發現你公司未按要求整改的,我局將依法進行處理或處罰。
三、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途徑和期限
你公司如對本決定不服,可以在接到本決定書之日起六十日內向連云港市人民政府或者江蘇省環境保護廳申請行政復議,也可在三個月內直接向連云區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連云港市環境保護局
2015年3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