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是加強環境法制工作。建立環境執法責任目標體系,將執法要求變成量化、可考核的指標,嚴格進行考核,并將結果在全市排序,獎優罰劣。進一步規范環保人員的執法行為,規范環保行政處罰的自由裁量權。加強環保執法層級監督,加大日常稽查、專項稽查和專案稽查的力度。強化執法能力業務培訓,組織開展全市環境監察大比武。
二是加強監管能力建設。加強機構建設。積極推動區級環保機構垂直管理,理順城區環境管理體制,建立和完善市、縣固體廢物管理、核與輻射安全管理體系。爭取建立市環境安全應急和事故調查中心,各縣建立環境應急網絡;提高應對突發環境事件的能力,加強全市突發性環境污染事故應急監測、處置能力建設,不斷強化裝備技術等能力建設,形成有效的監控能力、快速反應和較強的應急處理能力;強化核與輻射環境監管,加強培訓和演練,確保應急響應到位。積極參加場外應急演習,保證核與輻射環境監控系統正常運轉。
三是加強黨風廉政建設。繼續推進環保系統黨風廉政建設“333”工程,提高黨風廉政教育的針對性,加強對黨紀條規和環保禁令落實情況的監督檢查,切實維護全市環保系統良好形象。 對違反《關于對損害投資發展軟環境行為實行責任追究的暫行規定》和環保禁令、損害環保系統形象的人和事一經查實,嚴肅處理,絕不姑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