連云港市公安局 連云港市環境保護局
關于對高污染機動車實施區域限行的通告
為加強機動車排氣污染監督管理,改善空氣環境質量,保障居民身體健康,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江蘇省機動車排氣污染防治條例》和《江蘇省道路交通安全條例》等規定,經市政府同意,決定對高污染機動車采取限制通行措施,現將有關事項通告如下:
一、限行對象
在連云港市轄區內行駛的未取得綠色環保檢驗合格標志的機動車(以下簡稱“高污染機動車”),包括取得黃色環保檢驗合格標志和無環保檢驗合格標志的機動車。
執行任務的軍車、消防車、警車、救護車、工程搶險車等暫不受限行規定限制。
二、限行區域和時間
自2012
年12月1日起,禁止高污染機動車在花果山風景區、蘇馬灣風景區通行,具體限行范圍為:花果山風景區為花果山環山路松門以內道路;蘇馬灣風景區為景區東西兩個出入口之間道路。
三、限行過渡期
2012
年12月1日
至2013年12月31日為限行過渡期。過渡期內,行駛證注明所有人住地在限行區域內的黃色環保檢驗合格標志的機動車,憑公安部門核發的通行標識進入限行區域。
四、環保檢驗合格標志和通行標識核發
本地籍號牌機動車符合環保檢驗合格標志申領條件的,其所有人可到機動車排氣檢測站環保標志核發窗口申領環保檢驗合格標志。
外地籍號牌機動車持有的全國統一環保檢驗合格標志在連云港市通用。外地籍號牌機動車經機動車登記地環保部門委托,在本市機動車排氣檢測站檢測合格的,其所有人可在本市申領環保檢驗合格標志。
按照規定對符合條件進入限行區域內的黃色環保檢驗合格標志機動車核發通行標識。
五、法律責任
2012
年12月1日
至2012年12月31日,對違反規定駛入限行區域的高污染機動車進行警告教育,不予處罰。
自2013年1月1日起,對違反規定駛入限行區域的高污染機動車,由公安部門依據《道路交通安全法》第90條、《江蘇省道路交通安全條例》第57條第1項和《機動車駕駛證申領和使用規定》關于機動車駕駛人違反禁令標志指示的規定,處以罰款100元并記3分。
2012年11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