責令停產整治決定書
連環責停字[2015]1號
連云港新磷礦化有限責任公司 :
營業執照注冊號:320700000004647
組織機構代碼:13900145-4
地址:連云港市海州區浦河東路36號
法定代表人:張興國
一、調查情況及發現的環境違法事實、證據
以上事實,有如下證據為證,可以認定:
1、連云港市環境保護局
2、連云港市環境保護局
3、連云港市環境監察局
4、連云港市環境監測中心站監測報告[(2015)環監(水)字第(189)號)];
5、當事人提供的營業執照復印件一份;
6、當事人提供的組織機構代碼證復印件一份。
以上證據可以相互印證,能夠形成完整的證據鏈,證明你公司違法事實清楚,證據確鑿。
你公司的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第四十二條第四款及《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一條第二款之規定,應當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二、停產整治的依據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第六十條及《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實施限制生產、停產整治辦法》第六條第一項之規定,我局經研究決定:
責令你公司磷肥項目停產整治。
你公司收到本決定書后,必須立即停止磷肥項目生產進行整改,并在十五個工作日內將整改方案報我局并向社會公開。整改方案應當確定改正措施、工程進度、資金保障和責任人員等事宜。
你公司完成整改任務后,應當在十五個工作日內將停產整治任務完成情況和整改信息社會公開情況報我局備案,本決定自你公司報我局備案之日解除。如我局在后督察中發現你公司未按要求停產整治的,我局將依法進行處理或處罰。
三、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途徑和期限
你公司如對本決定不服,可以在接到本決定書之日起六十日內向連云港市人民政府或者江蘇省環境保護廳申請行政復議,也可在六個月內直接向連云區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連云港市環境保護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