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印發《江蘇省農村環境連片整治示范
資金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
蘇財規〔2010〕31號
各市縣財政局、環保局:
為充分發揮農村環境連片整治示范資金的作用,規范資金管理,提高資金使用效益,根據財政部、環保部《關于印發<中央農村環境保護專項資金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財建〔2009〕165號)、環保部《關于農村環境連片整治示范資金預算安排有關事項的通知》(環財函〔2010〕37號)等有關規定,結合我省實際,省財政廳會同省環保廳制定了《江蘇省農村環境連片整治專項資金管理暫行辦法》,請遵照執行。
附件:《江蘇省農村環境連片整治示范資金管理暫行辦法》
二○一○年十一月十一日
附件:
江蘇省農村環境連片整治示范
資金管理暫行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充分發揮農村環境連片整治示范資金的作用,規范資金管理,提高資金使用效益,根據財政部、環保部《關于印發<中央農村環境保護專項資金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財建〔2009〕165號)、環保部《關于農村環境連片整治示范資金預算安排有關事項的通知》(環財函〔2010〕37號)等有關規定,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江蘇省農村環境連片整治示范資金(以下簡稱“示范資金”)是指
為有效解決農村區域性突出環境問題、改善農村環境質量,完善農村必要的環境基礎設施,健全農村環境保護體制機制
而
籌集的
資金。示范資金包括中央財政農村環境連片整治示范補助資金、省級配套補助資金和市、縣(市、區)政府按比例要求落實的配套資金。
第三條 示范資金實行“突出重點、計劃合理、示范先行、確保實效、專賬核算、公開透明、專款專用、強化監管”的使用原則。
第二章 示范資金的支持范圍
第四條 示范資金重點支持太湖流域、淮河流域以及南水北調東線水源地及沿線、重要湖庫及鄉鎮村重要飲用水源地周邊農村區域的農村環境連片整治項目,具體包括:
(一)農村飲用水水源地保護項目
1.
農村集中式飲用水水源地保護項目
主要支持集中式飲用水水源地的環境保護措施,主要用于飲用水水源地排污口拆除、截污及隔離設施建設、標志設置等。村莊飲用水水源地環境保護措施參照《村莊整治技術規范(GB50445-2008)》執行。
2.
農村分散式飲用水水源地保護項目
支持農村分散式飲用水水源地環境污染防治措施,主要用于截污及隔離設施建設、標志設置等。
(二)農村生活污水和垃圾處理項目
1.
農村生活污水處理項目
支持城鎮周邊撤銷鄉鎮鎮區和規劃保留村莊納入城鎮污水統一處理系統進行生活污水收集管網建設(截污納管);多個相鄰的村(包括撤銷鄉鎮的原鎮區)進行集中污水處理設施建設(集中處理);單個村(包括撤銷鄉鎮的原鎮區)進行的污水處理設施建設(分散處理)。
2.
農村生活垃圾處理項目
支持 “組保潔、村收集、鎮轉運、縣(市、區)處理”的生活垃圾轉運系統建設,優先解決建制鎮的垃圾中轉站及其配套滲濾液收集(處理)設施建設和垃圾轉運車輛購置(統一由縣級政府實施)。
(三)畜禽養殖污染治理項目
支持對畜禽養殖小區和畜禽散養密集區實施的非規模化養殖污染治理與綜合利用項目。
(四)其他需要支持的項目
第五條 示范資金不予支持的項目包括:
(一)飲用水水源保護區范圍內污染企業搬遷項目以及單純改變污水排放去向的管道工程、自來水廠、供水管網建設等基本建設項目。
(二)規模化畜禽養殖場污染治理項目。
(三)大型垃圾填埋場和垃圾焚燒發電設施建設項目。
(四)有明確責任主體(尚未被依法宣告破產或注銷工商登記及因其他事由喪失責任能力)的工礦企業污染治理項目。
(五)與解決村莊環境污染問題關聯性不強的項目,包括飲水解困、道路硬化、街道亮化、村莊綠化、產業結構調整等。
(六)與現有其他國家資金支持方向存在重復的項目。
第六條 示范資金不得用于人員工資、津貼補貼及獎金和公務車輛、辦公用房購建等支出。
第三章 示范資金的管理
第七條 省政府每年確定農村環境連片整治示范地區(以下簡稱示范地區)。
示范地區應編制農村環境連片整治計劃,經江蘇省農村環境連片整治示范工作聯席會議辦公室審核確定后,省政府與示范地區人民政府簽訂農村環境連片整治責任書,省財政廳在簽訂責任書后20個工作日內將中央和省示范資金下達示范地區。
第八條 示范地區應制定配套資金落實方案,保證地方配套資金及時足額到位,并整合各方資源,積極鼓勵鎮、村加大對農村環境連片整治示范工程的投入。
第九條 示范資金實行專賬管理,示范地區縣級財政應將中央、省及地方財政配套資金統一進行專賬管理,實行縣級財政報賬制。由農村環境連片整治項目實施單位根據項目實施計劃、實施合同以及實施進度,憑合法有效支出憑證提出報賬申請,經縣級環保部門審核、縣級財政部門復核后,由縣級財政部門支付項目資金并進行日常核算。此外,應預留示范資金總額10%的工程尾款,在項目通過驗收后支付。
第十條 項目前期經費以及考核驗收、開展監督監測等工作經費由環境保護部門按照預算管理程序向同級財政部門申請列入部門預算安排。各地應通過地方財政和村莊自籌落實農村環境污染防治設施或工程建成后的運行費用,以確保環境綜合整治的持續效果。
第十一條 示范項目應按照工程招投標及政府采購的有關規定執行,大宗物資、設備、技術或服務等,屬于政府采購目錄范圍內的,應實施政府統一采購。杜絕盲目引進國外技術和設備,嚴格控制進口設備購置費用。
第十二條 示范資金支持的鄉鎮、村應當按照政務公開要求,將示范資金安排和使用詳細情況、項目安排和具體實施情況等向受益地區群眾張榜公布。有條件的地方應當將有關情況在財政和環境保護部門的政府門戶網站上予以公布,以接受社會監督。
第四章 監督檢查
第十三條 省財政廳會同省環保廳或委托評審機構對資金使用和項目實施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第十四條 對示范區項目未按計劃進度實施,未完成預定任務目標或資金落實不到位的,省財政廳、省環保廳應追繳上年度已下達資金、核減或停止下達本年度預算,對截留、擠占、挪用補助資金或有其他違規行為的,依照《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國務院令第427號)的規定進行處理、處罰、處分。
第十五條 示范縣(市、區)財政和環保部門應于年度計劃完成后2個月內將上年度預算執行情況報省財政廳和省環保廳。內容包括項目實施進展情況和成效、中央和省級補助資金以及地方自籌資金到位情況、資金使用情況、管理措施、項目考核驗收情況等。
第五章 附 則
第十六條 示范地區財政和環保部門,可以根據本辦法,結合當地實際,制定具體管理辦法,報省財政廳和環保廳備案。
第十七條 根據省政府有關農村環境連片整治的工作要求,示范地區人民政府統籌安排,合理整合涉農資金,確保配套資金落實到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