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環保部《關于進一步做好固體廢物領域審批審核管理工作的通知》(環發〔2015〕47號)、《省政府關于取消下放行政審批等權力事項和清理規范中介服務事項的通知》(蘇政發〔2016〕1號)及省廳《關于做好危險廢物經營許可審批權限下放管理等工作的通知》(蘇環辦〔2016〕51號)等文件要求,為規范我市危險廢物經營許可審批管理,并有效的銜接危廢經營監督管理和建設項目的環評、“三同時”驗收等工作,特制定本審批管理規程。
一、制定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
《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管理辦法》(國務院令第408號)
《省政府關于取消下放行政審批等權力事項和清理規范中介服務事項的通知》(蘇政發〔2016〕1號)
《關于做好危險廢物經營許可審批權限下放管理等工作的通知》(蘇環辦〔2016〕51號)
《危險廢物經營單位審查和許可指南》(環保部2009年65號公告)
《關于進一步做好固體廢物領域審批審核管理工作的通知》(環發〔2015〕47號)
二、危廢許可證管理規定
(一)權限規定。年焚燒1萬噸以上危險廢物、處置含多氯聯苯、汞等對環境和人體健康威脅極大的危險廢物、利用列入國家危險廢物處置設施建設規劃的綜合性集中處置設施處置危險廢物的經營單位許可證的頒發、變更和期滿換證審批事項報省環保廳辦理;其他對危險廢物進行收集、貯存、利用、處置的經營單位許可證的頒發、變更和期滿換證審批事項由市環保局辦理。機動車維修活動中產生的廢礦物油和居民日常生活中產生的廢鎘鎳電池的危險廢物收集經營單位的許可證的頒發、變更和期滿換證審批事項,由縣(區、開發區)環保部門按照相關規定進行審批辦理。
(二)時效規定。本規程印發前已持有省環保廳許可證的經營單位,可在許可證有效期內繼續依法從事危險廢物經營活動。本規程印發后,按照審批權限規定的要求審批辦理許可證頒發、變更和期滿換證事項。
(三)管理要求。市局固管處負責危廢經營許可證審批,各縣(區、開發區)環保部門負責對本轄區危險廢物經營單位的日常環境監管和許可證預審。對于發現許可證申請單位隱瞞有關情況或者提供虛假申請材料的,可能影響審批決定的,應不予受理、預審或者不予審批頒發許可證,已頒發的要及時撤銷。市局環境監察部門負責危險廢物經營單位的督查和抽查。各縣(區、開發區)環保部門要定期對轄區內獲得許可證經營單位和未獲得許可證項目建設運行情況開展檢查,對生產經營和污染防治措施與環評、許可證內容等不一致的,或與國家相關標準、名錄、技術規范、省環保廳相關環境管理要求等不相符的,要求限期整改,需要變更許可內容的,及時辦理換證手續,并將有關檢查信息納入危險廢物經營單位環保信用評價體系。
三、危廢許可前項目管理
(一)環評審批階段。對新(改、擴)建危險廢物經營項目,有建設項目審批權的環保部門應對項目涉及的危險廢物經營類別、規模、處置利用工藝、設施、選址、設備相符性和擬采取的危險廢物入廠化驗臺賬、進出庫和生產臺賬、轉移聯單等管理制度進行審查。在項目環評審批意見中應明確該項目的危險廢物來源、經營方式、類別、規模及環境監管方案等。擬向市局申請許可證單位,在取得項目環評審批意見10個工作日內,將項目環評審批意見報送市環保局固管處備案。
(二)項目建成試運行階段。新(改、擴)建危險廢物經營項目建成后,項目環評審批意見作為經營單位在獲得經營許可證前的危險廢物收集、貯存、利用、處置等經營活動的依據。在項目投產使用前,建設單位應向所在地縣(區、開發區)環保部門報告建設項目的環境保護設施建設情況、項目運行計劃,并公開相關信息,所在地環保部門應進行核查,核查符合要求后,為其在江蘇省危險廢物動態管理系統上進行注冊,建設單位按照正式持證單位要求對經營情況進行網上報告。注冊時間作為經營活動起始時間,獲得經營許可證前的經營活動時限最長不得超過一年,期間須完成項目竣工環保驗收、排污許可證申領和經營許可證申領工作。
四、危廢許可審批流程
(一)材料申報
新(改、擴)建危險廢物經營項目申請單位應在經營活動滿一年前完成竣工環保驗收、排污許可證申領和經營許可證申領。危險廢物經營項目建成試運行后,要向有建設項目審批權的環保部門提請竣工環保驗收申請,并申領排污許可證。項目竣工環保驗收意見和排污許可證作為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申領前置條件。危險廢物經營項目建成試運行后,可以在申請項目竣工環保驗收的同時,提出經營許可證申請。市局各相關職能部門、各縣(區、開發區)環保局應做好經營許可證審查與新(改、擴)建危險廢物經營建設項目的環評文件審批、竣工環保驗收(或排污許可證頒發)工作之間的有效銜接。
(二)技術審查
許可證申請材料(材料清單見附件1)經縣(區、開發區)環保部門審查并出具預審意見后,一并報市政務服務中心環保窗口受理后轉我局固管處。固管處對許可證申請材料進行初步審查后,基本符合受理條件的,受理后組織或委托相關技術支持單位組織專家技術審查,形成技術審查專家意見,提出整改要求。固管處參加技術審查,并對經營單位環境管理情況出具現場監管意見,明確危廢經營許可建議。在申請單位整改完成并由當地環保部門出具整改核查報告后,形成許可證技術審查報告。許可證變更或者到期換證的,技術審查報告內容和程序應酌情從簡。
技術審查具體要求參照國家《危險廢物經營單位審查和許可指南》(環境保護部公告2009年第65號)等文件規定執行。對省廳已制定危險廢物處置利用行業環境管理要求的項目,應嚴格對照相關要求核查落實情況。到現場開展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技術審查,可與項目竣工環保驗收(或排污許可證頒發)同步進行。
(三)行政審批
根據建設項目竣工環保驗收意見、排污許可證和經營許可證專家技術審查報告,市局固管處提出危廢經營許可證審批意見后報分管領導簽發,必要時,局分管領導可安排相關職能部門會審或局長辦公會會辦后作出審批決定,對符合危險廢物經營條件的申請單位,依法發布頒發許可證的公告;對不符合經營條件的申請單位,書面通知申請單位并說明理由。
已持有省廳頒發許可證的經營單位,在許可證有效期內改變經營方式,增加危險廢物類別,新建或者改、擴建原有危險廢物經營設施,以及年經營危險廢物超過原批準年經營規模20%以上的,由市局按首次申請程序進行審批。許可證有效期屆滿未及時換證的,再次申請時也參照首次申請程序進行審批。
(四)危廢許可證內容
許可證包括正本、副本、“危險廢物經營許可條件要求”各一份(具體樣式見附件2、附件3、許可證編號規則見附件4)。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有效期最長不超5年,危險廢物收集經營許可證有效期最長不超3年。
五、審批時限規定
按照務實高效的服務原則,將環保部規定的75個工作日許可證審批時限縮減為32個工作日。因企業申報材料不齊、技術審查提出問題需要整改等造成的延誤時間,均不計在工作時限內。具體時限如下:
(一)許可受理(5個工作日內):市政務服務中心環保窗口收到申請材料后,立即轉市局固管處,固管處5個工作日內對申請是否屬于受理范圍、材料的完整性等進行書面審查,做出受理或不受理的決定,告知申請單位。
(二)技術審查(15個工作日內):固管處組織專家及相關單位對受理的申請材料(包括證明材料)進行現場技術審查,向申請單位提交技術審查專家意見和整改要求。申請單位按照技術審查專家意見進行整改,并經當地環保部門核查出具報告后,由技術審查專家組審查認可,出具技術審查報告。對關鍵工藝、污染防治措施存在問題、整改要求未能落實到位的,向申請單位退回許可證申請材料并告知理由。
(三)許可證審批(10個工作日內,不含公示時間):固管處根據項目竣工驗收意見、現場監管意見、技術審查報告等材料,提出審批意見,根據分管領導簽發或者會辦意見依法作出審批決定。對符合條件的申請單位,在市環保局網站公示,發布擬頒發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公告;對不符合條件的申請單位書面通知申請單位并說明理由。
(四)制作頒發許可證(2個工作日內):對符合條件且公示無意見的,固管處制作后送市政務服務中心環保窗口頒發許可證,批準日期以公告日期為準。對公示期間有舉報等意見的,暫停發證,重新進行調查處理,根據調查情況作出相關決定后,書面通知申請單位并說明理由。重新調查時間不計入工作時限。
六、咨詢和監督投訴
咨詢電話:市環保局固管處 0518-85521729
監督電話:市環保局監察室 0518-85521710
本規程自文件下發之日起試行。
附件:
1、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申請材料清單
2、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正本、副本樣式
3、危險廢物經營許可條件
4、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編號規則
2016年4月29日
附件1:
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申請材料清單
一、許可證首次申請材料
1.縣(區、開發區)環保部門預審意見(公函)。
2.《江蘇省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申請書》及電子檔。
3.危險廢物經營單位名稱核準的相關證明文件(營業執照、機構代碼證)。
4.項目竣工環保驗收意見和排污許可證。
5.三名以上環境工程專業或者相關專業中級以上職稱,并有3年以上固體廢物污染治理經歷的技術人員資質證明(學歷證書、技術資格證書等)及簽訂的勞動合同或社保證明材料。
6.申請單位與危險廢物運輸單位簽訂的委托運輸合同(或掛靠合同)及其危險廢物運輸單位資質材料。
7.處置(包括預處理)設施設備、配套的污染防治設施的清單、說明及照片。包裝工具、中轉及貯存設施、設備清單、說明及照片。實驗室儀器清單、說明及照片。
8.環境監測方案及其備案意見,委托環境監測協議。
9.事故應急預案備案意見及環境污染責任險材料。
10.保證危險廢物經營安全的規章制度文本和污染防治管理措施文本及相關證明材料。申請單位產生的危險廢物、廢水等委外處置協議。
11. 如申請類別有行業環境管理要求的,提供與行業管理要求對照說明材料。
12. 以填埋方式處置危險廢物的,提供依法取得的填埋場所的土地使用權屬證明。
二、許可證到期換證材料
1.縣(區、開發區)環保部門預審意見(公函)。
2.原許可證原件(正本或副本)。
3.《江蘇省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申請書》。
4.許可證有效期內工作總結(包括持證期間危廢處置數量、移出數量及去向、轉移聯單、經營記錄簿及經營情況網上報告制度執行情況、環境監測措施落實及信息公開情況、應急演練開展情況、整改要求落實情況、違法處罰情況等詳細內容)。
5. 經營期間污染物排放達標情況(有監測結論的水、氣、聲監測報告)。
6. 危險廢物經營項目環保竣工驗收超過5年的,提供項目環境影響后評價及環保部門審查意見。
7. 其他材料(未按時申請換證的情況說明、持證期間未經營的情況說明、整改材料等 )。
三、許可證變更材料
法定代表人變更、單位名稱或注冊、經營地址名稱變更,申請材料如下:
1.縣(區、開發區)環保部門預審意見(公函)。
2.《江蘇省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申請書》。
3.原許可證原件(正本或副本)。
4.根據變更情況提供工商部門準予變更登記通知書和變更后的營業執照。重新注冊公司或公司買賣、轉讓等,提供法院判決書、資產轉讓材料等。
在環評審批意見范圍內調整類別或數量以及其它許可條件變更,申請材料如下:
1. 縣(區、開發區)環保部門預審意見(公函)。
2.原許可證原件(正本或副本)。
3.《江蘇省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申請書》。
4.與變更相關的包裝、貯存、處置利用設施、污染防治設施的方案、設施清單、照片等材料。
危險廢物
經營許可證
編號:
發證機關:
發證日期:年月日
名稱
法定代表人
注冊地址
經營設施地址
核準經營方式
核準經營類別
核準經營規模
許可條件:見附件
有效期限自至
初次發證日期
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
(副本)
編號
名稱
法定代表人
住所
經營設施地址
核準經營方式
核準經營類別
核準經營規模
有效期限自至
說明
1.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是經營單位取得危險廢物經營資格的法律文件。
2.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的正本和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許可證正本應放在經營設施的醒目位置。
3.禁止偽造、變造、轉讓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除發證機關外,任何其他單位和個人不得扣留、收繳或者吊銷。
4.危險廢物經營單位變更法人名稱、法定代表人和住所的,應當自工商變更登記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向原發證機關申請辦理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變更手續。
5.改變危險廢物經營方式、增加危險廢物類別,新、改、擴建原有危險廢物經營設施的、經營危險廢物超過批準經營規模20%以上的,危險廢物經營單位應當重新申請領取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
6.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有效期屆滿,危險廢物經營單位繼續從事危險廢物經營活動的,應當于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有效期屆滿前30個工作日向原發證機關申請換證。
7.危險廢物經營單位終止從事危險廢物經營活動的,應當對經營設施、場所采取污染防治措施,并對未處置的危險廢物作出妥善處理,并在20個工作日內向發證機關申請注銷。
8.轉移危險廢物,必須執行國家和省廳危險廢物聯單或網上報告制度。
發證機關:
發證日期:年月日
初次發證日期:
附件3
危險廢物經營許可條件要求
本許可條件是JSxxxxxxxxxx號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的附件
與許可證本身具有同等約束力。
xx公司應按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要求開展經營活動,定期向……報告危險廢物經營活動情況和環境監測數據等,落實并不斷完善各項環保措施、規章制度、污染防治措施和事故應急救援措施等,防止污染環境,保障經營安全。具體要求如下:
一、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管理辦法》、《危險廢物轉移聯單管理辦法》等法律、法規和部門規章的規定。
二、貯存和處置危險廢物應當符合《危險廢物貯存污染控制標準》(GB18597)等相關環境保護標準和技術規范的要求,符合省環保廳相關行業環境管理要求。
三、落實并不斷完善《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申請書》和相關證明材料中提出的各項環保措施,包括危險廢物分析制度、安保措施、內部監督管理措施和制度、意外突發事故應急救援預案、對易燃性、反應性或不相容的廢物的安全管理措施、有關風險預防的措施、人員培訓制度、環境監測制度、新產生危險廢物的管理計劃、發生意外突發事件或正常操作下,造成土壤等環境污染時消除污染的保障措施等。
四、應擁有3名以上環境工程專業或者相關專業中級以上職稱,并有3年以上固體廢物污染治理經歷的技術人員,如技術人員有變動,應及時向發證機關上報有關證明材料。
五、參照《危險廢物經營單位記錄和報告經營情況指南》(環境保護部公告2009年第55號)建立危險廢物經營情況記錄簿,如實記載所收集的每批危險廢物的時間、來源、數量、類型、廢物分析結果、運輸單位、貯存時間和地點、去向、處置方式和時間、有無事故或其他異常情況等事項。危險廢物經營情況記錄簿應保存十年。按日將經營情況在江蘇省危險廢物動態管理系統進行申報。
六、符合國家和江蘇省資質要求的危險廢物運輸單位。執行省內危險廢物轉移網上報告制度。
七、對危險廢物收集、貯存、處置利用等工作人員和管理人員進行培訓,并作記錄。
八、核準危險廢物經營設施、內容明細(附:核準的危險廢物經營設施、經營類別及規模明細表)。
九、核準危險廢物經營的生產工藝及流程圖。
十、危險廢物入廠采樣和特性分析要求。
十一、危險廢物貯存設施并分類貯存,采取防治污染措施。
十二、收集、貯存和處置的設施和場所,有危廢識別標志和應急設施設備及急救用品,并加強設施設備、場所管理維護。
十三、事故應急措施。
十四、次生固體廢物的環境管理要求。
十五、污染物治理設施及達標排放有關規定。
十六、環境監測。(附:經備案后的日常監測方案)
十七、其他根據危險廢物經營情況有針對性的、合理的管理要求。
十八、終止危險廢物經營后的環境管理要求。
附件4
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編號規則
一、編號規則制定原則
1.每一個危險廢物經營單位均有一個與其它單位不重復的、終身不變的編號;
2.編號應能反映持證單位所在縣區(縣級市)、經營方式等基本信息。
二、編號規則
編號從前向后的編排方法為:
第一段英文字母為江蘇省連云港市的行政區劃代碼JSLYG(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區劃代碼》(GB/T 2260—2007)規定),代表該許可證由江蘇省連云港市環保局廳頒發。
第一段英文字母后接第一段阿拉伯數字,共6位,為危險廢物經營設施所在的縣區(市)行政區劃代碼,使用國家公布的最新行政區劃代碼;
第一段數字后接第二段英文字母,共3個,表示經營單位的經營方式,按順序分別表示收集、貯存或處置,其中第一個字母C代表收集(Collection),第二個字母S代表貯存(Storage),第三個字母若為I則代表焚燒處置(Incineration),若為L則代表填埋處置(Landfill),若為D則代表兼有兩種以上處置方法的和除焚燒、填埋以外的處置方法,此處D為英文“處置”(Disposal)的首個字母,領證單位不從事的經營方式,在相應位置上用英文字母O(英文Only的首個字母)表示。
第四段三位數字為按受理先后順序排列的流水號。
橫杠后面的數字代表首次或第幾次發證。
格式見下圖:
JSLYG ××××××× ×××-×
┬┬─---┬--─┬──┬─
││││└─三位阿拉伯數字流水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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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個字母,表示經營單位的經營方式
│││
││└─────────-經營單位所在的縣區地區數字代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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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連云港市拼音首字母
└─────────────江蘇省字母代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