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潔生產審核辦法
為落實《中華人民共和國清潔生產促進法》(2012年),進一步規范清潔生產審核程序,更好地指導地方和企業開展清潔生產審核,我們對《清潔生產審核暫行辦法》進行了修訂。現將修訂后的《清潔生產審核辦法》予以發布,并于2016年7月1日起正式實施,2004年8月16日頒布的《清潔生產審核暫行辦法》(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原國家環境保護總局第16號令)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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