接到市局領導批辦的關于連云港愛沃特裕立(江蘇)有限公司環境信訪后,我中心分別于2015年5月6日、5月8日配合市局信訪辦、環評處,市環監局,市環境監測中心站兩次對信訪舉報問題進行現場實地調查。
一、舉報內容
連云港愛沃特裕立化工(江蘇)有限公司在連云港堆溝化工園內,裕立化工在沒有經過環評的情況下違規幫外面客戶非法加工多種化工產品,產生的大量高濃度廢酸高氯廢水不經處理任意排放,違法加工任意排放是嚴重的污染問題,請環保部門徹查。
二、調查情況
(一)公司基本情況
信訪舉報的“連云港愛沃特裕立(江蘇)有限公司”實際為兩個獨立法人企業,一個為連云港裕立化工有限公司,法人代表為王建峰,一個為愛沃特裕立化工(江蘇)有限公司,法人代表為山根利夫;愛沃特裕立化工(江蘇)有限公司為連云港裕立化工有限公司和日本愛沃特公司合資企業,兩個公司共用一個廠區,廠區共建成5個生產車間,位于連云港化工產業園。
連云港裕立化工有限公司,營業執照經營范圍化工產品生產許可經營項目:無,一般經營項目:化工產品生產(牛磺酸、ALQ3、NPB、2,2,6,6-四甲基-4-哌啶醇氮氧自由基、2,3-二甲基苯甲酸、1-萘甲酸、2,5-二氟溴苯、對甲基苯甲酸、2,4-二氯-5-磺酰胺基苯甲酸)。該公司10000t/a牛磺酸、50kg/aALQ3、50kg/a NPB、200t/a2,2,6,6-四甲基-4-哌啶醇氮氧自由基、50t/a 2,3-二甲基苯甲酸、50t/a 1-萘甲酸、20t/a 2,5-二氟溴苯、50t/a 對甲基苯甲酸、100 t/a 2,4-二氯-5-磺酰胺基苯甲酸項目環評影響報告書于2006年12月4日由市環保局進行批復(連環發[2006]308號),其中年產100噸2,4-二氯-5-磺酰胺基苯甲酸項目于2008年4月18日通過市環保局“三同時”驗收。
愛沃特裕立化工(江蘇)有限公司,營業執照經營范圍化工產品生產許可經營項目:無,一般經營項目:生產6-溴-2萘甲酸(6B2NA)、雙氨酚-AF(BAP-AF)、2-甲基-3-甲氧基苯甲酸(MMBA)、3,5-二甲基苯甲酸(DMBA)。該公司年產100噸6-溴-2萘甲酸(6B2NA)、50噸雙氨酚-AF(BAP-AF)、300噸2-甲基-3-甲氧基苯甲酸(MMBA)、500噸3,5-二甲基苯甲酸(DMBA) 項目環境影響報告書于2011年11月24日由市環保局進行批復(連環發[2011]465號),修編報告分別于2013年10月15日及2015年3月25日由市環保局進行批復,該項目于2013年11月29日經市環保局核準試生產,現已超期一年,且項目需要配套建設的環境保護設施未經驗收,市環保局于2014年12月26日對公司該違法行為下達限期改正通知書(連環責改字[2014]67號)。
(二)現場檢查情況
愛沃特裕立化工(江蘇)有限公司一車間為2,4-二氯-5-磺酰胺基苯甲酸(DSBA)車間,二車間為3,5-二甲基苯甲酸(DMBA)產品車間,三車間為2-甲基-3-甲氧基苯甲酸(MMBA)產品車間,四車間為6-溴-2萘甲酸(6B2NA)產品及精制干燥車間(6-溴-2萘甲酸生產線棄建),五車間為雙氨酚-AF(BAP-AF)產品車間。據現場負責人介紹,一車間原屬連云港裕立化工有限公司,現已注入愛沃特裕立化工(江蘇)有限公司名下,建有二級水噴淋+二級活性炭吸收廢氣處理裝置;二車間建有二級水吸收+二級活性炭吸附廢氣處理裝置;三車間建有六級水吸收+二級活性炭吸附及二級水吸收+二級活性炭吸附廢氣處理裝置;四車間建有二級水吸收+二級活性炭廢氣處理設施;五車間建有三套一級水吸收+二級活性炭吸附廢氣處理裝置;在廠區西南側建有污水處理站,采用“鐵碳微電解+催化氧化+中和混凝沉淀+UASB+A/O+沉淀”污水處理工藝;在污水站西側建有一個70m2危廢暫存倉庫,暫存蒸餾殘渣19.87t、廢活性炭22.029t、污泥4.72t,在三車間西側建有330 m2廢鹽暫存倉庫,暫存廢鹽約337.59t。
經檢查發現,愛沃特裕立化工(江蘇)有限公司于2015年4月26日至5月1日擅自利用一車間設備進行2-硝基-4-甲磺酰基苯甲酸(NSBA)產品中試,共進行了三次投料,投加氯磺酸4.5t,其中磺化、水解兩個工段進行了三次,還原進行了一次,尚未出產品;另外該公司曾利用一、二車間設備生產4-4氧基雙苯甲酸二酯(OBA-S-AE)、9-芴酮、2-萘甲酸(2-NJS)、1-萘甲酸PB(1-NJSPB)、2,2,6,6-四甲基-4-哌啶醇氮氧自由基(701)等產品,現場檢查時,一、二車間未生產;三車間及五車間正在生產,車間配套建設的廢氣處理設施及污水處理站正在運行,危廢倉庫中危廢標簽標識不規范,危廢收集入庫不及時,危廢倉庫未安裝廢氣收集處理裝置,DSBA車間北側建有的廢水沉淀池及污水站收集池未加蓋密閉,附近無組織廢氣氣味較大,廠區清污、雨污分流系統不完善。
(三)信訪事項調查情況
針對信訪人舉報信中相關內容,我中心配合市局相關部門現場逐項開展調查。
1. 舉報人實名登記情況虛假不實。
接到信訪舉報后,我中心為更好的開展信訪查處工作,調查人員通過信訪舉報登記電話13812347759聯系登記舉報人韓雨。經聯系溝通發現,信訪舉報登記電話13812347759為連云港號碼,手機號碼所有人姓名為楊旭光,他稱該號碼由其本人共使用了十多年時間,現為連云港職業技術學院教師,曾在連云港格蘭特化工有限公司(該企業位于海州區浦南工業園內)兼職銷售工作一年,沒有舉報過連云港愛沃特裕立化工(江蘇)有限公司有關環境問題,且不認識信訪登記舉報人韓雨(溝通情況已錄音)。
2、連云港愛沃特裕立化工(江蘇)有限公司在連云港堆溝化工園內,裕立化工在沒有經過環評的情況下違規幫外面客戶非法加工多種化工產品。
2015年5月6日現場檢查發現,愛沃特裕立化工(江蘇)有限公司擅自利用一車間設備生產2-硝基-4-甲磺酰基苯甲酸(NSBA),尚未出產品。后通過產品產量核算該公司水平衡問題,發現按環評核算的污水產生量與園區污水廠接管該公司污水量存在較大出入,我中心又于2015年5月8日對該公司進行第二次現場檢查,要求企業解釋多出的污水量,在事實面前企業終于承認曾利用一、二車間生產4-4氧基雙苯甲酸二酯(OBA-S-AE)、9-芴酮、2-萘甲酸(2-NJS)、1-萘甲酸PB(1-NJSPB)、2,2,6,6-四甲基-4-哌啶醇氮氧自由基(701)等產品。現場檢查時,該公司一、二車間已停止生產。
經調查,調查情況與信訪人檢舉信中反映情況基本相符,存在愛沃特裕立化工(江蘇)有限公司擅自改變產品生產工藝及未經核準擅自試生產等環境違法行為。
3.產生的高濃度廢酸高氯廢水不經處理任意排放。
現場調查時,愛沃特裕立化工(江蘇)有限公司污水處理站正在運行,未向外環境排放污水。2015年1月-4月期間愛沃特裕立化工(江蘇)有限公司生產2,4-二氯-5-磺酰胺基苯甲酸(DSBA)12噸、雙氨酚-AF(BAP-AF)2噸、2-甲基-3-甲氧基苯甲酸(MMBA)28噸、3,5-二甲基苯甲酸(DMBA)20噸,結合產品產量按企業環評核算污水產生量,2015年1月-4月整個廠區產生的廢水量應為1500噸(工藝廢水670+830噸),園區污水廠的接水量匯總數據顯示該公司2015年1月-4月共打水3972噸,因該公司超環評批復范圍擅自生產2-硝基-4-甲磺酰基苯甲酸(NSBA)、4-4氧基雙苯甲酸二酯(OBA-S-AE)、9-芴酮、2-萘甲酸(2-NJS)、1-萘甲酸PB(1-NJSPB)、2,2,6,6-四甲基-4-哌啶醇氮氧自由基(701)等產品46.3噸(4-4氧基雙苯甲酸二酯(OBA-S-AE)、9-芴酮、2-萘甲酸(2-NJS)、1-萘甲酸PB(1-NJSPB)、2,2,6,6-四甲基-4-哌啶醇氮氧自由基(701)于2015年1月-4月期間分別生產0.083噸、7噸、1.1噸、0.12噸、38噸),無相關環保手續,無法準確核查該公司實際污水產生量,根據現場檢查情況和向園區污水處理廠打水情況判斷該公司偷排廢水的可能性較小。環境監測人員對該公司污水站進、出口COD、氨氮、磷酸鹽、總氮、硝基苯類、甲苯指標及污水站各處理單元的COD指標進行采樣,數據結果為污水站進口:COD:5.45×103mg/L、氨氮:160 mg/L、磷酸鹽:7.56 mg/L、總氮:362mg/L、硝基苯類:25.9 mg/L、甲苯:3.82×10-2mg/L;污水站出口:COD:140mg/L、氨氮:1.06 mg/L、磷酸鹽:0.38mg/L、總氮:12.9mg/L、硝基苯類:未檢出、甲苯:未檢出、pH:7.01;鐵碳微電解COD5.34×103mg/L、催化氧化COD4.02×103mg/L、中和混凝沉淀池COD1.79×103mg/L、綜合調節池COD1.19×103mg/L、UASB池COD897mg/L、A/O池COD196mg/L。數據顯示污水站出口各項指標達到園區污水廠接管標準。
三、處理意見
1、針對愛沃特裕立化工(江蘇)有限公司涉嫌擅自改變生產工藝、未經核準擅自試生產和涉嫌建設項目需要配套建設的環境保護設施未經竣工驗收,主體工程正式投入生產的環境違法行為,建議由灌南縣環保局依法查處并加強日常監管。據最新了解,灌南縣環保局已對上述違法行為立案處罰,建議罰款23萬元。
2、對于檢查中發現的其它環境問題,我中心已對愛沃特裕立化工(江蘇)有限公司下達《環境問題責令改正通知書》,責令企業立即進行整改。
3、我中心將適時組織對該公司進行后督察,督促企業對存在的環境違法行為及其它環境問題整改到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