連云港市生態環境局
行政處罰決定書
連海環行罰〔2024〕8號
當事人:李陽
身份證號碼:320***************
住所:連云港市海州區*************
李陽(以下簡稱“當事人”)環境違法一案,我局經過調查取證,現已審查終結。
一、事實和證據
根據省公安廳移交線索,生態環境執法人員于2024年6月6-25日、8月13日開展調查,發現當事人實施了以下行為:南通陽光固體廢物處理有限公司將江蘇興達鋼簾線股份有限公司產生的委托其處置的尾渣、皂粉(一般工業固廢)交由中間人金**處置,金**聯系自稱是灌南縣同發新型建材有限公司業務員的趙*和無固定職業的邱**進行處理。從事代駕工作的當事人經邱**聯系,于2024年1月開始將該尾渣、皂粉分別傾倒、堆放在浦南鎮潤連汽修廠院內和贛榆區贛馬鎮鄉村道路邊上,其中放置在浦南鎮潤連汽修廠院內的固廢露天堆放,未采取防滲漏、防揚散等措施;放置在贛馬鎮鄉村道路邊上的固廢采用噸包包裝并用篷布覆蓋。2024年7月5日,當事人和江蘇興達鋼簾線股份有限公司完成浦南鎮潤連汽修廠院內和贛榆區贛馬鎮鄉村道路邊的固廢清理工作,交由資質單位鹽城飛保建材有限公司進行處置,清理總量共計1658.619噸,處置費用為60729元。經查,未發現當事人上述行為存在違法所得。
以上事實,有如下證據為證,可以認定:
1.2024年6月7日由當事人提供的身份證復印件一份,證明當事人個人身份信息。
2.由南通陽光固體廢物處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和案件相關人金**、邱**簽字確認的我局執法人員于2024年6月6日分別對其調查時做的《調查詢問筆錄》各一份,證明當事人存在的違法事實。
3.由當事人、南通陽光固體廢物處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簽字確認的我局執法人員于2024年6月7日分別對其調查時做的《調查詢問筆錄》各一份,證明當事人存在的違法事實。
4.由灌南縣同發新型建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朱**簽字確認的我局執法人員于2024年6月13日對其調查時做的《調查詢問筆錄》一份,證明當事人存在的違法事實。
5.由當事人、江蘇興達鋼簾線股份有限公司環保負責人金*和案件相關人邱**簽字確認的我局執法人員于2024年6月14日分別對其調查時做的《調查詢問筆錄》各一份,證明當事人存在的違法事實。
6.由當事人簽字確認的我局執法人員于2024年6月21日、25日和8月13日分別對其調查時做的《調查詢問筆錄》各一份,證明當事人存在的違法事實。
7.由涉案場地所有人高**簽字確認的我局執法人員于2024年6月26日對其調查時做的《調查詢問筆錄》一份,證明當事人存在的違法事實。
8.2024年6月6日由南通陽光固體廢物處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簽字提供的營業執照復印件、身份證復印件各一份,證明該公司及其個人身份信息。
9.2024年6月14日、26日分別由邱**、高**簽字確認的身份證復印件各一份,證明其個人身份信息。
10.2024年6月6日由南通陽光固體廢物處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簽字提供的該公司與江蘇興達鋼簾線股份有限公司簽訂的尾渣、干拉潤滑粉《購銷合同》復印件一份,證明江蘇興達鋼簾線股份有限公司與南通陽光固體廢物處理有限公司的固廢委托處置關系。
11.由江蘇興達鋼簾線股份有限公司環保工程師顧*簽字提供的排污許可證和《酸洗廢水處理污泥及其燒結灰渣危險特性鑒別報告》節選復印件各一份,證明該公司產生的廢拉拔粉(即干拉潤滑粉)為一般工業固廢、尾渣(即酸洗污泥)不屬于危險廢物。
12.2024年8月13日由當事人、江蘇興達鋼簾線股份有限公司環保工程師顧*簽字提供的與鹽城飛保建材有限公司簽訂《一般固廢處置合同》一份、報價單及價格說明各一份、鹽城飛保建材有限公司環評報告表復印件和省固廢系統申報登記截圖各一份、一般固廢處置回復函一份、當事人給鹽城飛保建材有限公司的轉賬截圖一份,證明涉案固廢處置情況。
13.2024年6月21日由當事人簽字確認的《行政法律文書送達地址確認書》一份,證明當事人送達地址。
14.2024年8月13日由江蘇興達鋼簾線股份有限公司環保工程師顧*簽字提供的該公司營業執照復印件一份,證明該公司主體信息。
15.2024年6月14日、8月13日由江蘇興達鋼簾線股份有限公司蓋章確認的授權委托書共兩份,證明金*、顧*受江蘇興達鋼簾線股份有限公司委托接受生態環境部門的調查。
16.2024年6月14日、8月13日分別由金*、顧*簽字確認的身份證復印件各一份,證明其個人身份信息。
17.2024年8月24日由金**簽字確認的身份證復印件一份,證明其個人身份信息。
18.由當事人簽字確認的執法人員分別于2024年5月30日、6月21日拍攝的固廢堆放現場照片5張,證明當事人存在的違法事實。
19.現場執法視頻資料一份,證明當事人存在的違法事實。
當事人的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第二十條第一款之規定,構成了“擅自堆放、傾倒固體廢物”的環境違法行為,應當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2024年7月5日,當事人和江蘇興達鋼簾線股份有限公司已完成浦南鎮潤連汽修廠院內和贛榆區贛馬鎮鄉村道路邊的固廢清理工作,其違法行為已終止。
2024年9月3日,我局向當事人直接送達了《行政處罰事先(聽證)告知書》(連海環行罰告〔2024〕8號),告知擬作出的行政處罰決定及事實、理由和處罰依據,并告知當事人依法享有的陳述、申辯和要求聽證的權利。當事人于當日簽收。在法定期限內,當事人未進行陳述和申辯,放棄聽證權利。
二、行政處罰的依據、種類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第一百零二條第一款第(七)項和第二款及《江蘇省生態環境行政處罰裁量基準規定》(蘇環規〔2020〕1號)的規定,經研究,我局決定對當事人處以如下處理:
對“擅自堆放、傾倒固體廢物”的環境違法行為處以罰款人民幣11萬(壹拾壹萬)元整,因當事人該行為無違法所得,故不予沒收。
裁量情況:1.適用《江蘇省生態環境行政處罰裁量基準規定》(蘇環規〔2020〕1號)表14,處置費用為60729元,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第一百零二條第二款的規定,處置費用按照10萬元計算,裁量起點為Y=1/3;1.違法行為的環境影響程度為無法評估,取值0%;2.違法行為持續時間為3個月以上不足6個月,5%;3.建設項目地點為在生態保護紅線區域外,0%;4.環境違法次數(兩年內,含本次)為1次,0%;5.對周邊居民、單位等造成的不良影響(一年內)為無,0%。
罰款金額=3×[1/3+(0%+5%+0%+0%+0%)×(1-1/3)]×10萬元=11萬元。
2.適用2024年6月15日施行的《長江三角洲區域生態環境行政處罰裁量規則》(滬環規〔2024〕6號)表9-5,處置費用為60729元,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第一百零二條第二款的規定,處置費用按照10萬元計算,案件分值:1.涉案工業固體廢物總量為100噸以上,38%;2.違法行為發生地為生態保護紅線區域外,0%;3.環境違法次數(兩年內,含本次)為1次,0%;4.對周邊居民、單位等的影響(一年內)為未發現對周邊生產經營、生活造成不良影響,0%。案件總分值=38%+0%+0%+0%=38%。
罰款金額=[法定最低罰款倍數+(法定最高罰款倍數-法定最低罰款倍數)×案件總分值]×100000元=[1+(3-1)×(38%+0%+0%+0%)]×100000元=17.6萬元
根據有利于當事人的原則,我局擬對當事人“擅自傾倒、堆放工業固體廢物”的環境違法行為,處以罰款人民幣11萬(壹拾壹萬)元整。
三、處罰決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強制法》和《罰款決定與罰款收繳分離實施辦法》的規定,當事人應當自接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向指定賬號繳納罰款(合計)人民幣11萬(壹拾壹萬)元整。繳款成功7個工作日后,持本處罰決定書原件和支付憑證,到指定地址開具《江蘇省非稅收入一般繳款書(收據)》。到期不繳納罰款的,我局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七十二條第一款第一項之規定,每日按罰款數額的百分之三加處罰款,最高不超過人民幣11萬(壹拾壹萬)元整。
開戶行:中國工商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連云港海昌路支行
戶名:連云港市財政局
賬號:9558831107900850013
(匯款時,請備注處罰決定書文號)
開票地址:連云港市生態環境局信訪大廳(海州區海昌南路78號)
四、申請復議或者提起訴訟的途徑和期限
當事人如不服本處罰決定,可以在接到本處罰決定之日起六十日內向連云港市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在六個月內直接向灌南縣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如果當事人逾期不申請復議,也不提起行政訴訟、又不履行本處罰決定的,我局將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連云港市生態環境局
2024年9月14日
附相關法律(法規)條款:
1.《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第二十條第一款:“產生、收集、貯存、運輸、利用、處置固體廢物的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應當采取防揚散、防流失、防滲漏或者其他防止污染環境的措施,不得擅自傾倒、堆放、丟棄、遺撒固體廢物”。
第一百零二條第一款第(七)項及第二款:“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由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處以罰款,沒收違法所得;情節嚴重的,報經有批準權的人民政府批準,可以責令停業或者關閉:(七)擅自傾倒、堆放、丟棄、遺撒工業固體廢物,或者未采取相應防范措施,造成工業固體廢物揚散、流失、滲漏或者其他環境污染的;
有前款第一項、第八項行為之一,處五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有前款第二項、第三項、第四項、第五項、第六項、第九項、第十項、第十一項行為之一,處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的罰款;有前款第七項行為,處所需處置費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所需處置費用不足十萬元的,按十萬元計算。對前款第十一項行為的處罰,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適用其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