連云港市生態環境局
行政處罰決定書
連海環行罰〔2024〕6號
當事人:連云港市通達汽車綜合性能檢測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孫劍峰
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1320703346362068J
住所:連云港市海州區解放東路290號院內(五金機電城二期)
當事人連云港市通達汽車綜合性能檢測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當事人”)環境違法一案,我局經過調查取證,現已審查終結。
一、事實和證據
我局根據省廳交辦線索于2024年4月30日對當事人進行調查,發現當事人在機動車檢測過程中存在以下問題:1.蘇GQ****檢測報告中的車輛識別代號與OBD檢測記錄中的車輛識別代號不一致;2.蘇G6****、蘇G6****于2022年和2024年均在該公司檢測,2022年使用穩態工況法,2024年使用雙怠速法;3.部分車輛檢測時,后部視頻監控無法清晰拍攝車牌號碼、車輛排氣管及檢測過程中尾氣采樣插入車輛排氣管的全部過程;4.2024年4月9、10、16、17 日,排氣分析儀屏幕監控存在缺失。蘇GQ****、蘇G6****、蘇G6****均出具檢測結果為合格的檢測報告。
以上事實,有如下證據為證,可以認定:
1.2024年4月30日由當事人的法定代表人孫劍峰提供的當事人營業執照復印件一份,證明當事人主體身份。
2.2024年4月30日由當事人的法定代表人孫劍峰提供的個人身份證復印件各一份,證明個人身份信息。
3.2024年5月6日由當事人的法定代表人孫劍峰簽字確認的《行政法律文書送達地址確認書》一份,證明當事人送達地址。
4.由當事人的法定代表人孫劍峰簽字確認的我局執法人員于2024年4月30日在當事人現場檢查時做的《現場檢查(勘察)筆錄》、調查詢問時做的《調查詢問筆錄》各一份,證明當事人存在的違法事實。
5.由當事人的法定代表人孫劍峰簽字確認的我局執法人員于2024年4月30日在當事人現場拍攝的照片1張,證明當事人存在的違法事實。
6.由當事人蓋章確認的蘇GQ****、蘇G6****、蘇G6****檢驗報告共7份,證明當事人存在的違法事實。
7.《省機動車排氣污染監督管理中心關于通報連云港市部分機動車排放檢驗機構監督抽查情況的函》復印件一份,證明當事人存在的違法事實。
8.《機動車排放定期檢驗規范(HJ1237-2021)》、《汽油車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測量方法(雙怠速法及簡易工況法)(GB18285-2018)》節選打印件各一份,證明當事人存在的違法事實。
9.現場執法視頻資料一份,證明當事人存在的違法事實。
當事人的上述行為違反了《江蘇省機動車和非道路移動機械排氣污染防治條例》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三)項、第(五)項之規定,構成了“未按照國家規定的技術規范進行排放檢驗”和“未按要求保存檢驗視頻”的環境違法行為,應當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2024年6月4日,我局向當事人直接送達了《行政處罰事先(聽證)告知書》(連海環行罰告〔2024〕6號),告知擬作出的行政處罰決定及事實、理由和處罰依據,并告知當事人依法享有的陳述、申辯和聽證的權利,當事人的法定代表人孫劍峰于當日現場簽收。在法定期限內,當事人未進行陳述和申辯,放棄聽證權利。
二、行政處罰的依據、種類
根據《江蘇省機動車和非道路移動機械排氣污染防治條例》第五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和第(三)項及《江蘇省生態環境行政處罰裁量基準規定》(蘇環規〔2020〕1號)的規定,經研究,我局決定對當事人處以如下處理:
一、責令當事人于10日內改正“未按照國家規定的技術規范進行排放檢驗”、“未按要求保存檢驗視頻”的環境違法行為。
二、對“未按照國家規定的技術規范進行排放檢驗”的環境違法行為處以罰款人民幣10萬(壹拾萬)元整。
裁量情況:適用《江蘇省生態環境行政處罰裁量基準規定》表14,裁量起點為10萬元/20萬元=50%;1.違法行為的環境影響程度為小(不可估量),取值0%;2.違法行為持續時間為不足3個月,見證據4、6、9,0%;3. 建設項目地點為在生態保護紅線區域外,0%;4. 環境違法次數(兩年內,含本次)為1次,0%;5. 對周邊居民、單位等造成的不良影響(一年內):無,0%。
罰款金額=[50%+(0%+0%+0%+0%+0%)×(1-50%)]×20萬元=10萬元。
三、對“未按要求保存檢驗視頻”的環境違法行為處以罰款人民幣2萬(貳萬)元整。
裁量情況:適用《江蘇省生態環境行政處罰裁量基準規定》表14,裁量起點為2萬元/5萬元=40%;1.違法行為的環境影響程度為小(不可估量),取值0%;2.違法行為持續時間為不足3個月,見證據4、6、9,0%;3. 建設項目地點為在生態保護紅線區域外,0%;4. 環境違法次數(兩年內,含本次)為1次,0%;5. 對周邊居民、單位等造成的不良影響(一年內):無,0%。
罰款金額=[40%+(0%+0%+0%+0%+0%)×(1-40%)]×5萬元=2萬元。
共計處以罰款12萬(壹拾貳萬)元整。
三、處罰決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強制法》和《罰款決定與罰款收繳分離實施辦法》的規定,當事人應當自接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向指定賬號繳納罰沒款(合計)人民幣12萬(壹拾貳萬)元整。繳款成功7個工作日后,持本處罰決定書原件和支付憑證,到指定地址開具《江蘇省非稅收入一般繳款書(收據)》。到期不繳納罰款的,我局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七十二條第一款第一項之規定,每日按罰款數額的百分之三加處罰款,最高不超過人民幣12萬(壹拾貳萬)元整。
開戶行:中國工商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連云港海昌路支行
戶名:連云港市財政局
賬號:9558831107900850013
(匯款時,請備注處罰決定書文號)
開票地址:連云港市生態環境局信訪大廳(海州區海昌南路78號)
四、申請復議或者提起訴訟的途徑和期限
當事人如不服本處罰決定,可以在接到本處罰決定之日起六十日內向連云港市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在六個月內直接向灌南縣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如果當事人逾期不申請復議,也不提起行政訴訟、又不履行本處罰決定的,我局將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連云港市生態環境局
2024年6月14日
附相關法律(法規)條款:
1.《江蘇省機動車和非道路移動機械排氣污染防治條例》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三)項、第(五)項:“機動車排放檢驗機構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三)按照國家和省規定的排放檢驗方法、技術規范和排放標準進行檢驗,出具由生態環境主管部門統一編碼的排放檢驗報告;
(五)建立機動車排放檢驗檔案,按照相關規定期限保存紙質檔案、電子檔案和檢驗視頻;”
第五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和第(三)項:“違反本條例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機動車排放檢驗機構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改正,按照下列規定處罰:
(一)未按照國家和省規定的排放檢驗方法、技術規范和排放標準進行排放檢驗的,處十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款;
(三)未建立機動車排放檢驗檔案,或者未按要求保存紙質檔案、電子檔案和檢驗視頻的,處二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