連云港市生態環境局
行政處罰決定書
連海環行罰〔2025〕3號
當事人:王啟輝
身份證號碼:370***************
住所:北京市朝陽區********
當事人王啟輝(以下簡稱“當事人”)環境違法一案,我局經過調查取證,現已審查終結。
一、事實和證據
2024年9-12月,我局根據上級交辦線索對中化環境檢測(江蘇)有限公司進行調查發現:1、連海(環)2023****01C、連海(環)2023****03C、連海(環)2023****03C、連海(環)2024****03C、連海(環)2024****03C五份報告均列出連云港市中醫院的“急診樓排放口和門診大樓排放口”2個特殊醫療排放口的監測數據,實際未對該2個特殊醫療排放口開展采樣。2、連海(環)2024****04C報告顯示,當事人于2024年6月27日08:50—09:50、11:10—12:10、13:30—14:30、15:50—16:50對連云港市中醫院開展有組織廢氣采樣,查詢醫院污水站、停車場等處視頻監控,6月27日上午08:50—09:50、11:10—12:10,下午15:50—16:50無采樣人員開展有組織廢氣采樣活動。3、連海(環)2024****02C氨氮原始分析記錄“樣品濃度”列數據為0.93mg/L、0.94mg/L,而檢測報告氨氮濃度為21.6mg/L,數據不一致。
經調查,當事人為中化環境檢測(江蘇)有限公司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
以上事實,有如下證據為證,可以認定:
1.2024年9月29日由當事人提供的中化環境檢測(江蘇)有限公司營業執照復印件1份,證明該公司主體身份。
2.2024年9月23日由中化環境檢測(江蘇)有限公司蓋章確認的授權委托書2份,證明當事人、樊*受中化環境檢測(江蘇)有限公司委托接受生態環境部門的調查。
3.2024年9月29日由當事人、中化環境檢測(江蘇)有限公司采樣負責人樊*提供的其身份證復印件各1份,證明個人身份信息。
4.2024年12月6日由當事人簽字確認的《行政法律文書送達地址確認書》1份,確定送達地址。
5.由當事人簽字確認的我局執法人員分別于2024年9月29日、12月6日、12月10日對其調查時做的《調查詢問筆錄》各1份,證明中化環境檢測(江蘇)有限公司存在的違法事實及當事人為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
6.由中化環境檢測(江蘇)有限公司的采樣負責人樊*簽字確認的我局執法人員于2024年9月30日對其調查時做的《調查詢問筆錄》1份,證明中化環境檢測(江蘇)有限公司存在的違法事實。
7.2024年9月29日由當事人簽字提供的連海(環)2023****01C、連海(環)2023****03C、連海(環)2023****03C、連海(環)2024****03C、連海(環)2024****03C、連海(環)2024****04C、連海(環)2024****02C報告復印件各1份、原始采樣記錄復印件各1份,證明中化環境檢測(江蘇)有限公司存在的違法事實。
8.由連云港市中醫院提供的醫院污水站、停車場等處視頻監控1份,證明醫院6月27日上午08:50—09:50、11:10—12:10,下午15:50—16:50無采樣人員開展有組織廢氣采樣活動。
9.省生態環境廳異地執法南京檢查組移送的檢查材料1份,證明案件來源及中化環境檢測(江蘇)有限公司存在的違法事實。
10.現場執法視頻資料一份,證明中化環境檢測(江蘇)有限公司存在的違法事實。
中化環境檢測(江蘇)有限公司的上述行為違反了《江蘇省生態環境監測條例》第二十九條第一款第(三)項、第(四)項之規定,當事人為中化環境檢測(江蘇)有限公司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應當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2024年12月25日,我局向當事人直接送達了《行政處罰事先(聽證)告知書》(連海環行罰告〔2024〕14號),告知擬作出的行政處罰決定及事實、理由和處罰依據,并告知當事人依法享有的陳述、申辯和要求聽證的權利,當事人本人于2024年12月30日簽收。2025年1月3日,中化環境檢測(江蘇)有限公司、當事人以及其他直接責任人員樊*分別向我局提出聽證申請,根據《環境行政處罰聽證程序規定》規定,我局依法于2025年1月17日合并舉行聽證會。
當事人聽證申請意見:
1、針對連海(環)2023****01C等五份報告均列出連云港市中醫院的“急診樓排放口和門診大樓排放口”2個特殊醫療排放口的監測數據,實際未對該2個特殊醫療排放口開展采樣,當事人認為:中醫院有且僅有一個排放口,且未設置明顯標識,急診樓、門診樓的污水均通過該排放口排放,中化環境檢測(江蘇)有限公司能且僅能在該排放口采樣。中化環境檢測(江蘇)有限公司按照與中醫院訂立的相關合同和中醫院指定的位置、時間,在此排放口采取了包括急診樓、門診樓所排污水在內的樣品,并依據檢測標準對樣品進行檢測后出具檢測報告,檢測報告的內容真實有效,未實施偽造、篡改檢測報告等不法行為。后中醫院對其排水口進行了改造,變更為4個排水口,從未告知當事人。中化環境檢測(江蘇)有限公司不應對中醫院排水口的設置、名稱、標識等引發的問題承擔提供虛假檢測報告的法律責任。
2、對于連海(環)2024****02C檢測報告,氨氮原始分析記錄“樣品濃度”列數據與報告數據不一致,當事人認為:該報告中顯示的氨氮濃度數據為21.6mg/L,原始數據中的數據為0.93mg/L、0.94mg/L,檢測報告數據遠遠大于原始記錄數據,中化環境檢測(江蘇)有限公司不存在為自己謀求不法利益或者為委托人謀求不法利益的動機。造成該顯著差異的原因為中化環境檢測(江蘇)有限公司的報告編制人在謄寫時因疏忽抄寫錯誤導致。
3、參考生態環境部(原環境保護部)頒布的《環境監測數據弄虛作假行為判定及處理辦法》(環發〔2015〕175號)相關規定,環境監測數據弄虛作假行為,系指故意違反國家法律法規、規章等以及環境監測技術規范,篡改、偽造或者指使篡改、偽造環境監測數據等行為。根據上述規定,“出具虛假檢測報告”的行為構成要件,在主觀上應為故意,在客觀上應實施了篡改、偽造或指使篡改、偽造等不法行為。中化環境檢測(江蘇)有限公司并無篡改、偽造的主觀惡意,也未實施篡改、偽造或者指使篡改、偽造的違法行為,在性質上不宜認定為出具虛假檢測報告。
針對當事人的聽證申請意見,經我局復核:
一、針對當事人提出的第一項聽證申請。中化環境檢測(江蘇)有限公司在聽證中稱“在向中醫院提供檢測服務期間,中醫院的急診樓、門診樓共用一個排水口,但其當時有效的排污許可證載明有3個排水口,名稱分別為急診樓排放口、門診大樓排放口、廢水總排口,該排污許可證載明的排水口名稱與《技術服務合同》中委托人提供的排水口名稱完全一致。”在檢測現場僅有一個排口的情況下,中化環境檢測(江蘇)有限公司應實事求是,在報告中對現場排口情況作出說明,而并非直接將總排口數據作為急診樓和門診樓兩個排口數據使用并出具帶有CMA公章的報告。
二、針對當事人提出的第二項聽證申請。查詢連海(環)2024****02C氨氮分光光度法分析原始記錄,未發現21.6、2.16、0.216等數字相同或相似的數據。且《氨氮光度法分析原始記錄》、《校準曲線和質控記錄》、《基準/標準溶液配制記錄》均只有分析者簽名,“校核者、審核者”簽字處為空白,根據《環境監測質量管理技術導則》(HJ 630-2011):“5.6.4.1應對原始數據和拷貝數據進行校核。......5.6.4.3審核人員應對數據的準確性、邏輯性、可比性和合理性進行審核”,根據《江蘇省生態環境監測條例》:“第二十八條 生態環境監測機構及其負責人對其監測數據的真實性、準確性負責......”證明中化環境檢測(江蘇)有限公司未保證監測數據的真實性和準確性。
三、針對當事人提出的第三項聽證申請。中化環境檢測(江蘇)有限公司作為具有檢驗檢測機構資質認定證書的專業技術服務機構,應當對其監測數據的真實性、準確性負責。而中化環境檢測(江蘇)有限公司直接將中醫院總排口數據用于急診樓和門診樓兩個排口數據使用,證明中化環境檢測(江蘇)有限公司未保證監測數據的真實性、準確性,存在主觀故意。
綜上,中化環境檢測(江蘇)有限公司的環境違法行為事實清楚,證據確鑿,適用法律準確,自由裁量適當,我局對當事人提出的聽證申請意見不予采納,仍維持原擬定行政處罰。
二、行政處罰的依據、種類
根據《江蘇省生態環境監測條例》第四十五條第一款與《長江三角洲區域生態環境行政處罰裁量規則》(滬環規〔2024〕6號)的規定,經研究,我局決定對當事人給予警告,并處以罰款人民幣1萬(壹萬)元整的行政處罰。
裁量情況:適用《長江三角洲區域生態環境行政處罰裁量規則》(滬環規〔2024〕6號)表14。案件分值:1.環境危害后果情況為尚未造成環境危害后果,0%;2.主觀情況為一般過失,0%;3.環境違法次數(兩年內,含本次)為1次,0%。
罰款金額=法定最低罰款數額+(法定最高罰款數額-法定最低罰款數額)×案件總分值=1萬元+(0%+0%+0%)×(5-1)萬元=1萬元。
三、處罰決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強制法》和《罰款決定與罰款收繳分離實施辦法》的規定,當事人應當自接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向指定賬號(以下三種任選其一)繳納罰款(合計)人民幣1萬(壹萬)元整。繳款成功7個工作日后,持本處罰決定書原件和支付憑證,到指定地址開具《江蘇省非稅收入一般繳款書(收據)》。到期不繳納罰款的,我局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七十二條第一款第一項之規定,每日按罰款數額的百分之三加處罰款,最高不超過人民幣1萬(壹萬)元整。
1.開戶行:中國工商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連云港海昌路支行
戶名:連云港市財政局
賬號:9558831107900850013
2.開戶行:中國農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連云港分行營業部
戶名:連云港市財政局
賬號:104311010400056340000085001
3.開戶行:江蘇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連云港分行營業部
戶名:連云港市財政局
賬號:70000201311000923085001
(匯款時,請備注處罰決定書文號)
開票地址:連云港市生態環境局信訪大廳(海州區海昌南路78號)
四、申請復議或者提起訴訟的途徑和期限
當事人如不服本處罰決定,可以在接到本處罰決定之日起六十日內向連云港市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在六個月內直接向灌南縣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如果當事人逾期不申請復議,也不提起行政訴訟、又不履行本處罰決定的,我局將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連云港市生態環境局
2025年3月4日
附相關法律(法規)條款:
1.《江蘇省生態環境監測條例》第二十九條第一款第(三)項、第(四)項:“禁止下列篡改、偽造生態環境監測數據的行為:(三)未開展監測直接出具監測報告;(四)偽造、編造原始記錄或者監測報告中的監測數據、監測時間及簽名等信息;”
第四十五條第一款:“違反本條例規定,生態環境監測機構和人員篡改、偽造生態環境監測數據或者出具虛假監測報告的,由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沒收違法所得,對生態環境監測機構處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由生態環境主管部門給予警告,并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依法應當撤銷資質認定證書的,資質認定主管部門應當撤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