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貫徹落實原環保部《關于印發<關于在污染源日常環境監管領域推廣隨機抽查制度的實施方案>的通知》(環辦〔2015〕88號)和省環保廳《關于轉發環保部辦公廳在污染源日常環境監管領域推廣隨機抽查制度的實施方案的通知》(蘇環辦〔2015〕291號) 、市雙隨機聯席辦《關于做好2021年度全市“雙隨機、一公開”監管工作的通知》(連雙隨機聯席辦〔2021〕1號)精神,進一步規范污染源日常環境監管工作,現結合我市環境監管的實際情況,制定落實污染源日常環境監管隨機抽查制度實施方案如下:
一、指導思想
以原環境保護部《關于印發<關于在污染源日常環境監管領域推廣隨機抽查制度的實施方案>的通知》(環辦〔2015〕88號)、市雙隨機聯席辦《關于做好2021年度全市“雙隨機、一公開”監管工作的通知》(連雙隨機聯席辦〔2021〕1號)為指導,以規范環境監管行為、提高監管效能為目標,通過在污染源日常監管領域推廣“雙隨機”抽查(隨機確定被檢查對象、隨機確定檢查人員)制度,進一步轉變環境監管方式,優化細化執法流程,強化事中事后監管,推行“陽光執法”、“聯合執法”,努力營造公正高效、公開透明、公平規范的執法氛圍。
二、實施內容
(一)獨立抽查
1.隨機抽查主體:市、縣(區)兩級生態環境部門負責本行政區污染源(包括排污單位和建設項目)日常環境監管隨機抽查工作,并將隨機抽查作為選取日常監督檢查對象的主要方式。開展專項執法檢查、環境違法案件查處、環境執法執行監督(后督察)、環境信訪案件處理等非日常監督檢查工作時,不適用本實施方案。
2.隨機抽查對象:市、縣(區)兩級生態環境部門要將行政區內所有污染源(包括排污單位和建設項目)作為隨機抽查對象,包括重點排污單位和一般排污單位,重點排污單位名錄由市局相關部門按照法律法規要求,根據我市環境承載力、重點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指標的要求以及排污單位排放污染物的種類、數量和濃度等因素確定。
3.隨機抽查內容:重點對被抽查單位防治污染設施運行情況、污染源排放情況、自動監控運行情況以及環評、“三同時”、排污許可證等環境管理制度落實情況進行抽查。
4.隨機抽查基礎:市、縣(區)兩級生態環境部門要充分利用現有環境信息庫,逐步完善污染源日常監管動態信息庫,并將其作為隨機抽查基礎,指定專人負責信息庫的建設、運行維護、信息錄入和信息更新工作。污染源日常監管信息庫要涵蓋重點排污單位以及各級生態環境部門認為應當列入日常監管的污染源,并逐步覆蓋到行政區內所有污染源。
5.隨機抽查比例:市、縣(區)兩級生態環境部門要根據本行政區環境執法人員數量、行政區面積、污染源數量、污染源環境守法狀態、環境質量和群眾投訴等情況,合理確定抽查比例,采用搖號等方式確定被抽查單位名單,對其遵守環境保護法律法規情況進行現場檢查。對投訴舉報多、有嚴重違法違規記錄、環境風險等級高等情況的污染源,要加大隨機抽查力度,提高抽查比例。(1)重點排污單位最低抽查比例:市級生態環境部門每季度至少對全市5%的重點排污單位進行抽查,縣(區)級生態環境部門每季度至少對本行政區25%的重點排污單位進行抽查(原則上應保證每年對轄區所有重點排污單位進行一遍巡查)。(2)一般排污單位最低抽查比例:市級生態環境部門至少按照1:5的比例(在編在崗的環境執法人員數量:被抽查單位數量)確定年度被抽查單位數量,縣(區)級生態環境部門至少按照1:10的比例確定年度被抽查單位數量。(3)特殊監管對象抽查比例:對存在環境違法問題和環境管理問題的污染源,應適度提高抽查比例。
6.隨機抽查方式:每季度結束前5個工作日內,利用省廳雙隨機后臺支撐系統采用搖號方式確定下一季度被抽查單位名單,按季度抽取企業名單,按月抽取執法檢查人員,對監管對象遵守環境保護法律法規情況進行現場檢查。
(二)聯合抽查
根據《關于印發<連云港市市場監管領域部門聯合抽查事項清單(第一版)>的通知》( 連市雙聯辦字〔2020〕5號)要求,開展部門聯合“雙隨機”抽查。聯合檢查前,制定檢查方案,在省市場監管信息平臺建立抽查對象庫、執法檢查人員庫,隨機抽取檢查對象和檢查人員。
1.聯合市商務局、連云港海關在2021年8月底前開展一次針對涉消耗臭氧層物質領域相關單位“雙隨機”抽查,目前我市涉消耗臭氧層物質領域企業只有1家,抽查率100%。
2.聯合市住建局在2021年10月底前開展一次針對城鎮污水處理廠“雙隨機”抽查,將日處理污水1萬噸以上的10家城鎮污水處理廠納入抽查對象庫,按照40%的抽查比例開展雙隨機抽查。
三、保障機制
(一)完善“兩庫一平臺”建設。“兩庫一平臺”(污染源日常監管動態信息庫、執法檢查人員名錄庫和執法監管信息平臺)是開展隨機抽查的基礎。市生態環境局相關處室負責污染源日常監管動態信息庫的管理,市環境執法局負責建立健全檢查人員名錄庫。
(二)落實抽查“雙隨機”制度。嚴格遵照《環境監察辦法》和環境監察工作制度、工作程序,對列入隨機抽查名單中的污染源進行現場抽查。污染源日常監管隨機抽查名單一經確定,不得隨意變更。
(三)落實抽查留痕制度。環境執法人員開展現場抽查工作時,應現場制作檢查筆錄,認真落實“現場執法必須使用移動執法裝備”這一剛性要求。發現環境違法行為的,應當責令改正,提出整改要求,按程序報告并作出處理。
(四)依法處罰環境違法行為。進一步加大處理處罰力度,對隨機抽查發現的環境違法行為,發現一起,公開查處一起,依法從嚴、從快、從重處理處罰。
(五)建立健全抽查保密制度。在現場檢查工作實施前,隨機抽查名單應對被抽查單位保密,堅決防止跑風漏氣、失密泄密現象發生。對違反保密制度的,將視情節輕重,對泄密者本人和有關責任人員給予通報批評、暫扣或收回環境監察執法證件、調離執法崗位,并依照有關法律法規和紀律處分規定進行處理。
(六)建立聯合抽查機制。開展現場抽查工作時,應按照監測監察聯動工作機制要求,對被抽查單位同步開展監測和監察,必要時由市生態環境局相關處室牽頭組織檢查。
(七)加強信息公開工作。按照信息公開要求,將隨機抽查情況和查處結果及時向社會公開,接受社會監督,并可按照市政府要求,將隨機抽查結果納入市場主體的社會信用記錄。
(八)進行監管頻次變更。污染源日常環境監管隨機抽查制度建立后,原污染源日常環境監察工作中“國家重點監控企業每月監察一次,一般污染源每季度監察一次”的監管頻次要求不再執行。
四、工作要求
(一)切實提高認識。在污染源日常環境監管領域推廣“雙隨機”抽查是簡政放權、放管結合、優化服務的重要舉措,是轉變環境監管方式、強化事中事后監管的積極探索和創新,對規范監管行為、提升監管效能、維護市場秩序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為此,各單位要認真學習《國務院關于促進市場公平競爭維護市場正常秩序的若干意見》《國務院辦公廳關于推廣隨機抽查規范事中事后監管的通知》《省政府辦公廳關于建立雙隨機抽查機制加強事中事后監管的通知》和原環保部辦公廳印發的實施方案,深刻領會精神實質,切實統一思想認識,自覺轉變監管執法理念。
(二)加強宣傳培訓。要切實加大對“雙隨機”抽查制度的宣傳力度,充分利用報紙、專刊、網站等有效載體進行廣泛宣傳,并積極探索利用政務微博、微信等新興媒體提升宣傳成效,確保人人參與、一個不漏。要加強對環境執法人員的培訓,認真學習領會國務院辦公廳、省政府辦公廳、原環保部辦公廳下發的有關文件精神,貫徹落實隨機抽查制度,優化細化執法工作流程,切實轉變執法理念,妥善解決不執法、亂執法、執法擾民等問題。
(三)嚴格落實責任。要進一步增強責任意識,大力推廣隨機抽查制度。要公平、有效、透明地進行事中事后監管,切實履行法定監管職責。要嚴格責任分工,實行責任追究,確保“雙隨機”抽查不圖形式、不走過場。要定期對隨機抽查制度的落實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及時查找制度落實中存在的問題,并協調有關部門積極妥善地予以解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