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加強全省污染源監管,規范污染源自動監控系統建設和運行管理,省環保廳印發了《江蘇省污染源自動監控管理暫行辦法》(蘇環規〔
2011
〕
1
號),就污染源安裝自動監控設備及配套設施提出新的要求。一是日均外排廢水量
100
噸以上、
COD30
公斤以上的安裝
COD
自動監測儀;二是城鎮污水處理廠安裝
COD
、氨氮、總磷自動監測儀;三是日均外排氨氮
10
公斤以上的安裝氨氮自動監測儀;四是太湖流域排污單位外排廢水中以總磷為主要控制因子的安裝總磷自動監測儀;五是化工、鋼鐵、印染、電鍍企業必須安裝
pH
計或其他特征污染因子自動監測儀;六是所有火電企業、
20
噸以上的燃煤鍋爐或者排放量相當于
20
噸以上燃煤鍋爐的工業窯爐和固體廢物焚燒爐安裝煙氣自動監控裝置,監控污染因子必須包括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煙塵等主要污染物;七是省轄市以上環保部門認為需要安裝污染源自動監控設備的,根據省轄市以上環保部門印發的相關文件要求安裝。同時,以上各類污染源必須安裝流(速)量計、數采儀,國控、省控重點污染源增加安裝治污設施運行和排污口視頻監控設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