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連云港寶榮水玻璃有限公司現場違法案件
2017年10月31日、11月16日,連云港市環境監察局、環境監測中心站、東海縣環保局寶榮水玻璃有限公司進行現場檢查、監測,經檢測,該公司馬蹄焰反射窯爐煙囪排放口排放的二氧化硫濃度為627mg/Nm3,超過《平板玻璃工業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GB26453-2011)表2新建企業大氣污染物排放限制規定的要求,11月16日,東海縣環保局下達責令改正違法行為決定,責令立即停止上述環境違法行為。12月5日,東海縣環保局下達行政處罰決定,對廢氣超標排放違法行為罰款20萬元
2、東海縣李埝鄉石寨村張永康鍍鋅廠現場違法案件
2017年8月16日,東海縣環保局對張永康鍍鋅廠現場檢查,發現該廠鍍鋅項目有生產跡象,屬國家明令禁止“十五小”項目,未依法報批環評文件,需要配套建設的環保設施未建成、未經環保部門驗收。經對車間排口和廠總排口現場采樣監測,重金屬鋅分別超標4799倍和4599倍。8月16日,東海縣環保局下達責令改正違法行為決定,責令立即停止上述環境違法行為。9月14日,東海縣環保局下達行政處罰決定,對該廠罰款5萬元。該案按涉嫌環境污染犯罪案件移送公安機關處理。
3、連云港以太化學科技有限公司現場違法案件
2017年12月,灌云縣環保局聯合鎮江市環保局大氣互查組對連云港以太化學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胡劍鋒)現場檢查發現,該公司生產期間鍋爐房水膜除塵裝置未運行,經現場測定,水膜除塵循環水呈強酸性,廢氣處理設施運行不正常。2017年12月24日,灌云縣環保局責令該公司立即改正廢氣處理設施運行不正常的違法行為,并處罰款20萬元。
4、連云港康恩寧化工有限公司現場違法案件
2016年12月,灌云縣環保局對連云港康恩寧化工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葉友來)進行廢氣檢測,監測結果顯示,該公司廠內非甲烷總烴8.10mg/m3,(標準限值4mg/m),超過國家規定排放標準。2017年2月3日,對該公司下達停產整治決定書,責令停產整治。2017年3月6日,灌云縣環保局責令該公司立即改正廢氣超標的環境違法行為,并處罰款20萬元。
5、江蘇億洲再生資源科技有限公司現場違法案件
2017年4月12日,灌南縣環境環保局執法人員至江蘇億洲再生資源科技有限公司進行現場檢查,該企業位于灌南縣經濟技術開發區東區。現場檢查發現,該公司尾氣引回回轉窯處理系統的引風機損壞,導致煙氣從引風機與回用管道連接處向外泄露,使廢氣處理設施不能正常運行。該公司不正常運行大氣污染防治設施排放大氣污染物。4月12日,灌南縣環境環保局對該公司下達《責令停產整改通知書》。5月3日,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條第三項之規定,灌南縣環境環保局對該公司下達行政處罰決定書(灌環罰[2017]60號),罰款人民幣100萬元。
該公司不正常運行大氣污染防治設施排放大氣污染物的違法行為,適用適用《行政主管部門移送適用行政拘留環境違法案件暫行辦法》第五條第一款、第七條第一項、第四項、第五項的規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第六十三條第三項的規定,將該公司大氣污染處理設施停止運行,向大氣排放污染物案移送公安機關查處,該公司被刑事拘留3人。
6、連云港興鑫鋼鐵有限公司現場違法案件
2017年4月11日,灌南縣環保局執法人員至連云港興鑫鋼鐵有限公司進行現場檢查。現場檢查發現:該公司廠區煙囪有冒紅色煙霧現象;燒結機設施大氣監控儀器監控探頭反射鏡上有一層油狀物質,干擾2#燒結機大氣污染物自動監測儀器的使用;燒結機新建的環冷系統未完全建成即投入試生產;2#燒結機環冷系統采用布袋除塵,沒有安裝在線監控裝置;3月18日至3月20日部分時間段,2#燒結機配套的除塵器均未運行。依據《建設項目保護條例》第二十八條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條第三項、第一百條第一項、第三項之相關規定,灌南縣環保局對該公司下達行政處罰決定書(灌環罰[2017]66號),責令該公司立即改正違法行為,并罰款150萬元。
灌南縣環保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第六十三條第三項、《行政主管部門移送適用行政拘留環境違法案件暫行辦法》第五條、第七條第一項的規定以及兩高《關于辦理環境污染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條七項的規定,將該案移送公安機關,該公司被行政拘留1人,刑事拘留1人,另取保候審1人。
7、江蘇金茂源化工有限公司現場違法案件
2017年9月,贛榆區環保局對江蘇金茂源化工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張超)進行現場檢查,發現該公司污泥堆場未采取防揚散、防流失、防滲漏措施;對該公司總排口進行監督性監測,結果顯示PH值為2.74(標準:6-9),懸浮物濃度為240(超標1.71倍)。2017年9月27日,贛榆區環保局下達行政處罰決定,對江蘇金茂源化工有限公司存在的環境違法行為,共處罰款146萬元。
8、鵬金制衣廠水污染案件現場違法案件
2017年8月31日,贛榆區環保局對鵬金制衣廠(法定代表人:劉樂華)進行現場檢查,發現該廠污水處理設施未運行,水洗過程中產生的紅色廢水直接外排至廠區外生活污水管網,對該廠外排廢水進行監督性監測,結果顯示色度濃度為400mg/l(超標6.25倍)。當天對該廠相關生產設備予以查封。9月1日對該廠進行巡查時,發現該廠負責人擅自將封條拆除后仍然繼續進行服裝水洗加工,水洗過程中產生的廢水直接外排。環境執法人員再次對其生產設備予以查封。2017年9月18日,贛榆區環保局下達行政處罰決定,罰款7.2萬元。并將該廠投資人劉樂華移送贛榆區公安局。
9、江蘇德邦興華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現場違法案件
2017年3月15日,連云港市海州區環保局對江蘇德邦興華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趙祥海)現場檢查,對該公司污水總排口采樣監測,結果顯示pH 9.15、氨氮519mg/L(超標9.4倍)。3月23日,海州區環保局對該公司下達責令改正違法行為決定,責令立即停止廢水超標排放違法行為。4月7日,海州區環保局下達行政處罰決定,對德邦興華處罰款72.9萬元。
10、江蘇泓慶環保科技有限公司現場違法案件
2017年5月11日夜間,連云港市連云區環保局執法人員對江蘇泓慶環保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陸明珠)進行現場檢查時發現,該公司廠區北側設有兩個軟管,向北排淡河中排放污水, 連云港市連云區環保局環境監察人員在外排污水的池體中取了水樣,并送至連云港市環境監測中心站進行檢測。連云港市環境監測中心站檢測結果顯示PH值為1.18,呈強酸性。2017年6月1日,連云區環保局下達行政處罰決定,責令江蘇泓慶環保科技有限公司立即停止違法行為,采取有效治理措施,3個月內消除已造成的環境污染,并處罰款人民幣10萬元。2017年6月8日,連云區環保局將江蘇泓慶環保科技有限公司私設軟管向水體排放酸液案移送公安機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