連云港市生態環境局
行政處罰決定書
連東環行罰〔2025〕5號
當事人:東海縣圖達再生資源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志文
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1320722MA1WADDR1K
住所:東海縣山左口鎮工業開發區北古寨村1號
當事人東海縣圖達再生資源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當事人”)環境違法一案,我局經過調查取證,現已審查終結。
一、事實和證據
我局于2025年2月27日對當事人進行現場檢查,發現當事人廠區西南側露天堆放大量易產生揚塵的生產原料建材物料、北側露天堆放易產生揚塵的成品砂,均未采取密閉、圍擋、遮蓋等措施控制、減少粉塵排放。
以上事實,有如下證據為證,可以認定:
1、2025年2月27日由李志文提供的統一社會信用代碼證書(營業執照)復印件1份,證明當事人主體身份。
2、2025年2月27日由李志文提供的身份證復印件1份,證明李志文的個人身份信息。
3、2025年2月27日由李志文簽字確認的《行政法律文書送達地址確認書》1份,證明當事人送達地址。
4、2025年2月27日由李志文簽字確認的我局執法人員在你公司現場檢查時做的《現場檢查(勘察)筆錄》1份,證明當事人廠區西南側露天堆放大量易產生揚塵的生產原料、北側露天堆放易產生揚塵的成品砂,均未采取覆蓋等措施防治揚塵污染。
5、2025年2月27日由李志文簽字確認的我局執法人員在當事人現場檢查時做的《調查詢問筆錄》1份,證明當事人存在“未采取密閉、圍擋、遮蓋、清掃、灑水等措施,控制、減少粉塵排放”的違法事實。
6、2025年2月27日我局執法人員在當事人現場檢查時現場拍攝照片2張及執法檢查錄像光盤1份,證明我局執法人員對當事人現場檢查情況。
7、2025年2月27日由李志文提供的排污許可證(節選)、《年回收處置80萬方建筑垃圾新建項目環境影響報告表》(節選)及環評批復復印件各1份,證明當事人行業類別和生產工藝,當事人屬于建材行業。
8、連云港市生態環境局行政處罰決定書(連東環行罰〔2023〕66號),證明當事人兩年內有環境違法行為,環境違法次數(兩年內,含本次)為2次。
當事人“露天堆放大量易產生揚塵的物料,未采取密閉、圍擋、遮蓋等措施,控制、減少粉塵排放”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八條第二款“工業生產企業應當采取密閉、圍擋、遮蓋、清掃、灑水等措施,減少內部物料的堆存、傳輸、裝卸等環節產生的粉塵和氣態污染物的排放。”之規定,構成了“未采取密閉、圍擋、遮蓋等措施,控制、減少粉塵和氣態污染物排放”的環境違法行為,應當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2025年2月28日,我局向當事人直接送達了《責令改正違法行為決定書》(連東環責改〔2025〕S25022801號),責令當事人立即改正違法行為。2025年3月24日,我局現場檢查時當事人已對廠區物料采取覆蓋措施。2025年5月13日,我局向當事人直接送達了《行政處罰事先告知書》(連東環行罰告〔2025〕4號),告知擬作出的行政處罰決定及事實、理由和處罰依據,并告知當事人依法享有的陳述、申辯的權利,當事人的法定代表人李志文于2025年5月13日簽收。在法定期限內,當事人未進行陳述和申辯。
二、行政處罰的依據、種類
《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第一百零八條第五項:“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拒不改正的,責令停產整治:
(五)鋼鐵、建材、有色金屬、石油、化工、制藥、礦產開采等企業,未采取集中收集處理、密閉、圍擋、遮蓋、清掃、灑水等措施,控制、減少粉塵和氣態污染物排放的。”
根據上述規定及適用《長江三角洲區域生態環境行政處罰裁量規則》(滬環規〔2024〕6號)的規定,經研究,我局決定對當事人“未采取密閉、圍擋、遮蓋等措施,控制、減少粉塵和氣態污染物排放”的環境違法行為作出如下處理:
處以罰款人民幣貳萬玖仟元整(2.9萬元)。
裁量情況:適用《長江三角洲區域生態環境行政處罰裁量規則》表19,1.違法行為環境影響程度:小,0%;2.違法行為持續時間:不足3個月,0%;3.違法行為發生地:在生態保護紅線區域外,0%;4.環境違法次數(兩年內,含本次):2次,5%(見證據8);5.對周邊居民、單位等的影響:未發現對周邊生產經營、生活造成不良影響,0%。
罰款金額=2萬元+(20萬元-2萬元)×(0%+0%+0%+5%+0%)=2.9萬元。
三、處罰決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強制法》和《罰款決定與罰款收繳分離實施辦法》的規定,當事人應當自接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向指定賬號(以下三種任選其一)繳納罰款(合計)人民幣貳萬玖仟元。繳款成功7個工作日后,持本處罰決定書原件和支付憑證,到指定地址開具《江蘇省非稅收入一般繳款書(收據)》。到期不繳納罰款的,我局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七十二條第一款第一項之規定,每日按罰款數額的百分之三加處罰款,最高不超過人民幣貳萬玖仟元。
1.開戶行:中國工商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連云港海昌路支行
戶名:連云港市財政局
賬號:9558831107900850013
2.開戶行:中國農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連云港分行營業部
戶名:連云港市財政局
賬號:104311010400056340000085001
3.開戶行:江蘇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連云港分行營業部
戶名:連云港市財政局
賬號:70000201311000923085001
(匯款時,請備注處罰決定書文號)
開票地址:連云港市生態環境局信訪大廳(海州區海昌南路78號)
四、申請復議或者提起訴訟的途徑和期限
當事人如不服本處罰決定,可以在接到本處罰決定之日起六十日內向連云港市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在六個月內直接向灌南縣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如果當事人逾期不申請復議,也不提起行政訴訟、又不履行本處罰決定的,我局將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連云港市生態環境局
2025年5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