連云港市生態環境局
行政處罰決定書
連東環行罰〔2024〕70號
當事人:連云港晶都機動車檢測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霍如剛
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1320722MA216FPF7L
住所:連云港市東海縣石榴街道牛辰路東側130號
當事人連云港晶都機動車檢測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當事人”)環境違法一案,我局經過調查取證,現已審查終結。
一、事實和證據
我局于2024年10月11日對當事人進行現場檢查,發現當事人未按照規定記錄機動車相關信息,現場調取當事人2024年1月6日至8月13日期間出具的38份《在用車檢驗(測)報告》,上述38份報告中“OBD檢測模塊”中“CALID/CVN信息的發動機控制單元”的CALID均為3I1GK64593720853,CVN均為8961AE45。其中有15輛柴油車、23輛汽油車,在15輛柴油車進行檢驗中未按照《柴油車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測量方法(自由加速法及加載減速法)》(GB3847-2018)9.1“記錄和保存的內容應至少包括附錄A、附錄B、附錄E和附錄G中所列內容。”以及附件EB“每次檢查,無論通過與否,系統必須自動記錄、采集以下數據項,并按規定進行報送。EB.2 OBD相關信息 以下信息如適用,應記錄SAE J1979中Mode 9下讀出的所有排放相關控制單元信息:控制單元名稱、控制單元CALID、控制單元CVN。”的規定記錄機動車相關信息;對23輛汽油車進行檢驗時,未按照《汽油車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測量方法(雙怠速法及簡易工況法)》(GB18285-2018)9.1“記錄和保存的內容應至少包括附錄A、附錄B、附錄C、附錄D、附錄F和附錄H中所列的內容。”以及附件FB“每次檢查,無論通過與否,系統必須自動記錄、采集以下數據項,并按規定進行報送。FB.2 OBD相關信息 以下信息如適用,應記錄SAE J1979中Mode 9下讀出的所有排放相關控制單元信息:控制單元名稱、控制單元CALID、控制單元 CVN。”的規定記錄機動車相關信息。
以上事實,有如下證據為證,可以認定:
1、2024年10月11日由孟*提供的當事人統一社會信用代碼證書(營業執照)復印件1份,證明當事人主體身份。
2、2024年10月11日由孟*提供的身份證復印件2份,證明霍如剛、孟*個人身份信息。
3、2024年10月11日由當事人提供的授權委托書1份,證明孟*受當事人委托接受生態環境部門的調查。
4、2024年10月11日由孟*確認的《行政法律文書送達地址確認書》1份,證明當事人送達地址。
5、2024年10月11日由孟*提供的《檢驗檢測機構資質認定證書》復印件1份,證明當事人具有對外出具檢驗檢測報告的能力。
6、2024年10月11日由孟*簽字確認的我局執法人員在公司現場檢查時做的《現場檢查(勘察)筆錄》1份,證明當事人38輛機動車出具的檢測合格報告顯示發動機控制單元CALID均為3I1GK64593720853、CVN均為8961AE45。
7、2024年10月24日由孟*簽字確認的在公司現場檢查時做的《調查詢問筆錄》1份,證明當事人存在“未按照規定記錄機動車相關信息”的違法事實。
8、2024年10月11日我局執法人員在公司檢查現場拍攝照片4張及現場執法檢查錄像光盤1份,證明當事人存在“未按照規定記錄機動車相關信息”的違法事實。
9、2024年10月11日由孟*提供的當事人于2024年1月6日至8月13日期間為車牌號分別為蘇GV****、蘇GV****、蘇G8****、蘇E9****等38輛機動車出具的用車檢驗(測)報告,以及相應的檢測過程數據、OBD過程數據復印件各1份,證明當事人存在“未按照規定記錄機動車相關信息”的違法事實。
當事人“對38輛機動車檢測時出具的檢測合格報告顯示發動機控制單元CALID均為3I1GK64593720853、CVN均為8961AE45,未按照規定記錄機動車相關信息”的行為違反了《江蘇省機動車和非道路移動機械排氣污染防治條例》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六項“機動車排放檢驗機構應當如實填寫檢驗信息,按照規定記錄機動車及其所有人的相關信息。”規定,構成了“未按照規定記錄機動車相關信息”的環境違法行為,應當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2024年12月19日,我局向當事人直接送達了《行政處罰事先告知書》(連東環行罰告〔2024〕68-1號),告知擬作出的行政處罰決定及事實、理由和處罰依據,并告知當事人依法享有陳述、申辯的權利,當事人的授權委托人孟*于2024年12月19日簽收。在法定期限內,當事人未進行陳述和申辯。
二、行政處罰的依據、種類
《江蘇省機動車和非道路移動機械排氣污染防治條例》第五十六條第一款第四項:“違反本條例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機動車排放檢驗機構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改正,按照下列規定處罰:(四)未如實填寫檢驗信息,或者未按照規定記錄機動車及其所有人相關信息的,處二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
根據上述規定及《長江三角洲區域生態環境行政處罰裁量規則》(滬環規〔2024〕6號)的規定,經研究,我局決定對當事人“未按照規定記錄機動車相關信息”的環境違法行為作出如下處理:
1、責令于接到本決定書之日起3個月內改正“未按照規定記錄機動車相關信息”的環境違法行為,如已改正,視為本項決定已執行完畢。
2、處以罰款人民幣貳萬叁仟叁佰元整。
裁量情況:適用《長江三角洲區域生態環境行政處罰裁量規則》表19。1.違法行為環境影響程度,小,0%;2.違法行為持續時間6個月以上,不足12個月,11%(證據7-9);3.違法行為發生地,在生態保護紅線區域外,0%;4.環境違法次數(兩年內,含本次)1次,0%;5.對周邊居民、單位等的影響,未發現對周邊生產經營、生活造成不良影響,0%。
罰款金額=2萬元+(5萬元-2萬元)×(0%+11%+0%+0%+0%)=2.33萬元。
三、處罰決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強制法》和《罰款決定與罰款收繳分離實施辦法》的規定,當事人應當自接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向指定賬號(以下三種任選其一)繳納罰款(合計)人民幣貳萬叁仟叁佰元。繳款成功7個工作日后,持本處罰決定書原件和支付憑證,到指定地址開具《江蘇省非稅收入一般繳款書(收據)》。到期不繳納罰款的,我局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七十二條第一款第一項之規定,每日按罰款數額的百分之三加處罰款,最高不超過人民幣貳萬叁仟叁佰元。
1.開戶行:中國工商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連云港海昌路支行
戶名:連云港市財政局
賬號:9558831107900850013
2.開戶行:中國農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連云港分行營業部
戶名:連云港市財政局
賬號:104311010400056340000085001
3.開戶行:江蘇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連云港分行營業部
戶名:連云港市財政局
賬號:70000201311000923085001
(匯款時,請備注處罰決定書文號)
開票地址:連云港市生態環境局信訪大廳(海州區海昌南路78號)
四、申請復議或者提起訴訟的途徑和期限
當事人如不服本處罰決定,可以在接到本處罰決定之日起六十日內向連云港市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在六個月內直接向灌南縣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如果當事人逾期不申請復議,也不提起行政訴訟、又不履行本處罰決定的,我局將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連云港市生態環境局
2024年12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