連云港市生態環境局
行政處罰決定書
連東環行罰〔2025〕6號
當事人:崔*棟
身份證號碼:32072219********35
住所:江蘇省東海縣平明鎮梁橋村**號
當事人崔*棟(以下簡稱“當事人”)環境違法一案,我局經過調查取證,現已審查終結。
一、事實和證據
我局于2025年3月1日根據移交線索對當事人進行調查,發現當事人于2025年2月28日在東海縣平明鎮梁橋村南側池塘邊露天焚燒秸稈。
以上事實,有如下證據為證,可以認定:
1、2025年3月1日由當事人提供的身份證復印件1份,證明當事人個人身份信息。
2、2025年3月17日由東海縣平明鎮梁橋村村干部劉**提供的身份證復印件1份,證明劉**個人身份信息。
3、2025年3月1日由當事人簽字確認的《行政法律文書送達地址確認書》1份,證明當事人送達地址。
4、2025年3月1日由當事人簽字確認的執法人員在對當事人焚燒秸稈點位檢查做的《現場檢查(勘察)筆錄》1份,證明當事人存在“露天焚燒秸稈”的違法事實。
5、由東海縣公安局平明派出所提供的2025年2月28日對當事人做的《詢問筆錄》1份,證明當事人存在“露天焚燒秸稈”的違法事實。
6、由當事人簽字確認的我局執法人員于2025年3月1日、2025年4月8日做的《調查詢問筆錄》各1份、由東海縣平明鎮梁橋村村干部劉**簽字確認的我局執法人員于2025年3月17日做的《調查詢問筆錄》1份,證明當事人存在“露天焚燒秸稈”的違法事實。
7、2025年2月28日由平明鎮政府提供的現場照片2張、2025年3月1日我局執法人員現場拍攝照片1張及執法調查錄像光盤1份,證明當事人存在“露天焚燒秸稈”的違法事實。
當事人“在池塘邊露天焚燒秸稈”的行為違反了《江蘇省大氣污染防治條例》第六十五條第二款“禁止露天焚燒秸稈”之規定,構成了“露天焚燒秸稈”的環境違法行為,應當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2025年5月12日,我局向當事人直接送達了《行政處罰事先告知書》(連東環行罰告〔2025〕3號),告知擬作出的行政處罰決定及事實、理由和處罰依據,并告知當事人依法享有陳述、申辯的權利,當事人于2025年5月12日簽收。在法定期限內,當事人未進行陳述和申辯。2025年5月21日,我局執法人員進行執法監督檢查時,現場已無過火痕跡,池塘周邊已種植小麥等農作物,違法行為已改正。
二、行政處罰的依據、種類
根據《江蘇省大氣污染防治條例》第九十九條第一款“違反本條例第六十五條第二款規定,露天焚燒秸稈的,由生態環境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并可以處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罰款。”并適用《長江三角洲區域生態環境行政處罰裁量規則》的規定,經研究,我局決定對當事人“露天焚燒秸稈”的環境違法行為作出如下處理:
處以罰款人民幣伍佰元整(500元整)。
裁量情況:適用《長江三角洲區域生態環境行政處罰裁量規則》表19,1.違法行為環境影響程度:小,0%;2.違法行為持續時間:不足3個月,0%;3.違法行為發生地:在生態保護紅線區域外,0%;4.環境違法次數(兩年內,含本次):1次,0%;5.對周邊居民、單位等的影響:未發現對周邊生產經營、生活造成不良影響,0%。
罰款金額=500元+(2000元-500元)×(0%+0%+0%+0%+0%)=500元。
三、處罰決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強制法》和《罰款決定與罰款收繳分離實施辦法》的規定,當事人應當自接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向指定賬號(以下三種任選其一)繳納罰款(合計)人民幣伍佰元整。繳款成功7個工作日后,持本處罰決定書原件和支付憑證,到指定地址開具《江蘇省非稅收入一般繳款書(收據)》。到期不繳納罰款的,我局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七十二條第一款第一項之規定,每日按罰款數額的百分之三加處罰款,最高不超過人民幣伍佰元整。
1.開戶行:中國工商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連云港海昌路支行
戶名:連云港市財政局
賬號:9558831107900850013
2.開戶行:中國農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連云港分行營業部
戶名:連云港市財政局
賬號:104311010400056340000085001
3.開戶行:江蘇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連云港分行營業部
戶名:連云港市財政局
賬號:70000201311000923085001
(匯款時,請備注處罰決定書文號)
開票地址:連云港市生態環境局信訪大廳(海州區海昌南路78號)
四、申請復議或者提起訴訟的途徑和期限
當事人如不服本處罰決定,可以在接到本處罰決定之日起六十日內向連云港市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在六個月內直接向灌南縣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如果當事人逾期不申請復議,也不提起行政訴訟、又不履行本處罰決定的,我局將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連云港市生態環境局
2025年5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