連云港市生態環境局
行政處罰決定書
連東環行罰〔2025〕11號
當事人:江蘇薔薇實業集團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相飛
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1320722703803846G
住所:江蘇省連云港市東海縣駝峰鄉薔薇工業園區3號
當事人重點排污單位江蘇薔薇實業集團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當事人”)環境違法一案,我局經過調查取證,現已審查終結。
一、事實和證據
我局于2025年6月27日對當事人進行現場檢查,檢查時當事人4號窯爐生產線正在生產,檢查發現當事人在線監測設施未按技術規范進行維護,現場委托第三方運維公司對在線監測設備進行SO2示值誤差測試,SO2滿量程為200mg/m3,所用標氣SO2濃度為177mg/m3,分別進行三次示值誤差測試,測定時間均設定約300秒,三次SO2通標結果分別為65mg/m3、125.3mg/m3、126.4mg/m3,平均值為105.57mg/m3,示值誤差為-35.715%,超出《固定污染源煙氣(SO2、NOX、顆粒物)排放連續監測技術規范》(HJ 75-2017)9.3.7“當滿量程<100umol>3)時,二氧化硫示值誤差不超過±2.5%(相對于儀表滿量程值)”規定的誤差范圍,未保證監測設備正常運行。
以上事實,有如下證據為證,可以認定:
1、2025年6月27日由李**提供的當事人統一社會信用代碼證書(營業執照)復印件1份,證明當事人主體身份。
2、2025年6月27日由李**提供的身份證復印件2份,證明相飛、李**個人身份信息。
3、2025年6月27日由當事人提供的授權委托書1份,證明李**受當事人委托接受生態環境部門的調查。
4、2025年6月27日由李**簽字確認的《行政法律文書送達地址確認書》1份,證明當事人送達地址。
5、2025年6月27日由李**簽字確認的我局執法人員在公司現場檢查時做的《現場檢查(勘察)筆錄》1份,證明當事人在線監測設備運行維護不規范,現場進行在線監測設備SO2示值誤差測試,三次實測值均遠小于標氣值。
6、由韓*簽字確認的我局執法人員于2025年6月27日在當事人現場調查時做的《調查詢問筆錄》1份、第三方連云港綽越環保科技有限公司出具的《證明》1份及2025年7月11日由李**提供的當事人與連云港綽越環保科技有限公司簽訂的《在線監測設備委托運營服務合同》復印件1份,證明韓*為當事人在線監測設備運維人員,當事人存在“未保證監測設備正常運行”的違法事實。
7、由李**簽字確認的我局執法人員于2025年7月11日在當事人現場調查時做的《調查詢問筆錄》1份,證明當事人存在“未保證監測設備正常運行”的違法事實。
8、2025年6月27日、7月11日我局執法人員在當事人現場檢查時拍攝照片3張及現場執法檢查錄像光盤1份,證明我局執法人員對當事人現場檢查情況。
9、《關于印發2025年連云港市環境監管重點單位名錄的通知》(連環發〔2025〕39 號)復印件1份及2025年7月11日由李**提供的當事人排污許可證(節選)復印件1份,證明當事人為重點排污單位。
10、《固定污染源煙氣(SO2、NOx、顆粒物)排放連續監測技術規范》(HJ 75-2017)(節選)復印件1份,證明當事人二氧化硫示值誤差應當不超過±2.5%(相對于儀表滿量程值)。
11、連云港市生態環境局行政處罰決定書(連東環行罰〔2023〕43號、連東環行罰〔2023〕44號、連東環行罰〔2023〕75號)復印件各1份,證明當事人兩年內有環境違法行為且被處罰,環境違法次數(兩年內,含本次)為4次。
當事人“在線監測設備未按技術規范進行維護,SO2示值誤差遠超出±2.5%限值”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二十四條第一款“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和監測規范,對其排放的工業廢氣和本法第七十八條規定名錄中所列有毒有害大氣污染物進行監測,并保存原始監測記錄。其中,重點排污單位應當安裝、使用大氣污染物排放自動監測設備,與環境保護主管部門的監控設備聯網,保證監測設備正常運行并依法公開排放信息。監測的具體辦法和重點排污單位的條件由國務院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規定。”之規定,構成了“未保證監測設備正常運行”的環境違法行為,應當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2025年8月12日,我局向當事人直接送達了《行政處罰事先(聽證)告知書》(連東環行罰告〔2025〕13號),告知擬作出的行政處罰決定及事實、理由和處罰依據,并告知當事人依法享有的陳述、申辯,要求聽證的權利。當事人的授權委托人李**于2025年8月12日簽收。在法定期限內,當事人未進行陳述和申辯,放棄聽證權利。
二、行政處罰的依據、種類
《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一百條第三項:“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拒不改正的,責令停產整治:
(三)未按照規定安裝、使用大氣污染物排放自動監測設備或者未按照規定與環境保護主管部門的監控設備聯網,并保證監測設備正常運行的。”
根據上述規定及適用《長江三角洲區域生態環境行政處罰裁量規則》(滬環規〔2024〕6號)的規定,經研究,我局決定對當事人“未保證監測設備正常運行”的環境違法行為作出如下處理:
1、責令立即改正“未保證監測設備正常運行”的環境違法行為,如已改正,視為本項決定已執行完畢。
2、處以罰款人民幣伍萬玖仟陸佰元整(5.96萬元整)。
裁量情況:適用《長江三角洲區域生態環境行政處罰裁量規則》表19。1.違法行為環境影響程度,小,0%;2.違法行為持續時間,不足3個月,0%;3.違法行為發生地,在生態保護紅線區域外,0%;4.環境違法次數(兩年內,含本次)4次,22%(證據11);5、對周邊居民、單位等的影響,未發現對周邊生產經營、生活造成不良影響,0%。
罰款金額=2萬元+(20萬元-2萬元)×(0%+0%+0%+22%+0%)=5.96萬元。
三、處罰決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強制法》和《罰款決定與罰款收繳分離實施辦法》的規定,當事人應當自接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向指定賬號(以下三種任選其一)繳納罰款(合計)人民幣伍萬玖仟陸佰元整。繳款成功7個工作日后,持本處罰決定書原件和支付憑證,到指定地址開具《江蘇省非稅收入一般繳款書(收據)》。到期不繳納罰款的,我局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七十二條第一款第一項之規定,每日按罰款數額的百分之三加處罰款,最高不超過人民幣伍萬玖仟陸佰元。
1.開戶行:中國工商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連云港海昌路支行
戶名:連云港市財政局
賬號:9558831107900850013
2.開戶行:中國農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連云港分行營業部
戶名:連云港市財政局
賬號:104311010400056340000085001
3.開戶行:江蘇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連云港分行營業部
戶名:連云港市財政局
賬號:70000201311000923085001
(匯款時,請備注處罰決定書文號)
開票地址:連云港市生態環境局信訪大廳(海州區海昌南路78號)
四、申請復議或者提起訴訟的途徑和期限
當事人如不服本處罰決定,可以在接到本處罰決定之日起六十日內向連云港市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在六個月內直接向灌南縣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如果當事人逾期不申請復議,也不提起行政訴訟、又不履行本處罰決定的,我局將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連云港市生態環境局
2025年8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