連云港市生態環境局
行政處罰決定書
連東環行罰〔2025〕1號
當事人:連云港隆和礦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薛源
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13207226865638008
住所:東海縣種畜場駐地
當事人連云港隆和礦產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當事人”)環境違法一案,我局經過調查取證,現已審查終結。
一、事實和證據
我局于2024年11月21日對當事人進行現場檢查,發現當事人廠區東南角露天堆放易產生揚塵的含砂土的石榴石原料,未采取覆蓋、密閉等措施防治揚塵污染。
以上事實,有如下證據為證,可以認定:
1、2024年11月22日由李**提供的當事人統一社會信用代碼證書(營業執照)復印件1份,證明當事人主體身份。
2、2024年11月21日由李**提供的身份證復印件2份,證明薛源、李**個人身份信息。
3、2024年11月21日由當事人提供的授權委托書1份,證明李**受當事人委托接受生態環境部門的調查。
4、2024年11月21日由李**確認的《行政法律文書送達地址確認書》1份,證明當事人送達地址。
5、2024年11月21日由李**簽字確認的我局執法人員在公司現場檢查時做的《現場檢查(勘察)筆錄》1份,證明當事人在廠區東南角露天堆放易產生揚塵的含砂土的石榴石原料。
6、2024年11月22日由李**簽字確認的我局執法人員在公司現場檢查時做的《調查詢問筆錄》1份,證明當事人存在“對不能密閉的易產生揚塵的物料,未采取有效覆蓋措施防治揚塵污染”的違法事實。
7、2024年11月21日我局執法人員在公司現場檢查時現場拍攝照片2張及現場執法檢查錄像光盤1份,證明當事人存在“對不能密閉的易產生揚塵的物料,未采取有效覆蓋措施防治揚塵污染”的違法事實。
當事人“露天堆放易產生揚塵的含砂土的石榴石原料,未采取覆蓋、密閉等措施防治揚塵污染”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條第一款“貯存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產生揚塵的物料應當密閉;不能密閉的,應當設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嚴密圍擋,并采取有效覆蓋措施防治揚塵污染。”的規定,構成了“對不能密閉的易產生揚塵的物料,未采取有效覆蓋措施防治揚塵污染”的環境違法行為,應當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2024年12月30日,我局向當事人直接送達了《行政處罰事先告知書》(連東環行罰告〔2024〕77號),告知擬作出的行政處罰決定及事實、理由和處罰依據,并告知當事人依法享有陳述、申辯的權利,當事人的授權委托人李**于2024年12月30日簽收。在法定期限內,當事人未進行陳述和申辯。
二、行政處罰的依據、種類
《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條第二項:“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生態環境等主管部門按照職責責令改正,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拒不改正的,責令停工整治或者停業整治: (二) 對不能密閉的易產生揚塵的物料,未設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嚴密圍擋,或者未采取有效覆蓋措施防治揚塵污染的;”
根據上述規定及《長江三角洲區域生態環境行政處罰裁量規則》(滬環規〔2024〕6號)的規定,經研究,我局決定對當事人“對不能密閉的易產生揚塵的物料,未采取有效覆蓋措施防治揚塵污染”的環境違法行為作出如下處理:
1、責令立即改正“對不能密閉的易產生揚塵的物料,未采取有效覆蓋措施防治揚塵污染”的環境違法行為,如已改正,視為本項決定已執行完畢。
2、處以罰款人民幣壹萬元整。
裁量情況:適用《長江三角洲區域生態環境行政處罰裁量規則》表19,1.違法行為環境影響程度:小,0%;2.違法行為持續時間:不足3個月,0%;3.違法行為發生地:在生態保護紅線區域外,0%;4.環境違法次數(兩年內,含本次),1次,0%;5.對周邊居民、單位等的影響,未發現對周邊生產經營、生活造成不良影響,0%。
罰款金額=1萬元+(10萬元-1萬元)×(0%+0%+0%+0%+0%)=1萬元。
三、處罰決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強制法》和《罰款決定與罰款收繳分離實施辦法》的規定,當事人應當自接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向指定賬號(以下三種任選其一)繳納罰款(合計)人民幣壹萬元整。繳款成功7個工作日后,持本處罰決定書原件和支付憑證,到指定地址開具《江蘇省非稅收入一般繳款書(收據)》。到期不繳納罰款的,我局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七十二條第一款第一項之規定,每日按罰款數額的百分之三加處罰款,最高不超過人民幣壹萬元整。
1.開戶行:中國工商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連云港海昌路支行
戶名:連云港市財政局
賬號:9558831107900850013
2.開戶行:中國農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連云港分行營業部
戶名:連云港市財政局
賬號:104311010400056340000085001
3.開戶行:江蘇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連云港分行營業部
戶名:連云港市財政局
賬號:70000201311000923085001
(匯款時,請備注處罰決定書文號)
開票地址:連云港市生態環境局信訪大廳(海州區海昌南路78號)
四、申請復議或者提起訴訟的途徑和期限
當事人如不服本處罰決定,可以在接到本處罰決定之日起六十日內向連云港市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在六個月內直接向灌南縣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如果當事人逾期不申請復議,也不提起行政訴訟、又不履行本處罰決定的,我局將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連云港市生態環境局
2025年1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