連云港市生態環境局
行政處罰決定書
連東環行罰〔2024〕60號
當事人:東海縣李埝林場勝一新型墻體材料廠
法定代表人:王新文
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1320722796529056C
住所:東海縣李埝林場苗圃駐地
東海縣李埝林場勝一新型墻體材料廠(以下簡稱“當事人”)環境違法一案,我局經過調查取證,現已審查終結。
一、事實、證據及陳述申辯情況
我局于2024年6月4日根據生態環境部交辦線索對當事人進行現場檢查,檢查時隧道窯正在生產,焙燒產生氮氧化物、二氧化硫等污染物。當事人排污許可證注銷后仍繼續生產,未取得排污許可證排放污染物。
以上事實,有如下證據為證,可以認定:
1、2024年6月4日由王新文提供的當事人統一社會信用代碼證書(營業執照)復印件1份,證明當事人主體身份。
2、2024年6月4日由王新文提供的身份證復印件1份,證明王新文個人身份信息。
3、2024年6月4日由王新文簽字確認的《行政法律文書送達地址確認書》1份,證明當事人送達地址。
4、2024年6月4日由王新文簽字確認的執法人員在公司現場檢查時做的《現場檢查(勘察)筆錄》1份,證明當事人存在“未取得排污許可證排放污染物”的違法事實。
5、2024年6月4日、7月10日由王新文簽字確認的執法人員在公司現場調查時做的《調查詢問筆錄》2份,證明當事人存在“未取得排污許可證排放污染物”的違法事實。
6、2024年6月4日執法人員在公司現場檢查時現場拍攝照片1張及現場執法檢查錄像光盤1份,證明當事人存在“未取得排污許可證排放污染物”的違法事實。
7、2024年7月10日由王新文提供的《年產6000萬塊煤矸石空心磚技改項目建設項目環境影響報告表》(節選)復印件1份、《年產6000萬塊煤矸石空心磚技改項目建設項目竣工環境保護驗收報告》(節選)復印件1份,證明當事人行業類別為粘土磚瓦及建筑砌塊制造,隧道窯焙燒產生氮氧化物、二氧化硫等污染物。
8、《固定污染排污許可分類管理名錄》(2019年版)(節選)1份,證明當事人屬于重點管理:粘土磚瓦及建筑砌塊制造3031(以煤或者煤矸石為燃料的燒結磚瓦),應當辦理排污許可證。
9、2024年8月2日由王新文提供的當事人2022年7月至2024年6月電費增值稅電子普通發票復印件、當事人廢氣排放口2022年7月至2024年6月在線數據統計表復印件各1份,全國排污許可證管理信息平臺公開端網站截圖1份,證明當事人排污許可證于2022年7月4日注銷,當事人存在無證生產排污行為。
10、連云港市生態環境局行政處罰決定書(連環行罰〔2023〕30號、連東環行罰〔2024〕16號)復印件2份,證明當事人兩年內有環境違法行為且被處罰,環境違法次數(兩年內,含本次)為3次。
當事人“排污許可證注銷后繼續生產,未取得排污許可證排放污染物”的行為違反了《排污許可管理條例》第二條第一款的規定,構成了“未取得排污許可證排放污染物”的環境違法行為,應當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2024年8月2日,我局向當事人直接送達了《責令改正違法行為決定書》(連東環責改〔2024〕Q24080101號),責令當事人立即改正違法行為。2024年9月25日,我局向當事人直接送達了《行政處罰事先(聽證)告知書》(連東環行罰告〔2024〕57號),告知擬作出的行政處罰決定及事實、理由和處罰依據,并告知當事人依法享有陳述申辯和聽證的權利,當事人的法定代表人王新文于2024年9月25日簽收。
2024年9月30日,當事人向我局提交《陳述申辯》,提出:1、公司始建于2018年,2019年經環境評估合格,于同年7月辦理了排污許可證后開始投入生產經營。2022年7月4日在未收到貴局任何解釋說明的情況下,排污許可證被注銷。公司多次申請辦理,貴局既不給允許辦理也未給出不合規不能辦理的理由。公司2022年7月4日排污許可證雖然被注銷,但后繼續的生產經營仍按照有證的要求,在貴局的監督指導下生產經營。違反《排污許可管理條例》這是不爭的事實,但造成這一違法行為的客觀存在與貴局相關聯,對貴局的最高限度的罰款決定,公司無法接受。
2、公司已收到了鄉鎮限期關停拆除通知書,現已進入倒計時拆除時限,故請求貴局能念在本廠已血本無歸走投無路的情況下,撤銷連東環行罰告〔2024〕57號通知書。
針對當事人的陳述申辯,經我局復核,意見如下:當事人項目屬于粘土磚瓦及建筑砌塊制造3031(以煤或者煤矸石為燃料的燒結磚瓦),應實行排污許可重點管理。我局在2022年6月開展排污單位排污許可證到期末延續和整改到期未完成的排查工作時已向當事人提醒排污許可證到期末延續等問題,在當事人到期未延續的情況下,我局于2022年7月4日依法對當事人排污許可證予以注銷,并在全國排污許可證管理信息平臺進行公告。經核查全國排污許可證管理信息平臺記錄,僅查詢到當事人在2024年8月7日提交的申請記錄,8月15日平臺審核人員已正常反饋修改意見后退回。我局在2022年至2024年日常監督檢查中,已多次督促當事人應對其存在的無證排污、物料粉塵排放等問題進行整改,此外,2024年5月東海縣人民政府印發《東海縣建材行業專項治理工作方案》(東政辦發〔2024〕21號)再次要求當事人推進整改,直至2024年6月4日我局現場檢查時,當事人仍存在“未取得排污許可證排放污染物”的違法行為,違法事實清楚,證據確鑿。經復核,當事人于2024年10月17日全面停產,經對當事人違法行為持續時間進一步核實,按照有利于當事人原則,對裁量因素中的“2.違法行為持續時間”的裁量因子由“12個月以上”調整為“不足3個月”,“裁量百分值”也相應由“22%”調整為“0%。
二、行政處罰的依據、種類
《排污許可管理條例》第三十三條第一項規定:“違反本條例規定,排污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或者限制生產、停產整治,處2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報經有批準權的人民政府批準,責令停業、關閉:
(一)未取得排污許可證排放污染物;”
根據上述規定及《江蘇省生態環境行政處罰裁量基準規定》(蘇環規〔2020〕1號)的規定,經研究,我局決定對當事人“未取得排污許可證排放污染物”的環境違法行為作出如下處理:
處以罰款人民幣貳拾捌萬捌仟元整(28.8萬元整)。
裁量情況:適用《江蘇省生態環境行政處罰裁量基準規定》表14。裁量起點20%;1.違法行為的環境影響程度,小,0%;2.違法行為持續時間,不足三個月,0%;3.建設項目地點,在生態保護紅線區域外,0%;4.環境違法次數(兩年內,含本次),3次,11%(證據10);5.對周邊居民、單位等造成的不良影響,無,0%;
罰款金額=[20%+(0%+0%+0%+11%+0%)×(1-20%)]×100萬元=28.8萬元。
三、處罰決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強制法》和《罰款決定與罰款收繳分離實施辦法》的規定,當事人應當自接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向指定賬號繳納罰款(合計)人民幣貳拾捌萬捌仟元(28.8萬元)。繳款成功7個工作日后,持本處罰決定書原件和支付憑證,到指定地址開具《江蘇省非稅收入一般繳款書(收據)》。到期不繳納罰款的,我局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七十二條第一款第一項之規定,每日按罰款數額的百分之三加處罰款,最高不超過人民幣貳拾捌萬捌仟元(28.8萬元)。
1.開戶行:中國工商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連云港海昌路支行
戶名:連云港市財政局
賬號:9558831107900850013
2.開戶行:中國農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連云港分行營業部
戶名:連云港市財政局
賬號:104311010400056340000085001
3.開戶行:江蘇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連云港分行營業部
戶名:連云港市財政局
賬號:70000201311000923085001
(匯款時,請備注處罰決定書文號)
開票地址:連云港市生態環境局信訪大廳(海州區海昌南路78號)
四、申請復議或者提起訴訟的途徑和期限
當事人如不服本處罰決定,可以在接到本處罰決定之日起六十日內向連云港市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在六個月內直接向灌南縣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如果當事人逾期不申請復議,也不提起行政訴訟、又不履行本處罰決定的,我局將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連云港市生態環境局
2024年11月13日
附相關法律(法規)條款:
《排污許可管理條例》第二條第一款:“依照法律規定實行排污許可管理的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以下稱排污單位),應當依照本條例規定申請取得排污許可證;未取得排污許可證的,不得排放污染物。”
第三十三條第一項:“違反本條例規定,排污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或者限制生產、停產整治,處2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報經有批準權的人民政府批準,責令停業、關閉:
(一)未取得排污許可證排放污染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