連云港市生態環境局
行政處罰決定書
連東環行罰〔2024〕48號
當事人:江蘇雨松環境修復研究中心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鐘樹明
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1320592MA1W8N688K
住所:南通市崇川區永興大道919號好盈國際能源中心1幢4層
當事人江蘇雨松環境修復研究中心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當事人”)環境違法一案,我局經過調查取證,現已審查終結。
一、事實及證據
2024年7月12日,我局根據生態環境部移交線索調查,并經后續補充調查發現:當事人受連云港江利達礦產品有限公司委托,于2024年6月14日對其進行監測時,在增碳劑生產車間生產設備停止運行時段(2024年6月14日12:15-13:10)未核實運行工況,且采樣原始記錄未經連云港江利達礦產品有限公司確認,出具檢測報告。經核實,當事人無違法所得。
以上事實,有如下證據為證,可以認定:
1、2024年7月13日由朱**提供的統一社會信用代碼證書(營業執照)復印件1份,證明當事人主體身份。
2、2024年7月13日由朱**提供的檢驗檢測機構資質認定證書復印件1份,證明當事人的檢驗檢測能力。
3、2024年7月13日由鐘樹明、朱**、徐*、姜**、賀**提供的身份證復印件5份,證明鐘樹明、朱**、徐*、姜**、賀**的個人身份信息。
4、2024年7月13日由當事人提供的授權委托書4份,證明朱**、徐*、姜**、賀**受當事人委托接受生態環境部門的調查。
5、2024年7月13日由徐*、姜**、賀**提供的采樣人員上崗證3份,證明徐*、姜**、賀**的采樣資質。
6、當事人提供的《情況說明》復印件1份,證明徐*為當事人YSHJ(綜)2024918的廢氣檢測報告的采樣組長,為直接負責人員。
7、2024年7月13日由朱**提供的朱**、徐*與當事人的勞動合同2份,證明朱**、徐*與當事人存在勞動關系。
8、2024年7月13日由當事人蓋章確認的《行政法律文書送達地址確認書》1份,證明當事人送達地址。
9、2024年7月12日由薛**提供的統一社會信用代碼證書(營業執照)及法定代表人身份證復印件各1份,證明連云港江利達礦產品有限公司的主體身份及王**的個人身份信息。
10、2024年7月12日由薛**提供的身份證復印件1份,證明薛**的個人身份信息。
11、2024年7月12日由連云港江利達礦產品有限公司提供的授權委托書1份,證明薛**受連云港江利達礦產品有限公司委托接受生態環境部門的調查。
12、由薛**簽字確認的我局執法人員于2024年7月12日在連云港江利達礦產品有限公司現場檢查時做的《現場檢查(勘察)筆錄》1份,證明當事人2024年6月14日對連云港江利達礦產品有限公司進行自行監測的采樣活動中,在12:15-13:10停產時段進行監測。
13、由薛**簽字確認的我局執法人員于2024年7月12日在連云港江利達礦產品有限公司調查時做的《調查詢問筆錄》1份,證明連云港江利達礦產品有限公司與當事人之間的委托檢測關系及2024年6月14日連云港江利達礦產品有限公司增碳劑生產車間生產狀況。
14、由朱**、徐*、姜**、賀**簽字確認的于2024年7月13日在連云港市東海生態環境局接受調查時做的《調查詢問筆錄》4份,證明當事人存在出具虛假監測報告的違法事實。
15、連云港江利達礦產品有限公司增碳劑生產車間2024年6月14日10:30-13:40監控視頻錄像光盤1份,證明增碳劑生產車間12:15-13:10時段現場無工人,車間生產設備未運行。
16、我局執法人員于2024年7月12日在連云港江利達礦產品有限公司現場檢查時現場拍攝照片(含10:30-13:40監控視頻錄像截圖)4張、現場執法檢查錄像光盤1份,證明當事人存在出具虛假監測報告的違法事實。
17、2024年7月13日由朱**提供的當事人煙塵(顆粒物)、廢氣采樣原始記錄復印件2份,證明采樣原始記錄未經連云港江利達礦產品有限公司企業負責人簽字確認。
18、2024年7月11日由薛**提供的檢測報告(YSHJ(綜)2024918)復印件1份,證明當事人在12:15-13:10停產時段未核實運行工況,在增碳劑生產車間生產設備停止運行的情況下開展檢測并出具顆粒物檢測報告。
19、2024年9月3日由薛**提供的當事人與連云港江利達礦產品有限公司簽訂的《檢測服務合同書》復印件1份,證明當事人與連云港江利達礦產品有限公司之間的委托檢測關系。
20、2024年9月3日由連云港江利達礦產品有限公司提供的《情況說明》1份,證明連云港江利達礦產品有限公司尚未向當事人支付檢測服務費用,當事人無違法所得。
21、《固定源廢氣監測技術規范》(HJ/T 397-2007)復印件1份,證明當事人開展固定源廢氣監測應當采用的方法及現場監測期間對污染源的工況要求。
當事人上述行為違反了《江蘇省生態環境監測條例》第二十五條:“開展生態環境監測,應當遵守檢驗檢測機構監督管理和生態環境監測相關法律、法規規定,并符合生態環境監測標準、技術規范的要求。開展輻射環境監測等特定領域的監測,還應當同時符合輻射等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要求。”及第二十八條:“生態環境監測機構及其負責人對其監測數據的真實性、準確性負責,不得出具虛假監測報告。采樣人員、分析人員、審核與授權簽字人,分別對樣品、原始監測數據、監測報告的真實性負責。”之規定,構成了“出具虛假監測報告”的環境違法行為,應當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2024年11月12日,我局向當事人直接送達了《行政處罰事先(聽證)告知書》(連東環行罰告〔2024〕51-1號),告知擬作出的行政處罰決定及事實、理由和處罰依據,并告知當事人依法享有陳述申辯和聽證的權利,當事人的授權委托人朱**于2024年11月12日簽收。
二、行政處罰的依據、種類
《江蘇省生態環境監測條例》第四十五條第一款:“違反本條例規定,生態環境監測機構和人員篡改、偽造生態環境監測數據或者出具虛假監測報告的,由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沒收違法所得,對生態環境監測機構處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由生態環境主管部門給予警告,并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依法應當撤銷資質認定證書的,資質認定主管部門應當撤銷。”
根據上述規定及《長江三角洲區域生態環境行政處罰裁量規則》(滬環規〔2024〕6號)的規定,經研究,我局決定對當事人“出具虛假監測報告”的環境違法行為作出如下決定:
處以罰款人民幣壹拾萬元(10萬元)。鑒于當事人無違法所得,不予執行沒收違法所得。
裁量情況:適用《長江三角洲區域生態環境行政處罰裁量規則》表16-2,1.涉及的服務對象數量:1家,0%;2.出具虛假報告數量:1個,0%;3.造成環境危害后果程度:難以衡量,0%;4.違法行為持續時間:不足1個月,0%;5.環境違法行為次數(兩年內,含本次):1次,0%。
罰款金額=10萬元+(0%+0%+0%+0%+0%)×(50-10)萬元=10萬元。
三、處罰決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強制法》和《罰款決定與罰款收繳分離實施辦法》的規定,當事人應當自接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向指定賬號繳納罰款(合計)人民幣壹拾萬元。繳款成功7個工作日后,持本處罰決定書原件和支付憑證,到指定地址開具《江蘇省非稅收入一般繳款書(收據)》。到期不繳納罰款的,我局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七十二條第一款第一項之規定,每日按罰款數額的百分之三加處罰款,最高不超過人民幣壹拾萬元。
1.開戶行:中國工商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連云港海昌路支行
戶名:連云港市財政局
賬號:9558831107900850013
2.開戶行:中國農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連云港分行營業部
戶名:連云港市財政局
賬號:104311010400056340000085001
3.開戶行:江蘇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連云港分行營業部
戶名:連云港市財政局
賬號:70000201311000923085001
(匯款時,請備注處罰決定書文號)
開票地址:連云港市生態環境局信訪大廳(海州區海昌南路78號)
四、申請復議或者提起訴訟的途徑和期限
當事人如不服本處罰決定,可以在接到本處罰決定之日起六十日內向連云港市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在六個月內直接向灌南縣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如果當事人逾期不申請復議,也不提起行政訴訟、又不履行本處罰決定的,我局將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連云港市生態環境局
2024年11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