連云港市生態環境局
行政處罰決定書
連東環行罰〔2025〕4號
當事人:東海縣祥東新型環保材料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張陳柱
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1320722MA1WW7M36R
住所:連云港市東海縣雙店鎮棠沂村10-8號
當事人東海縣祥東新型環保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當事人”)環境違法一案,我局經過調查取證,現已審查終結。
一、事實和證據
我局于2025年1月20日對當事人進行檢查,發現當事人2025年1月16日至18日陸續將**煉化(連云港)有限公司產生的大量工業固體廢物擅自堆放在廠區東側院內地面上,堆放現場地面未采取防滲漏等措施。經查,無違法所得。
以上事實,有如下證據為證,可以認定:
1、2025年2月5日由張陳柱提供的統一社會信用代碼證書(營業執照)復印件1份,證明當事人主體身份。
2、2025年2月5日由張陳柱提供的身份證復印件1份,證明張陳柱個人身份信息。
3、2025年2月5日由張陳柱簽字確認的《行政法律文書送達地址確認書》1份,證明當事人送達地址。
4、2025年2月5日由張陳柱簽字確認的執法人員在公司現場檢查時做的《現場檢查(勘察)筆錄》1份,證明當事人在2025年1月20日檢查時廠區東側院內露天堆放約1000噸煤氣化粗渣,已采取覆蓋措施,地面硬化破損嚴重。當事人于2025年1月27日將上述工業固體廢物轉移至庫房貯存。
5、2025年2月6日由張陳柱簽字確認的執法人員在公司現場調查時做的《調查詢問筆錄》1份,證明當事人存在“擅自堆放工業固體廢物”的違法事實。
6、2025年1月20日、2月5日我局執法人員現場檢查時現場拍攝照片3張及現場執法檢查錄像光盤1份,證明我局執法人員對當事人現場檢查情況,2月5日我局現場檢查時,當事人已將露天堆放的煤氣化粗渣轉移至廠區北側庫房內規范貯存。
7、2025年2月5日由張陳柱提供的《關于對東海縣祥東新型環保材料有限公司年產12000萬塊混凝土免燒磚項目環境影響報告表的批復》(連環表復〔2023〕1022號)復印件及《一般工業固體廢物貯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標準》(GB18599-2020)復印件各1份,證明當事人固體廢物在廠內的暫存場所須執行《一般工業固體廢物貯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標準》(GB18599-2020)的相關規定。
8、交通部門車輛軌跡查詢系統查詢結果復印件9份、2025年3月19日由楊**提供的**煉化(連云港)有限公司汽車出庫計量單復印件7份,證明當事人廠區東側院內堆放的工業固體廢物為**煉化(連云港)有限公司產生的煤氣化粗渣。
9、2025年3月19日由楊**提供的**煉化(連云港)有限公司煉化一體化產品優化項目(2#乙二醇+苯酚/丙酮)環境影響報告書(節選)復印件1份、**煉化(連云港)有限公司排污許可證(節選)復印件1份,證明**煉化(連云港)有限公司提供給當事人的煤氣化粗渣屬性為工業固體廢物。
10、連云港市生態環境局不予行政處罰決定書(連東環行不罰〔2024〕18號)復印件1份,證明當事人兩年內有環境違法行為,環境違法次數(兩年內,含本次)為2次。
當事人“在廠區東側院內地面上堆放工業固體廢物,未采取防滲漏等措施”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第二十條第一款“產生、收集、貯存、運輸、利用、處置固體廢物的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應當采取防揚散、防流失、防滲漏或者其他防止污染環境的措施,不得擅自傾倒、堆放、丟棄、遺撒固體廢物”之規定,構成了“擅自堆放工業固體廢物”的環境違法行為,應當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2025年2月5日我局現場檢查時,當事人已將露天堆放的煤氣化粗渣轉移至廠區北側庫房內規范貯存。2025年5月12日,我局向當事人直接送達了《行政處罰事先(聽證)告知書》(連東環行罰告〔2025〕2-1號),告知擬作出的行政處罰決定及事實、理由和處罰依據,并告知當事人依法享有的陳述、申辯,要求聽證的權利,當事人于2025年5月12日簽收。在法定期限內,當事人未進行陳述和申辯,放棄聽證權利。
二、行政處罰的依據、種類
《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第一百零二條第一款第七項、第二款規定:“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由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處以罰款,沒收違法所得;情節嚴重的,報經有批準權的人民政府批準,可以責令停業或者關閉:
(七)擅自傾倒、堆放、丟棄、遺撒工業固體廢物,或者未采取相應防范措施,造成工業固體廢物揚散、流失、滲漏或者其他環境污染的;
有前款第一項、第八項行為之一,處五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有前款第二項、第三項、第四項、第五項、第六項、第九項、第十項、第十一項行為之一,處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的罰款;有前款第七項行為,處所需處置費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所需處置費用不足十萬元的,按十萬元計算。對前款第十一項行為的處罰,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適用其規定。”
根據上述規定及適用《長江三角洲區域生態環境行政處罰裁量規則》(滬環規〔2024〕6號)的規定,經研究,我局決定對當事人“擅自堆放工業固體廢物”的環境違法行為作出如下處理:
處以罰款人民幣壹拾捌萬陸仟元整(18.6萬元)。鑒于當事人無違法所得,故不予執行沒收違法所得。
裁量情況:適用《長江三角洲區域生態環境行政處罰裁量規則》專用裁量表9-5;1.涉案工業固體廢物總量:100噸以上,38%(見證據4-6,8);2.違法行為發生地:在生態保護紅線區域外,0%;3.環境違法次數(兩年內,含本次):2次,5%(見證據10);4.對周邊居民、單位等的影響:未發現對周邊生產經營、生活造成不良影響,0%。
罰款金額=[1+(3-1)×(38%+0%+5%+0%)]×10萬元=18.6萬元。
三、處罰決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強制法》和《罰款決定與罰款收繳分離實施辦法》的規定,當事人應當自接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向指定賬號(以下三種任選其一)繳納罰款(合計)人民幣壹拾捌萬陸仟元。繳款成功7個工作日后,持本處罰決定書原件和支付憑證,到指定地址開具《江蘇省非稅收入一般繳款書(收據)》。到期不繳納罰款的,我局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七十二條第一款第一項之規定,每日按罰款數額的百分之三加處罰款,最高不超過人民幣壹拾捌萬陸仟元。
1.開戶行:中國工商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連云港海昌路支行
戶名:連云港市財政局
賬號:9558831107900850013
2.開戶行:中國農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連云港分行營業部
戶名:連云港市財政局
賬號:104311010400056340000085001
3.開戶行:江蘇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連云港分行營業部
戶名:連云港市財政局
賬號:70000201311000923085001
(匯款時,請備注處罰決定書文號)
開票地址:連云港市生態環境局信訪大廳(海州區海昌南路78號)
四、申請復議或者提起訴訟的途徑和期限
當事人如不服本處罰決定,可以在接到本處罰決定之日起六十日內向連云港市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在六個月內直接向灌南縣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如果當事人逾期不申請復議,也不提起行政訴訟、又不履行本處罰決定的,我局將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連云港市生態環境局
2025年5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