連云港市生態環境局
行政處罰決定書
連東環行罰〔2025〕12號
當事人:東海縣長盛同源建筑材料廠(個人獨資)
投資人:薄文祥
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1320722MADP4C4F6D
住所:東海縣石梁河鎮韓辰路與興辰路交匯處路南20米
當事人東海縣長盛同源建筑材料廠(個人獨資)(以下簡稱“當事人”)環境違法一案,我局經過調查取證,現已審查終結。
一、事實和證據
我局于2025年5月8日、5月28日對當事人進行檢查,發現當事人廠區內堆放大量易產生揚塵的物料石子未采取密閉、圍擋、遮蓋、清掃、灑水等措施,減少粉塵和氣態污染物排放。
以上事實,有如下證據為證,可以認定:
1、2025年5月8日由薄文祥提供的統一社會信用代碼證書(營業執照)復印件1份,證明當事人主體身份。
2、2025年5月8日由薄文祥提供的身份證復印件1份,證明薄文祥個人身份信息。
3、2025年5月8日由薄文祥簽字確認的《行政法律文書送達地址確認書》1份,證明當事人送達地址。
4、2025年5月8日、5月28日由薄文祥簽字確認的我局執法人員在公司現場檢查時做的《現場檢查(勘察)筆錄》2份,證明當事人廠區內東南角、中間、西南角和西北角堆放易產生揚塵的石子產品,未采取覆蓋等措施防止揚塵污染。
5、2025年5月8日、5月28日由薄文祥簽字確認的我局執法人員在當事人現場檢查時做的《調查詢問筆錄》2份,證明當事人存在“未采取密閉、圍擋、遮蓋、清掃、灑水等措施,控制、減少粉塵排放”的違法事實。
6、2025年5月8日、5月28日我局執法人員在當事人現場檢查時現場拍攝照片8張及執法檢查錄像光盤1份,證明我局執法人員對當事人現場檢查情況。
7、2025年5月8日由薄文祥提供的東海縣**建材有限公司的統一社會信用代碼證書(營業執照)復印件、《經營合同》復印件各1份,2025年7月2日由陳**簽字確認的《調查詢問筆錄》1份,由陳**提供的灌云縣**建筑材料廠的統一社會信用代碼證書(營業執照)復印件、陳**身份證復印件、2025年二季度和三季度支付租金收款收據復印件各1份,由薄文祥提供的《補充合同》復印件1份,證明當事人為實際承租人和生產經營者,系該案的違法主體。
8、2025年5月8日由薄文祥提供的東海縣**建材有限公司《年回收處置100萬方建筑垃圾項目建設項目環境影響報告表》(節選)復印件、《年回收處置100萬方建筑垃圾項目竣工環境保護驗收報告》(節選)復印件、《年回收處置100萬方建筑垃圾項目驗收后變動環境影響分析》(節選)復印件各1份及《產業結構調整指導目錄(2011年本)(2013年修正)(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令第21號)》(節選)復印件1份,證明當事人行業類別為建材行業。
當事人“露天堆放易產生揚塵的物料石子,未采取密閉、圍擋、遮蓋等措施減少粉塵和氣態污染物的排放”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八條第二款“工業生產企業應當采取密閉、圍擋、遮蓋、清掃、灑水等措施,減少內部物料的堆存、傳輸、裝卸等環節產生的粉塵和氣態污染物的排放。”之規定,構成了“未采取密閉、圍擋、遮蓋等措施,控制、減少粉塵和氣態污染物排放”的環境違法行為,應當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2025年8月8日,我局向當事人直接送達了《行政處罰事先告知書》(連東環行罰告〔2025〕10號),告知擬作出的行政處罰決定及事實、理由和處罰依據,并告知當事人依法享有的陳述、申辯的權利,當事人的投資人薄文祥于2025年8月8日簽收。在法定期限內,當事人未進行陳述和申辯。
二、行政處罰的依據、種類
《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五項:“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拒不改正的,責令停產整治:
(五)鋼鐵、建材、有色金屬、石油、化工、制藥、礦產開采等企業,未采取集中收集處理、密閉、圍擋、遮蓋、清掃、灑水等措施,控制、減少粉塵和氣態污染物排放的。”
根據上述規定及適用《長江三角洲區域生態環境行政處罰裁量規則》(滬環規〔2024〕6號)的規定,經研究,我局決定對當事人“露天堆放易產生揚塵的物料石子,未采取密閉、圍擋、遮蓋等措施減少粉塵和氣態污染物的排放”的環境違法行為作出如下處理:
1、責令立即改正“露天堆放易產生揚塵的物料石子,未采取密閉、圍擋、遮蓋等措施減少粉塵和氣態污染物的排放”的環境違法行為,如已改正,視為本項決定已執行完畢。
2、處以罰款人民幣貳萬元整(2萬元)。
裁量情況:適用《長江三角洲區域生態環境行政處罰裁量規則》表19,1.違法行為環境影響程度:小,0%;2.違法行為持續時間:不足3個月,0%;3.違法行為發生地:在生態保護紅線區域外,0%;4.環境違法次數(兩年內,含本次):1次,0%;5.對周邊居民、單位等的影響:未發現對周邊生產經營、生活造成不良影響,0%。
罰款金額=2萬元+(20萬元-2萬元)×(0%+0%+0%+0%+0%)=2萬元。
三、處罰決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強制法》和《罰款決定與罰款收繳分離實施辦法》的規定,當事人應當自接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向指定賬號(以下三種任選其一)繳納罰款(合計)人民幣貳萬元整。繳款成功7個工作日后,持本處罰決定書原件和支付憑證,到指定地址開具《江蘇省非稅收入一般繳款書(收據)》。到期不繳納罰款的,我局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七十二條第一款第一項之規定,每日按罰款數額的百分之三加處罰款,最高不超過人民幣貳萬元。
1.開戶行:中國工商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連云港海昌路支行
戶名:連云港市財政局
賬號:9558831107900850013
2.開戶行:中國農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連云港分行營業部
戶名:連云港市財政局
賬號:104311010400056340000085001
3.開戶行:江蘇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連云港分行營業部
戶名:連云港市財政局
賬號:70000201311000923085001
(匯款時,請備注處罰決定書文號)
開票地址:連云港市生態環境局信訪大廳(海州區海昌南路78號)
四、申請復議或者提起訴訟的途徑和期限
當事人如不服本處罰決定,可以在接到本處罰決定之日起六十日內向連云港市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在六個月內直接向灌南縣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如果當事人逾期不申請復議,也不提起行政訴訟、又不履行本處罰決定的,我局將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連云港市生態環境局
2025年8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