連云港市生態環境局
行政處罰決定書
連東環行罰〔2025〕15號
當事人:東??h暢通汽車綜合性能檢測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丁加勝
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1320722072761183R
住所:東海縣牛山鎮牛安公路東側
當事人東海縣暢通汽車綜合性能檢測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當事人”)環境違法一案,我局經過調查取證,現已審查終結。
一、事實、證據及聽證情況
根據省廳機管中心交辦異常線索和非現場巡查異常線索,我局于2025年4月25日對當事人進行檢查,發現當事人于2025年1月23日、3月3日、3月24日分別對蘇G39***柴油車、蘇GR1***柴油車、蘇GH6***柴油車采用加載減速法進行排放檢驗,3輛柴油車在首檢或復檢時均存在氮氧化物實測值超出《柴油車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測量方法》(GB 3847-2018)規定的限值不合格的情況,再次復檢時未按照《柴油車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測量方法(自由加速法及加載減速法)》(GB 3847-2018)的規定將油門保持在全開位置,在未達到車輛檢驗運行條件下出具排放檢驗檢測合格報告,對上述車輛收取排放檢驗費用共480元。
以上事實,有如下證據為證,可以認定:
1、2025年4月25日由王*提供的當事人統一社會信用代碼證書(營業執照)復印件1份,證明當事人主體身份。
2、2025年5月9日由王*提供的身份證復印件3份、由劉*提供的身份證復印件1份,證明王*、王**、丁加勝、劉*個人身份信息。
3、2025年4月25日由當事人提供的授權委托書2份,2025年5月9日由當事人提供的授權委托書1份,證明王*、王**、劉*受當事人委托接受生態環境部門的調查。
4、2025年5月9日由王*確認的《行政法律文書送達地址確認書》1份,證明當事人送達地址。
5、2025年4月25日由王*提供的《檢驗檢測機構資質認定證書》復印件1份,證明當事人具有對外出具檢驗檢測報告的資質。
6、2025年4月25日由王*提供的《關于王*等七位同志任職的通知》復印件1份,證明王*為當事人技術負責人。
7、2025年4月25日由當事人技術負責人王*簽字確認的我局執法人員在公司現場檢查時做的《現場檢查(勘察)筆錄》1份,證明當事人對蘇G39***柴油車、蘇GR1***柴油車、蘇GH6***柴油車出具合格檢測報告時,油門開度未始終保持在最大開度狀態。
8、2025年4月25日由王*、王**簽字確認的我局執法人員在當事人現場調查時做的《調查詢問筆錄》2份,2025年5月9日由劉*簽字確認的我局執法人員在當事人現場調查時做的《調查詢問筆錄》1份,證明當事人存在“出具虛假排放檢驗報告”的違法事實。
9、2025年4月25日我局執法人員在當事人現場檢查時拍攝照片3張及現場執法檢查錄像光盤1份,2025年5月9日我局執法人員在公司檢查現場拍攝照片3張,證明我局執法人員對當事人現場檢查情況。
10、2025年4月25日由當事人技術負責人王*提供的蘇G39***柴油車、蘇GR1***柴油車、蘇GH6***柴油車不合格在用車檢驗(測)報告復印件、合格在用車檢驗(測)報告復印件各3份及配套的加載減速檢測過程數據報告和OBD過程數據報告,證明當事人出具的3份不合格在用車檢驗(測)報告氮氧化物實測值均超出檢測限值;出具的3份合格報告的過程數據顯示:蘇G39***柴油車于80%、100%VelMaxHP檢測點時油門開度最低降在53%;蘇GR1***柴油車于80%、100%VelMaxHP檢測點時油門開度最低降在46%;蘇GH6***柴油車于80%、100%VelMaxHP檢測點時油門開度最低降在55%,未將油門保持在最大開度位置。
11、《柴油車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測量方法(自由加速法及加載減速法)》(GB 3847-2018)(節選)復印件1份,證明氮氧化物排放檢測限值為1500×10-6;當事人在檢測開始后,應始終將油門保持在最大開度狀態,直到檢測系統通知松開油門為止。
12、2025年4月25日由當事人技術負責人王*提供的機動車檢測收費標準1份,證明柴油車環檢加載減速法收費為160元/輛。
13、連云港市生態環境局行政處罰決定書(連東環行罰字〔2023〕37號)復印件1份,證明當事人兩年內有環境違法行為且被處罰,環境違法次數(兩年內,含本次)為2次。
當事人“在未達到車輛檢驗運行條件下為車牌號蘇G39***柴油車、蘇GR1***柴油車、蘇GH6***柴油車出具排放檢驗合格報告”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四條第一款“機動車排放檢驗機構應當依法通過計量認證,使用經依法檢定合格的機動車排放檢驗設備,按照國務院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制定的規范,對機動車進行排放檢驗,并與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聯網,實現檢驗數據實時共享。機動車排放檢驗機構及其負責人對檢驗數據的真實性和準確性負責?!敝幎?,構成了“出具虛假排放檢驗報告”的環境違法行為,應當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2025年6月30日,我局向當事人直接送達了《行政處罰事先(聽證)告知書》(連東環行罰告〔2025〕9號),告知擬作出的行政處罰決定及事實、理由和處罰依據,并告知當事人依法享有陳述、申辯和要求聽證的權利,當事人的授權委托人王*于2025年6月30日簽收。當事人于2025年7月12日至14日對涉案3輛柴油車召回重檢,并出具合格報告,違法行為已改正。當事人于2025年7月1日申請聽證,我局于2025年7月22日公開舉行聽證會,當事人主要提出以下聽證意見:
1.并非出具虛假報告而是操作不規范。根據《生態環境廳關于進一步加強全省機動車排放檢驗監管管理工作的通知》(蘇環辦[2023]155號文)附件3出具虛假檢驗報告行為共8條,而加載減速法未保持油門開度最大屬于違規,不屬于虛假報告8條中。3臺車均是初次檢驗時,氮氧化物實測值處于合格與不合格的臨界值,車主對公司檢驗結果存疑,要求重新檢驗確認(公司于2023年更換四渦流機的底盤測功機后,施加扭矩速度變快會造成車輛工作狀態更惡劣從而影響尾氣數值)。根據檢測實踐,使用尿素的車輛,在油門開度增大的情況下,對應的氮氧化物會降低,反之亦然,檢測氮氧化物實測值的降低與車主消除了車輛進排氣系統堵塞存在直接相關性,車主消除進氣管路堵塞的隱患后,公司檢驗員又重新進行了復檢,檢測數值為合格,但是復檢期間存在檢驗員油門操作不規范的情形。綜上,申請以操作不規范進行認定。2.已積極進行整改,申請從輕、減輕或不予處罰。公司檢測人員不存在主觀故意行為,只是存在操作不熟練的問題。公司違規行為后果沒有造成環境污染、生態破壞、公眾健康損害且造成的社會影響較小,公司已進行自查自糾、人員培訓、制度落實,杜絕同類問題發生。公司于2025年7月12-14日對上述3輛車召回重檢且檢驗合格,符合減輕或不予處罰的情形,公司的經營狀況難以承受高額處罰,經濟效益情況較差,希望貴局從扶持指導企業向正確方向發展角度,對公司從輕、減輕或不予處罰。
針對當事人的聽證申請意見,經我局復核認為:1.經復核,涉案3輛柴油車在首檢或復檢時均存在氮氧化物實測值超出《柴油車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測量方法》(GB 3847-2018)規定的限值不合格的情況,再次復檢時未按照《柴油車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測量方法(自由加速法及加載減速法)》(GB 3847-2018)B.2.3.2.4“檢測開始后,應始終將油門保持在最大開度狀態,直到檢測系統通知松開油門為止”相關規定,當事人在改變關鍵檢驗條件下出具不符合實際情況的排放檢驗檢測合格報告,該行為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四條第一款之規定,違法事實清楚。當事人辯稱“操作不規范”不成立,
當事人作為機動車排放檢驗機構具有出具檢驗檢測報告的資質,應當對檢驗數據的真實性和準確性負責,設備問題不構成免責理由,當事人3輛車在初檢時因氮氧化物實測值超出限值而未通過,復檢過程中出現了油門開度異常情況,與初檢形成對比,充分證明了操作人員的行為并非一般性操作不規范,而是具有明確的目的性,當事人的行為本質是通過人為干預檢測過程,改變關鍵的檢驗條件,獲得虛假的氮氧化物實測值,最終目的是出具數據失真的虛假合格報告,當事人構成“出具虛假排放檢驗報告”的違法行為。
2.我局執法人員在對當事人技術人員王*和檢測員王**、劉*進行調查詢問筆錄時,3人均表示涉案車輛復檢時油門開度如果保持最大,會出現和首檢一樣氮氧化物超標的結果,充分說明公司人員存在主觀故意。當事人雖于2025年7月12日至14日對涉案3輛柴油車召回重檢,但整改滯后,且整改重檢時的車況并不能代表之前檢車時的車況。經復核,我局認為當事人“出具虛假排放檢驗報告”的行為不符合《長江三角洲區域生態環境領域輕微違法行為依法不予行政處罰清單》《連云港市生態環境領域免罰輕罰清單》等免罰輕罰情形。我局對于企業召回重檢整改并自查自糾對員工進行培訓的態度予以認可,對于企業的困難處境表示同情,但該違法行為事實清楚,裁量適當,應維持原擬定處罰。
二、行政處罰的依據、種類
《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條第一款:“違反本法規定,偽造機動車、非道路移動機械排放檢驗結果或者出具虛假排放檢驗報告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沒收違法所得,并處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由負責資質認定的部門取消其檢驗資格?!?/p>
根據上述規定及適用《長江三角洲區域生態環境行政處罰裁量規則》(滬環規〔2024〕6號)的規定,經研究,我局決定對當事人“出具虛假排放檢驗報告”的環境違法行為作出如下處理:
處以罰款人民幣貳拾叁萬陸仟元整(23.6萬元),沒收違法所得人民幣肆佰捌拾元整(480元)。
裁量情況:適用《長江三角洲區域生態環境行政處罰裁量規則》表13-1。1.涉及的機動車、非道路移動機械數量,3臺以上不足10臺,15%(證據7-10);2.造成環境危害后果程度無法估量,0%;3.違法行為持續時間,3個月以上不足6個月,10%(證據7-10);4.環境違法次數(兩年內,含本次)2次,9%(證據13)。
罰款金額=10萬元+(50萬元-10萬元)×(15%+0%+10%+9%)=23.6萬元。
三、處罰決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強制法》和《罰款決定與罰款收繳分離實施辦法》的規定,當事人應當自接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向指定賬號(以下三種任選其一)繳納罰款(合計)人民幣貳拾叁萬陸仟元整。繳款成功7個工作日后,持本處罰決定書原件和支付憑證,到指定地址開具《江蘇省非稅收入一般繳款書(收據)》。到期不繳納罰款的,我局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七十二條第一款第一項之規定,每日按罰款數額的百分之三加處罰款,最高不超過人民幣貳拾叁萬陸仟元。
1.開戶行:中國工商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連云港海昌路支行
戶名:連云港市財政局
賬號:9558831107900850013
2.開戶行:中國農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連云港分行營業部
戶名:連云港市財政局
賬號:104311010400056340000085001
3.開戶行:江蘇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連云港分行營業部
戶名:連云港市財政局
賬號:70000201311000923085001
(匯款時,請備注處罰決定書文號)
開票地址:連云港市生態環境局信訪大廳(海州區海昌南路78號)
四、申請復議或者提起訴訟的途徑和期限
當事人如不服本處罰決定,可以在接到本處罰決定之日起六十日內向連云港市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在六個月內直接向灌南縣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如果當事人逾期不申請復議,也不提起行政訴訟、又不履行本處罰決定的,我局將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連云港市生態環境局
2025年8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