連云港市生態環境局
行政處罰決定書
連東環行罰〔2024〕66號
當事人:史俊高
公民身份號碼:32072219**********
住所:江蘇省東海縣牛山街道菜市街6-5號
當事人史俊高(以下簡稱“當事人”)環境違法一案,我局經過調查取證,現已審查終結。
一、事實和證據
2024年7月10日,我局執法人員檢查發現東海縣藍博能源有限公司于2024年1月擅自新建一條碳化硅粉清洗、烘干生產線及配套污水處理設施,檢查時清洗缸和槽內裝有碳化硅粉與水的混合物,烘干房內已鋪設碳化硅粉進行晾曬,該生產線于2024年4月建成后即投產,需配套建設的環境保護設施未經驗收,建設項目即投入使用。當事人系東海縣藍博能源有限公司環保負責人,對上述項目負責。
以上事實,有如下證據為證,可以認定:
1、2024年7月10日,由當事人提供的統一社會信用代碼證書(營業執照)復印件1份,證明東海縣藍博能源有限公司的主體身份。
2、2024年7月10日,由當事人提供的身份證復印件2份,證明當事人、李**個人身份信息。
3、2024年7月10日,由東海縣藍博能源有限公司提供的授權委托書1份,證明當事人受東海縣藍博能源有限公司委托接受生態環境部門的調查。
4、2024年7月10日,由當事人確認的《行政法律文書送達地址確認書》1份,證明當事人送達地址。
5、2024年7月10日、11月5日,由當事人簽字確認的我局執法人員在東海縣藍博能源有限公司現場檢查時做的《現場檢查(勘察)筆錄》2份,證明東海縣藍博能源有限公司擅自新建碳化硅粉清洗、烘干生產線及配套污水處理設施,已建成清洗槽、攪拌機、電烘干機、沉淀池、壓濾機等設施設備。
6、2024年7月10日、11月5日由當事人簽字確認的執法人員在東海縣藍博能源有限公司現場檢查時做的《調查詢問筆錄》2份,證明東海縣藍博能源有限公司存在“需要配套建設的環境保護設施未經驗收,建設項目即投入生產”的違法事實。
7、2024年7月10日執法人員在東海縣藍博能源有限公司現場檢查時現場拍攝照片4張及2024年7月10日、11月5日現場執法檢查錄像光盤1份,證明東海縣藍博能源有限公司存在“需要配套建設的環境保護設施未經驗收,建設項目即投入生產”的違法事實。
8、2024年11月5日當事人提供的任職文件1份,證明當事人為東海縣藍博能源有限公司環保負責人。
東海縣藍博能源有限公司上述行為違反了《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條例》第十九條第一款“編制環境影響報告書、環境影響報告表的建設項目,其配套建設的環境保護設施經驗收合格,方可投入生產或者使用;未經驗收或者驗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生產或者使用。”之規定,構成“需要配套建設的環境保護設施未經驗收,建設項目即投入生產”的環境違法行為,當事人為東海縣藍博能源有限公司環保負責人,對上述行為負責,應當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2024年12月16日,我局向當事人直接送達了《行政處罰事先(聽證)告知書》(連東環行罰告〔2024〕74號),告知擬作出的行政處罰決定及事實、理由和處罰依據,并告知當事人依法享有陳述、申辯和要求聽證的權利,當事人史俊高于2024年12月16日簽收。在法定期限內,當事人未進行陳述和申辯,放棄聽證權利。
二、行政處罰的依據、種類
《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條例》第二十三條第一款:“違反本條例規定,需要配套建設的環境保護設施未建成、未經驗收或者驗收不合格,建設項目即投入生產或者使用,或者在環境保護設施驗收中弄虛作假的,由縣級以上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處2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不改正的,處100萬元以上200萬元以下的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責任人員,處5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罰款;造成重大環境污染或者生態破壞的,責令停止生產或者使用,或者報經有批準權的人民政府批準,責令關閉。”
根據上述規定及《長江三角洲區域生態環境行政處罰裁量規則》(滬環規〔2024〕6號)的規定,經研究,我局決定對當事人“需要配套建設的環境保護設施未經驗收,建設項目即投入生產”的環境違法行為作出如下處理:
處以罰款人民幣伍萬元整。
裁量情況:適用《長江三角洲區域生態環境行政處罰裁量規則》表14,1.環境危害后果情況:尚未造成環境危害后果,0%;2.主觀情況:一般過失,0%;3.環境違法次數(兩年內,含本次):1次,0%。
罰款金額=5萬元+(20萬元-5萬元)×(0%+0%+0%)=5萬元。
三、處罰決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強制法》和《罰款決定與罰款收繳分離實施辦法》的規定,當事人應當自接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向指定賬號(以下三種任選其一)繳納罰款(合計)人民幣伍萬元。繳款成功7個工作日后,持本處罰決定書原件和支付憑證,到指定地址開具《江蘇省非稅收入一般繳款書(收據)》。到期不繳納罰款的,我局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七十二條第一款第一項之規定,每日按罰款數額的百分之三加處罰款,最高不超過人民幣伍萬元。
1.開戶行:中國工商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連云港海昌路支行
戶名:連云港市財政局
賬號:9558831107900850013
2.開戶行:中國農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連云港分行營業部
戶名:連云港市財政局
賬號:104311010400056340000085001
3.開戶行:江蘇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連云港分行營業部
戶名:連云港市財政局
賬號:70000201311000923085001
(匯款時,請備注處罰決定書文號)
開票地址:連云港市生態環境局信訪大廳(海州區海昌南路78號)
四、申請復議或者提起訴訟的途徑和期限
當事人如不服本處罰決定,可以在接到本處罰決定之日起六十日內向連云港市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在六個月內直接向灌南縣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如果當事人逾期不申請復議,也不提起行政訴訟、又不履行本處罰決定的,我局將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連云港市生態環境局
2024年12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