連云港市生態環境局
行政處罰決定書
連東環行罰〔2024〕43號
當事人:施*廷
身份證號碼:320722****0810****
住所:東??h青湖鎮***
當事人施*廷(以下簡稱“當事人”)環境違法一案,我局經過調查取證,現已審查終結。
一、事實和證據
2024年6月6日、7月23日,我局根據東??h青湖派出所移交的相關證據對當事人進行調查,發現當事人于2024 年6月4日在東??h青湖鎮東朱洲村農田露天焚燒秸稈,過火面積約兩分地。
以上事實,有如下證據為證,可以認定:
1、2024年6月6日由當事人提供的身份證復印件1份,證明當事人個人身份信息。
2、2024年7月23日由東??h青湖鎮東朱洲村黨支部書記施**提供的身份證復印件1份,證明施**個人身份信息。
3、2024年6月6日由當事人簽字確認的《行政法律文書送達地址確認書》1份,證明當事人送達地址。
4、由當事人簽字確認的東??h公安局青湖派出所于2024年6月4日、6月6日對當事人調查詢問的錄像光盤1份、《保證書》1份,證明當事人存在“露天焚燒秸稈”的違法事實。
5、2024年6月6日由當事人簽字確認的我局執法人員在當事人農田現場檢查時做的《現場檢查(勘察)筆錄》1份,證明當事人存在“露天焚燒秸稈”的違法事實。
6、2024年6月6日由當事人簽字確認的《調查詢問筆錄》1份和2024年7月23日由東海縣青湖鎮東朱洲村黨支部書記施**簽字確認的《調查詢問筆錄》1份,證明當事人存在“露天焚燒秸稈”的違法事實。
7、2024年6月6日我局執法人員現場拍攝照片4張及現場執法檢查錄像光盤1份,證明當事人存在“露天焚燒秸稈”的違法事實。
當事人“在農田露天焚燒秸稈”的行為違反了《江蘇省大氣污染防治條例》第六十五條第二款之規定,構成了“露天焚燒秸稈”的環境違法行為,應當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2024年9月10日,我局向當事人直接送達了《行政處罰事先告知書》(連東環行罰告〔2024〕46號),告知擬作出的行政處罰決定及事實、理由和處罰依據,并告知當事人依法享有陳述和申辯的權利,當事人于2024年9月10日簽收。在法定期限內,當事人未進行陳述和申辯。2024年9月10日,我局執法人員進行執法監督檢查時,當事人農田已復墾,違法行為已改正。
二、行政處罰的依據、種類
根據《江蘇省大氣污染防治條例》第六十五條第二款及《江蘇省生態環境行政處罰裁量基準規定》(蘇環規〔2020〕1號)的規定,經研究,我局對當事人作出如下決定:
對“露天焚燒秸稈”的環境違法行為處以罰款人民幣伍佰元整。
裁量情況:適用《江蘇省生態環境行政處罰裁量基準規定》表14,裁量起點25%;1.違法行為的環境影響程度:無法衡量,0%;2.違法行為持續時間:不足3個月,0%;3.建設項目地點:在生態保護紅線區域外,0%;4.環境違法次數(兩年內,含本次):1次,0%;5.對周邊居民、單位等造成不良影響(一年內):無,0%。
罰款金額=[25%+(0%+0%+0%+0%+0%)×(1-25%)]×2000元=500元。
三、處罰決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強制法》和《罰款決定與罰款收繳分離實施辦法》的規定,當事人應當自接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向指定賬號繳納罰款(合計)人民幣伍佰元。繳款成功7個工作日后,持本處罰決定書原件和支付憑證,到指定地址開具《江蘇省非稅收入一般繳款書(收據)》。到期不繳納罰款的,我局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七十二條第一款第一項之規定,每日按罰款數額的百分之三加處罰款,最高不超過人民幣伍佰元。
開戶行:中國工商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連云港海昌路支行
戶名:連云港市財政局
賬號:9558831107900850013
(匯款時,請備注處罰決定書文號)
開票地址:連云港市生態環境局信訪大廳(海州區海昌南路78號)
四、申請復議或者提起訴訟的途徑和期限
當事人如不服本處罰決定,可以在接到本處罰決定之日起六十日內向連云港市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在六個月內直接向灌南縣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如果當事人逾期不申請復議,也不提起行政訴訟、又不履行本處罰決定的,我局將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連云港市生態環境局
2024年9月23日
附相關法律(法規)條款:
1、《江蘇省大氣污染防治條例》第六十五條第二款:“禁止露天焚燒秸稈?!?/p>
2、《江蘇省大氣污染防治條例》第九十九條第一款:“違反本條例第六十五條第二款規定,露天焚燒秸稈的,由生態環境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并可以處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罰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