連云港市生態環境局
行政處罰決定書
連東環行罰〔2024〕5號
當事人:臨沂和邦環境檢測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棟棟
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1371329MA3EPRLL08
住所:山東省臨沂市臨沭縣鄭山鎮政府駐地(張南埠子村)
當事人臨沂和邦環境檢測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當事人”)環境違法一案,我局經過調查取證,現已審查終結。
一、事實和證據
我局于2023年11月14日發現當事人在對連云港**車輪有限公司進行自行監測的采樣活動中存在以下問題:當事人提供的廢水采樣原始記錄中采樣時間為2023年9月14日11點02分、13點20分、15點52分,2023年10月13日9點、11點03分、16點40分,經核查連云港**車輪有限公司的廢水排口監控記錄,9月14日當事人的采樣人員僅在13點20分對廢水進行采樣,10月13日僅在10點57分對廢水進行采樣,其他時間段均未對排口的廢水進行采樣,檢測報告出具三次采樣檢測結果。經查,當事人共收取檢測費用2000元。
以上事實,有如下證據為證,可以認定:
1、2023年11月21日由李*提供的統一社會信用代碼證書(營業執照)復印件1份,證明當事人主體身份。
2、2023年11月21日由李*提供的檢驗檢測機構資質認定證書復印件1份,證明當事人的檢驗檢測能力。
3、2023年11月21日由李*提供的身份證復印件2份,證明李*、李棟棟的個人身份信息。
4、2023年11月16日由尹**、高**提供的身份證復印件2份,證明尹**、高**的個人身份信息。
5、2023年11月21日由吳*寧、陳**、吳**提供的身份證復印件3份,證明吳*寧、陳**、吳**的個人身份信息。
6、2023年11月21日由當事人提供的授權委托書6份,證明吳*寧、尹**、高**、陳**、吳**、李*受臨沂和邦環境檢測有限公司委托接受生態環境部門的調查。
7、2023年11月21日由李*提供的采樣人員上崗證5份,證明吳*寧、尹**、高**、陳**、吳**的采樣資質。
8、2023年11月21日由李*提供的公司關鍵人員任命書復印件1份,證明吳*寧、尹**等人的任命情況及吳*寧為臨沂和邦環境檢測有限公司技術負責人,為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
9、2023年11月21日由當事人蓋章確認的《行政法律文書送達地址確認書》1份,證明當事人送達地址。
10、2023年11月14日由趙**提供的統一社會信用代碼證書(營業執照)復印件1份,證明連云港**車輪有限公司的主體身份。
11、2023年11月14日由趙**提供的身份證復印件1份,證明趙**的個人身份信息。
12、2023年11月14日由趙**提供的授權委托書1份,證明趙**受連云港**車輪有限公司委托接受生態環境部門的調查。
13、2023年11月16日由文**提供的統一社會信用代碼證書(營業執照)復印件1份,證明****技術服務(連云港)有限公司的主體身份。
14、2023年11月16日由文**提供的身份證復印件1份,證明文**的個人身份信息。
15、2023年11月16日由文**提供的授權委托書1份,證明文**受****技術服務(連云港)有限公司委托接受生態環境部門的調查。
16、由趙**簽字確認的我局執法人員于2023年11月14日在連云港**車輪有限公司現場檢查時做的《現場檢查(勘察)筆錄》1份,證明當事人存在的違法事實。
17、由趙**簽字確認的我局執法人員于2023年11月15日在連云港市東海生態環境局調查時做的《調查詢問筆錄》1份及趙**提供的技術咨詢服務合同復印件1份,證明****技術服務(連云港)有限公司與連云港**車輪有限公司之間的委托檢測關系。
18、由文**簽字確認的于2023年11月16日在連云港市東海生態環境局接受調查時做的《調查詢問筆錄》1份,證明****技術服務(連云港)有限公司與當事人之間的委托檢測關系。
19、由高**、尹**簽字確認的于2023年11月16日在連云港市東海生態環境局接受調查時做的《調查詢問筆錄》2份,證明當事人存在的違法事實。
20、由吳*寧、吳**、李*、陳**簽字確認的于2023年11月21日在連云港市東海生態環境局接受調查時做的《調查詢問筆錄》4份,證明當事人存在的違法事實。
21、由尹**、高**簽字確認的于2024年1月4日在連云港市東海生態環境局接受調查時做的《調查詢問筆錄》2份,證明當事人存在的違法事實。
22、我局執法人員于2023年11月14日在連云港**車輪有限公司現場檢查時從公司污水站排水口監控視頻中截取的照片證據5份及我局執法人員于2023年11月14日、11月15日、11月16日、11月21日、2024年1月4日執法檢查及調查詢問的錄像光盤1份,證明當事人存在的違法事實。
23、2023年11月21日由李*提供的檢測報告復印件1份(HBBG2023091305),證明當事人存在的違法事實。
24、2023年11月21日由李*提供的檢測報告復印件1份(HBBG2023100115),證明當事人存在的違法事實。
25、2023年11月16日由李*提供的技術服務合同復印件2份,證明當事人違法所得情況。
當事人“2023年9月14日采樣人員僅在13點20分對廢水進行采樣,2023年10月13日僅在10點57分對廢水進行采樣,其他時間段均未對廢水進行采樣,檢測報告出具三次采樣檢測結果”的行為違反了《江蘇省生態環境監測條例》第二十九條第一款第四項之規定,構成了“偽造生態環境監測數據”的環境違法行為,應當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2024年1月26日,我局向當事人直接送達了《行政處罰事先(聽證)告知書》(連東環行罰告〔2024〕4號),告知擬作出的行政處罰決定及事實、理由和處罰依據,并告知當事人依法享有的陳述、申辯和要求聽證的權利,當事人的授權委托人李*于2024年1月26日簽收。在法定期限內,當事人未進行陳述和申辯,放棄聽證權利。
二、行政處罰的依據、種類
根據《江蘇省生態環境監測條例》第四十五條第一款及《江蘇省生態環境行政處罰自由裁量基準》(蘇環規〔2020〕1號)的規定,經研究,我局對當事人作出如下決定:
對“偽造生態環境監測數據”的環境違法行為處以罰款人民幣拾萬元,沒收違法所得貳仟元。
裁量情況:適用《江蘇省生態環境行政處罰裁量基準規定》表13-3,裁量起點:20%;1.涉及的服務對象數量:1家,0%;2.造成環境危害后果程度:難以衡量,0%;3.違法行為持續時間:不足1個月,0%;4.環境違法行為次數(兩年內,含本次):1次,0%。
罰款金額=(20%+0%+0%+0%+0%)×50萬元=20%×50萬元=10萬元。
三、處罰決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強制法》和《罰款決定與罰款收繳分離實施辦法》的規定,當事人應當自接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向指定賬號繳納罰款人民幣拾萬元及沒收違法所得貳仟元,合計拾萬貳仟元。繳款成功7個工作日后,持本處罰決定書原件和支付憑證,到指定地址開具《江蘇省非稅收入一般繳款書(收據)》。到期不繳納罰款的,我局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七十二條第一款第一項之規定,每日按罰款數額的百分之三加處罰款,最高不超過罰款的數額。
開戶行:中國工商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連云港海昌路支行
戶名:連云港市財政局
賬號:9558831107900850013
(匯款時,請備注處罰決定書文號)
開票地址:連云港市生態環境局信訪大廳(海州區海昌南路78號)
四、申請復議或者提起訴訟的途徑和期限
當事人如不服本處罰決定,可以在接到本處罰決定之日起六十日內向連云港市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在六個月內直接向灌南縣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如果當事人逾期不申請復議,也不提起行政訴訟、又不履行本處罰決定的,我局將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連云港市生態環境局
2024年2月22日
附相關法律(法規)條款:
1、《江蘇省生態環境監測條例》第二十九條第一款:“禁止下列篡改、偽造生態環境監測數據的行為:
(四)偽造、編造原始記錄或者監測報告中的監測數據、監測時間及簽名等信息;”
第四十五條第一款:“違反本條例規定,生態環境監測機構和人員篡改、偽造生態環境監測數據或者出具虛假監測報告的,由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沒收違法所得,對生態環境監測機構處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由生態環境主管部門給予警告,并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依法應當撤銷資質認定證書的,資質認定主管部門應當撤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