連云港市生態環境局
行政處罰決定書
連東環行罰〔2024〕61號
當事人:東海縣桃林鎮懷富新型墻體材料廠
投資人:趙懷付
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1320722355040810Q
住所:東海縣桃林鎮彭才村
東海縣桃林鎮懷富新型墻體材料廠(以下簡稱“當事人”)環境違法一案,我局經過調查取證,現已審查終結。
一、事實、證據
我局于2024年9月12日對當事人進行現場檢查,當事人隧道窯正在生產。經查當事人原排污許可證于2024年8月9日到期后繼續生產,未取得排污許可證排放污染物。
以上事實,有如下證據為證,可以認定:
1、2024年9月12日由彭**提供的當事人統一社會信用代碼證書(營業執照)復印件1份,證明當事人主體身份。
2、2024年9月12日由彭**提供的身份證復印件2份,證明趙懷付、彭**個人身份信息。
3、2024年9月12日由當事人提供的授權委托書1份,證明彭**受當事人委托接受生態環境部門的調查。
4、2024年9月12日由彭**簽字確認的《行政法律文書送達地址確認書》1份,證明當事人送達地址。
5、2024年9月12日由彭**簽字確認的執法人員在當事人現場檢查時做的《現場檢查(勘察)筆錄》1份,證明當事人排污許可證有效期自2023年8月10日至2024年8月9日。
6、2024年9月12日由彭**簽字確認的執法人員在當事人現場調查時做的《調查詢問筆錄》1份,證明當事人存在“未取得排污許可證排放污染物”的違法事實。
7、2024年9月12日執法人員在公司現場檢查時現場拍攝照片7張及現場執法檢查錄像光盤1份,證明當事人存在“未取得排污許可證排放污染物”的違法事實。
8、當事人在線監測數據復印件1份,證明當事人于原排污許可證2024年8月9日到期后存在生產行為。
9、《2024年連云港市環境監管重點單位名錄》(節選)、《固定污染排污許可分類管理名錄》(2019年版)(節選)復印件各1份,證明當事人屬于2024年連云港市環境監管重點單位,且屬于排污許可重點管理:粘土磚瓦及建筑砌塊制造3031(以煤或者煤矸石為燃料的燒結磚瓦),應當辦理排污許可證。
10、連云港市生態環境局行政處罰決定書(連東環行罰〔2023〕46號、連東環行罰〔2024〕4號)復印件1份,證明當事人兩年內有環境違法行為且被處罰,環境違法次數(兩年內,含本次)為3次。
當事人“在原排污許可證到期后繼續生產,未取得排污許可證排放污染物”的行為違反了《排污許可管理條例》第二條第一款之規定,構成了“未取得排污許可證排放污染物”的環境違法行為,應當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2024年9月29日,我局向當事人直接送達了《責令改正違法行為決定書》(連東環責改〔2024〕C240924號),責令當事人30日內改正“未取得排污許可證排放污染物”的環境違法行為。2024年10月16日,我局向當事人直接送達了《行政處罰事先(聽證)告知書》(連東環行罰告〔2024〕63號),告知擬作出的行政處罰決定及事實、理由和處罰依據,并告知當事人依法享有陳述、申辯和要求聽證的權利,當事人的授權委托人彭**于2024年10月16日簽收。在法定期限內,當事人未進行陳述和申辯,放棄聽證權利。
二、行政處罰的依據、種類
《排污許可管理條例》第三十三條第一項規定:“違反本條例規定,排污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或者限制生產、停產整治,處2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報經有批準權的人民政府批準,責令停業、關閉:(一)未取得排污許可證排放污染物;”
根據上述規定及《長江三角洲區域生態環境行政處罰裁量規則》(滬環規〔2024〕6號)的規定,經研究,我局決定對當事人“未取得排污許可證排放污染物”的環境違法行為作出如下處理:
處以罰款人民幣叁拾陸萬捌仟元整。
裁量情況:適用《長江三角洲區域生態環境行政處罰裁量規則》表3-1,1、排污單位管理類別:重點管理,11%(證據9);2、排放污染物種類:排放有毒有害污染物以外的其他污染物,0%;3、違法行為持續時間:不足3個月,0%;4、建設項目地點:在生態保護紅線區域外,0%;5、環境違法次數(兩年內,含本次):3次,10%(證據10);6、對周邊居民、單位等造成的影響:未發現對周邊生產經營、生活造成不良影響,0%;
罰款金額=20萬元+(100萬元-20萬元)×(11%+0%+0%+0%+10%+0%)=36.8萬元。
三、處罰決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強制法》和《罰款決定與罰款收繳分離實施辦法》的規定,當事人應當自接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向指定賬號繳納罰款(合計)人民幣叁拾陸萬捌仟元。繳款成功7個工作日后,持本處罰決定書原件和支付憑證,到指定地址開具《江蘇省非稅收入一般繳款書(收據)》。到期不繳納罰款的,我局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七十二條第一款第一項之規定,每日按罰款數額的百分之三加處罰款,最高不超過人民幣叁拾陸萬捌仟元。
1.開戶行:中國工商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連云港海昌路支行
戶名:連云港市財政局
賬號:9558831107900850013
2.開戶行:中國農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連云港分行營業部
戶名:連云港市財政局
賬號:104311010400056340000085001
3.開戶行:江蘇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連云港分行營業部
戶名:連云港市財政局
賬號:70000201311000923085001
(匯款時,請備注處罰決定書文號)
開票地址:連云港市生態環境局信訪大廳(海州區海昌南路78號)
四、申請復議或者提起訴訟的途徑和期限
當事人如不服本處罰決定,可以在接到本處罰決定之日起六十日內向連云港市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在六個月內直接向灌南縣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如果當事人逾期不申請復議,也不提起行政訴訟、又不履行本處罰決定的,我局將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連云港市生態環境局
2024年11月13日
附相關法律(法規)條款:
《排污許可管理條例》第二條第一款:“依照法律規定實行排污許可管理的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以下稱排污單位),應當依照本條例規定申請取得排污許可證;未取得排污許可證的,不得排放污染物。”
第三十三條第一項:“違反本條例規定,排污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或者限制生產、停產整治,處2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報經有批準權的人民政府批準,責令停業、關閉:
(一)未取得排污許可證排放污染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