連云港市生態環境局
行政處罰決定書
連東環行罰〔2024〕62號
當事人:連云港希諾再生資源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趙士峰
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1320722MA1XFAGXX3
住所:連云港市東海縣桃林鎮徐許路西側(連云港市艾倫鋼鐵有限公司院內)
連云港希諾再生資源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當事人”)環境違法一案,我局經過調查取證,現已審查終結。
一、事實和證據
2024年8月22日、8月23日,我局執法人員對當事人進行現場檢查,發現當事人于2023年下半年及2024年上半年未按照排污許可證自行監測要求對廠界顆粒物開展1次/半年的自行監測。
以上事實,有如下證據為證,可以認定:
1、2024年8月22日由趙士峰提供的當事人統一社會信用代碼證書(營業執照)復印件1份,證明當事人主體身份。
2、2024年8月22日由趙士峰提供的身份證復印件1份,證明趙士峰個人身份信息。
3、2024年8月22日由趙士峰簽字確認的《行政法律文書送達地址確認書》1份,證明當事人的送達地址。
4、2024年8月22日由趙士峰簽字確認的我局執法人員在公司現場檢查時做的《現場檢查(勘察)筆錄》1份,證明當事人現場未提供自行監測報告。
5、2024年8月23日、11月1日由趙士峰簽字確認的我局執法人員在連云港市東海生態環境局做的《調查詢問筆錄》2份,證明當事人存在“未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和監測規范對其排放的工業廢氣進行監測,并保留原始監測記錄”的違法事實。
6、2024年8月22日執法人員在當事人廠區檢查時現場拍攝的照片24張以及現場執法檢查及調查詢問錄像光盤1份,證明當事人存在“未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和監測規范對其排放的工業廢氣進行監測,并保留原始監測記錄”的違法事實。
7、2024年8月22日由趙士峰提供的《排污許可證》(節選)復印件1份、2024年10月24日由趙士峰提供的2023年4月至2024年8月國網江蘇省電力有限公司收費憑證復印件1份及2024年11月1日由趙士峰提供的購買發票及銷售發票復印件,證明當事人切塊工段于2023年7月開始生產,產生顆粒物,當事人應按照排污許可證自行監測要求對廠界的顆粒物開展半年1次的自行監測。
當事人“未按照排污許可證自行監測要求對廠界顆粒物開展1次/半年的自行監測”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二十四條第一款“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和監測規范,對其排放的工業廢氣和本法第七十八條規定名錄中所列有毒有害大氣污染物進行監測,并保存原始監測記錄。其中,重點排污單位應當安裝、使用大氣污染物排放自動監測設備,與生態環境主管部門的監控設備聯網,保證監測設備正常運行并依法公開排放信息。監測的具體辦法和重點排污單位的條件由國務院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規定。”的規定,構成了“未按照規范對其排放的工業廢氣進行監測,并保留原始監測記錄”的環境違法行為,應當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2024年9月10日,我局向當事人直接送達了《責令改正違法行為決定書》(連東環責改〔2024〕C240904號),責令當事人立即改正違法行為。2024年11月16日,我局向當事人直接送達了《行政處罰事先告知書》(連東環行罰告〔2024〕69號),告知擬作出的行政處罰決定及事實、理由和處罰依據,并告知當事人依法享有的陳述、申辯的權利,當事人的法定代表人趙士峰于2024年11月16日簽收。在法定期限內,當事人未進行陳述和申辯。
二、行政處罰的依據、種類
《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一百條第二項規定:“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拒不改正的,責令停產整治:
(二)未按照規定對所排放的工業廢氣和有毒有害大氣污染物進行監測并保存原始監測記錄的;”
根據上述規定及《江蘇省生態環境行政處罰裁量基準規定》(蘇環規〔2020〕1號)的規定,經研究,我局決定對當事人“未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和監測規范對其排放的工業廢氣進行監測,并保留原始監測記錄”的環境違法行為作出如下處理:
處以罰款人民幣肆萬元。
裁量情況:
舊裁量情況:適用《江蘇省生態環境行政處罰裁量基準規定》表12,裁量起點:10%,1.缺少的監測點位數量:1個,0%;2.缺少的監測指標數量(已開展監測的點位):1個,0%;3.監測頻次缺省:2次,10%(證據4-7);4.違法行為持續時間:不足1個月,0%;5.環境違法次數(兩年內,含本次):1次,0%。
罰款金額=(10%+0%+0%+10%+0%+0%)×20萬元=4萬元。
新裁量情況:適用《長江三角洲區域生態環境行政處罰裁量規則》表12-1,1.缺失監測數據的比例:超過20%,30%以下,35%(證據4-7);2.缺失監測數據涉及的污染物種類:涉及有毒有害污染物以外的其他污染物,0%;3.違法行為持續時間:6個月以上,12%(證據4-7);4.環境違法次數(兩年內,含本次):1次,0%。
罰款金額=2萬元+(20萬元-2萬元)×(35%+0%+12%+0%)=10.46萬元。
經比較,按照從舊兼從輕原則,適用《江蘇省生態環境行政處罰裁量基準規定》,處以罰款人民幣4萬元。
三、處罰決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強制法》和《罰款決定與罰款收繳分離實施辦法》的規定,當事人應當自接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向指定賬號(以下三種任選其一)繳納罰款(合計)人民幣肆萬元。繳款成功7個工作日后,持本處罰決定書原件和支付憑證,到指定地址開具《江蘇省非稅收入一般繳款書(收據)》。到期不繳納罰款的,我局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七十二條第一款第一項之規定,每日按罰款數額的百分之三加處罰款,最高不超過人民幣肆萬元。
1.開戶行:中國工商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連云港海昌路支行
戶名:連云港市財政局
賬號:9558831107900850013
2.開戶行:中國農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連云港分行營業部
戶名:連云港市財政局
賬號:104311010400056340000085001
3.開戶行:江蘇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連云港分行營業部
戶名:連云港市財政局
賬號:70000201311000923085001
(匯款時,請備注處罰決定書文號)
開票地址:連云港市生態環境局信訪大廳(海州區海昌南路78號)
四、申請復議或者提起訴訟的途徑和期限
當事人如不服本處罰決定,可以在接到本處罰決定之日起六十日內向連云港市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在六個月內直接向灌南縣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如果當事人逾期不申請復議,也不提起行政訴訟、又不履行本處罰決定的,我局將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連云港市生態環境局
2024年12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