連云港市生態環境局
行政處罰決定書
連東環行罰〔2024〕50號
當事人:東海縣康正新型墻體材料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魯兵武
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1320722MA1NTRQP13
住所:連云港市東海縣雙店鎮昌梨水庫西側
當事人東海縣康正新型墻體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當事人”)環境違法一案,我局經過調查取證,現已審查終結。
一、事實和證據
我局于2024年6月3日根據生態環境部交辦線索對當事人進行檢查,發現當事人于2022年7月注銷排污許可證,經調閱當事人用電量及在線監控數據,當事人在排污許可證注銷后存在生產行為,未取得排污許可證排放污染物。
以上事實,有如下證據為證,可以認定:
1、2024年6月3日由魯兵武提供的當事人統一社會信用代碼證書(營業執照)復印件1份,證明當事人主體身份。
2、2024年6月3日由魯兵武提供的身份證復印件1份,證明魯兵武個人身份信息。
3、2024年9月10日由陳**提供的身份證復印件1份,證明陳**個人身份信息。
4、2024年9月10日由當事人提供的授權委托書1份,證明陳**受當事人委托接受生態環境部門的調查。
5、2024年6月3日由魯兵武確認的《行政法律文書送達地址確認書》1份,證明當事人送達地址。
6、2024年6月3日由魯兵武簽字確認的我局執法人員在公司現場檢查時做的《現場檢查(勘察)筆錄》1份,證明當事人存在“未取得排污許可證排放污染物”的違法事實。
7、2023年6月3日由魯兵武簽字確認的我局執法人員在公司現場檢查時做的《調查詢問筆錄》1份,證明當事人存在“未取得排污許可證排放污染物”的違法事實。
8、2024年6月3日我局執法人員在公司現場檢查時現場拍攝照片3張及執法檢查錄像光盤1份,證明當事人存在“未取得排污許可證排放污染物”的違法事實。
9、2024年8月9日由魯兵武提供的《年產9000萬塊輕型保溫多孔磚(標準磚)建設項目環境影響報告表》(節選)復印件1份,證明當事人生產工藝及行業類別。
10、《固定污染排污許可分類管理名錄》(2019年版)(節選)1份,證明當事人屬于重點管理:粘土磚瓦及建筑砌塊制造3031(以煤或者煤矸石為燃料的燒結磚瓦),應當辦理排污許可證。
11、2024年9月10日由陳**提供的當事人用電量統計表、在線監測數據復印件各1份,證明當事人存在12個月以上的無證排污行為。
12、全國排污許可證管理信息平臺公開端截圖1份,證明當事人排污許可證已于2022年7月4日注銷。
當事人“于2022年7月注銷排污許可證,經調閱當事人用電量及在線監控數據,當事人在排污許可證注銷后存在生產行為,未取得排污許可證排放污染物”的行為違反了《排污許可管理條例》第二條第一款之規定,構成了“未取得排污許可證排放污染物”的環境違法行為,應當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2024年9月25日,我局向當事人直接送達了《行政處罰事先(聽證)告知書》(連東環行罰告〔2024〕59號),告知擬作出的行政處罰決定及事實、理由和處罰依據,并告知當事人依法享有陳述、申辯和要求聽證的權利,當事人的法定代表人魯兵武于2024年9月25日簽收。在法定期限內,當事人未進行陳述和申辯,放棄聽證權利。同日,我局向當事人直接送達《責令改正違法行為決定書》(連東環責改〔2024〕T24091803號),責令當事人立即改正違法行為,當事人已于2024年10月9日停產。
二、行政處罰的依據、種類
根據《排污許可管理條例》第三十三條第一項及《江蘇省生態環境行政處罰裁量基準規定》(蘇環規〔2020〕1號)的規定,經研究,我局對當事人“未取得排污許可證排放污染物”的環境違法行為作出如下處理:
處以罰款人民幣叁拾柒萬陸仟元整。
裁量情況:適用《江蘇省生態環境行政處罰裁量基準規定》通用裁量表14,裁量起點:20%;違法行為的環境影響程度:無法衡量,0%;違法行為持續時間:12個月以上,22%(證據11-12);建設項目地點:在生態保護紅線區域外,0%;環境違法次數(兩年內,含本次):1次,0%;對周邊居民、單位等造成的不良影響:無,0%。
罰款金額=[20%+(0%+22%+0%+0%+0%)×(1-20%)]×100萬元=37.6萬元。
三、處罰決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強制法》和《罰款決定與罰款收繳分離實施辦法》的規定,當事人應當自接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向指定賬號繳納罰款(合計)人民幣叁拾柒萬陸仟元整。繳款成功7個工作日后,持本處罰決定書原件和支付憑證,到指定地址開具《江蘇省非稅收入一般繳款書(收據)》。到期不繳納罰款的,我局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七十二條第一款第一項之規定,每日按罰款數額的百分之三加處罰款,最高不超過人民幣叁拾柒萬陸仟元整。
1.開戶行:中國工商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連云港海昌路支行
戶名:連云港市財政局
賬號:9558831107900850013
2.開戶行:中國農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連云港分行營業部
戶名:連云港市財政局
賬號:104311010400056340000085001
3.開戶行:江蘇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連云港分行營業部
戶名:連云港市財政局
賬號:70000201311000923085001
(匯款時,請備注處罰決定書文號)
開票地址:連云港市生態環境局信訪大廳(海州區海昌南路78號)
四、申請復議或者提起訴訟的途徑和期限
當事人如不服本處罰決定,可以在接到本處罰決定之日起六十日內向連云港市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在六個月內直接向灌南縣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如果當事人逾期不申請復議,也不提起行政訴訟、又不履行本處罰決定的,我局將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連云港市生態環境局
2024年10月11日
附相關法律(法規)條款:
《排污許可管理條例》第二條第一款:“依照法律規定實行排污許可管理的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以下稱排污單位),應當依照本條例規定申請取得排污許可證;未取得排污許可證的,不得排放污染物。”
第三十三條第一項:“違反本條例規定,排污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或者限制生產、停產整治,處2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報經有批準權的人民政府批準,責令停業、關閉:
(一)未取得排污許可證排放污染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