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總則
1.1
編制目的
為了建立健全應對突發環境事件的應急機制,切實做好全市突發環境事件防控和處置工作,保護生態環境,保障公眾生命健康和財產安全,制定本預案。
1.2
編制依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國家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以及《江蘇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辦法》《江蘇省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等相關法律、法規、規章及規范性文件,編制本預案。
1.3
工作原則
(1)以人為本,預防為主。建立突發環境事件預警防范體系,及時消除環境安全隱患,提高應急處置能力,采取積極措施消除或減輕突發環境事件造成的影響和損失,最大程度地保障公眾的環境安全。
(2)統一領導,分級負責。在市政府的統一領導下,強化部門溝通協作,充分發揮各部門專業優勢,提高聯防聯控和快速反應能力。堅持屬地為主,發揮地方政府職能作用,形成分級負責、分類指揮、綜合協調、逐級響應的突發環境事件處置體系。
(3)依靠科技,提高素質。整合現有環境應急救援力量和環境監測網絡,發揮專業應急處置隊伍和專家隊伍的積極作用。充分做好應對突發環境事件的物資裝備和技術準備,加強培訓演練。
1.4
適用范圍
本預案適用于我市行政區域內突發環境事件應對工作
突發環境事件是指由于污染物排放或自然災害、生產安全事故等因素,導致污染物或有毒有害物質進入大氣、水體、土壤等環境介質,突然造成或可能造成環境質量下降,危及公眾身體健康和財產安全,或造成生態環境破壞,或造成重大社會影響,需要采取緊急措施予以應對的事件,主要包括大氣污染、水體污染、土壤污染等突發性環境污染事件。
因生產安全、交通運輸、自然災害及人為破壞或恐怖襲擊引發以環境污染為次要災害的突發事件,啟動其他相關應急預案。
核設施及有關核活動發生的核事故所造成的輻射污染事件、海上溢油事件、船舶污染事件的應對工作按照其他相關應急預案規定執行。重污染天氣應對工作按照《連云港重污染天氣應急預案》等有關規定執行。
1.5
事件分級
按照突發環境事件嚴重性和緊急程度,突發環境事件分為特別重大(Ⅰ級)、重大(Ⅱ級)、較大(Ⅲ級)和一般(Ⅳ級)。
1.5.1
特別重大(Ⅰ級)突發環境事件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為特別重大突發環境事件:
(1)因環境污染直接導致30人以上死亡或100人以上中毒或重傷的;
(2)因環境污染需疏散、轉移人員5萬人以上的;
(3)因環境污染造成直接經濟損失1億元以上的;
(4)因環境污染造成區域生態功能喪失或該區域國家重點保護物種滅絕的;
(5)因環境污染造成市級集中式飲用水水源地取水中斷的。
(6)跨省界污染造成重大以上等級的突發環境事件,跨地市界污染造成的重大以上突發環境事件。
1.5.2
重大(Ⅱ級)突發環境事件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為重大突發環境事件:
(1)因環境污染直接導致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50人以上、100人以下中毒或重傷的;
(2)因環境污染需疏散、轉移群眾1萬人以上、5萬人以下的;
(3)因環境污染造成直接經濟損失2000萬元以上、1億元以下的;
(4)因環境污染造成區域生態功能部喪失或該區域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植物種群大批死亡的;
(5)因環境污染造成縣級城市集中式飲用水水源地取水中斷的;
(6)跨省界污染造成重大以下等級的突發環境事件,跨地市界污染造成較大突發環境事件。
1.5.3
較大(Ⅲ級)突發環境事件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為較大突發環境事件:
(1)因環境污染直接導致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10人以上、50人以下中毒或重傷的;
(2)因環境污染需疏散轉移群眾5000人以上、1萬人以下的;
(3) 因環境污染造成直接經濟損失500萬元以上、2000萬元以下的;
(4)因環境污染造成國家重點保護的動植物物種受到破壞的;
(5)因環境污染造成鄉鎮集中式飲用水水源地取水中斷的。
(6)跨地市界污染造成的一般突發環境事件。
1.5.4
一般(Ⅳ級)突發環境事件
(1) 因環境污染直接導致3人以下死亡或10人以下中毒或重傷的;
(2) 因環境污染疏散、轉移人員5000人以下的;
(3) 因環境污染造成直接經濟損失500萬元以下的;
(4) 因環境污染造成跨縣級行政區域糾紛,引起一般性群體影響的;
(5) 對環境造成一定影響,尚未達到較大突發環境事件級別的。
2
應急組織指揮體系與職責
2.1
市突發環境事件應急指揮部
2.1.1
市環保局負責全市突發環境事件監測預警、預防與應急準備、應急處置的組織、協調、指導和督促等工作。當發生或即將發生較大以上突發環境事件時,根據市環保局建議,市人民政府成立連云港市突發環境事件應急指揮部(以下簡稱市應急指揮部),統一領導、協調突發環境事件的應急處置工作。總指揮由分管副市長擔任,成員由市委宣傳部、市發展改革委、市經濟和信息化委、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市財政局、市環保局、市城鄉建設局、市交通運輸局、市農委、市水利局、市衛計委、市文廣新局、市安監局、市公安消防支隊、市氣象局、連云港海事局、中國電信連云港分公司、中國移動連云港分公司、中國聯通連云港分公司等部門和單位負責同志組成。
市應急指揮部在業務上指導各縣區(管委會)突發環境事件應急指揮機構的工作。
2.1.2
成員單位及職責
(1)市委宣傳部:負責統一協調突發環境事件宣傳報道工作。
(2)市發展改革委:協調做好突發環境事件的預警、預測工程的規劃工作。
(3)市經濟和信息化委:負責指導企業安全生產工作;參與處理安全事故引發的突發環境事件。
(4)市公安局:負責對突發環境事件中涉及刑事犯罪人員進行立案偵查;負責會同環保和交通運輸部門做好對公路(含高速)交通事故可能引發環境污染的信息報告和應急處置工作。
(5)市民政局:負責組織協調受突發環境事件影響的居民轉移、安置,做好災民的臨時基本生活救助和遇難人員遺體的處置工作。
(6)市財政局:落實突發環境事件應急工作所需市級經費保障。
(7)市環保局:負責污染源排查,組織專家制定環境應急處置和生態重建方案;負責事故調查、定級,配合有關部門做好責任追究;負責組織開展突發環境事件應急監測。
(8)市城鄉建設局:負責指導各地飲用水安全應急處置工作;負責組織、協調燃氣、自來水等公用設施的排險和修復工作。
(9)市交通運輸局:組織協調內河航道的突發水環境事件應急處置;負責港口、碼頭突發環境事件應急處置工作;配合公安部門做好公路(含高速)交通事故可能引發環境污染的突發事件的處置工作。
(10)市農委:負責組織開展突發環境事件對農業環境污染的調查與評估工作。
(11)市水利局:負責對相關河流、水體的應急控制處置工作;負責組織制定重點水庫、河道、湖泊及飲用水源地突發水環境事件的防范措施,并監督實施;參加突發水環境事件的調查和評價工作,組織突發水環境事件的應急處置;負責提供相關水文資料,在集中式飲用水源地受到污染的情況下,啟動飲用水應急供水預案。
(12)市衛計委:負責組織、協調、指導開展突發環境事件受傷(中毒)人員現場急救、轉診救治、洗消和衛生防疫等緊急醫學救援工作。
負責向應急指揮部和上級衛生部門報告因突發環境事件引發的人員傷亡及救治情況;在緊急情況下向毗鄰城市或上級衛生部門尋求醫療支援。
(13)市文廣新局:負責指導、支持和督促各地廣播電視臺(站)發布預警信息。
(14)市安監局:負責建立和完善安全生產事故信息報告和應急救援指揮體系,參與涉及危險化學品突發環境事件的應急調查處置工作;加強對各類工礦商企業安全生產監管,督促企業防止因生產安全事故引發次生突發環境事件。
(15)市公安消防支隊:負責突發環境事件的現場搶險和應急救援,配合做好突發環境事件的現場處置工作;參與制定和實施搶險救援過程中防范次生污染的工作方案。
(16)市氣象局:負責監測事發地及周邊的天氣情況,及時提供受污染區域氣象條件分析和預測信息。
(17)連云港海事局:負責組織、指揮和協調連云港沿海水域船舶污染事故的應急處置和事故調查。
(18)中國電信連云港分公司、中國移動連云港分公司、中國聯通連云港分公司:為應急救援提供信息通信保障。
本預案未列出其他部門和單位應根據市應急指揮部的指令,按照本部門、本單位職責和應急處置工作需要,依法做好突發環境事件應急處置的相關工作。
2.1.3
市應急指揮部下設辦公室,設在市環保局,由市環保局局長兼任辦公室主任。主要職責為:
(1)執行市應急指揮部的決定和指示。
(2)負責全市突發環境事件的預警和應急處置工作的綜合協調及相關組織管理工作。
(3)負責收集分析工作信息,及時上報重要信息,向市應急指揮部提出應急處置建議。
(4)聯系各成員單位,對其履行應急預案中的職責情況進行指導、督促和檢查。
(5)組織編制、評估、修訂市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指導各縣區(管委會)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編制和修訂工作。
(6)加強與毗鄰市的聯系,建立健全應急工作協作機制。
(7)建立全市突發環境事件應急信息綜合管理系統,組建突發環境事件應急處置專家組。
2.2
環境應急現場指揮部
發生較大以上突發環境事件時,市應急指揮部根據應急處置工作需要,成立環境應急現場指揮部,負責事故現場的應急指揮工作。對重大以上突發環境事件,可根據需要,現場指揮權移交國家、省有關部門。
環境應急現場指揮部的組成由市應急指揮部辦公室提出建議,由總指揮確定。
環境應急現場指揮部根據事件類型分別由相應的責任部門負責組建:
(1)企業事業單位排污引發的突發環境事件,環境應急現場指揮部由市環保局和市公安局負責。
(2)生產安全事故引發的突發環境事件,環境應急現場指揮部由市安監局、市公安消防支隊和市環保局負責。
(3)交通事故引發的突發環境事件,環境應急現場指揮部由市交通運輸局、市公安局和市環保局負責。
(4)由調引水或水質性缺水引發飲用水源地突發環境事件,環境應急現場指揮部由市水利局、市環保局和市城鄉建設局負責。
(5)沿海水域船舶污染事故引發的突發環境事件,環境應急現場指揮部由連云港海事局、市交通運輸局、市環保局、市水利局和市城鄉建設局負責。
(6)自然災害引發的突發環境事件,環境應急現場指揮部由市民政局、市水利局、市地震局、市氣象局和市環保局負責。
環境應急現場指揮部可根據需要設立應急協調組、監測預警組、事故調查組和宣傳報道組。
應急協調組由環境應急現場指揮部主要責任部門牽頭,負責做好突發環境事件應急值守和信息報送工作;協調市應急指揮部成員單位及時派員趕赴事發地現場,啟動應急響應。
監測預警組由市環保局牽頭,負責污染物的監測和預警分析,研判污染物的變化趨勢。
事故調查組由市環保局、市公安局及相關業務部門組成,負責調查分析事件原因,并對責任單位和個人提出處理意見。
宣傳報道組由市委宣傳部牽頭,負責統一指導突發環境事件信息發布、輿情處置工作。
2.3
縣區人民政府 (管委會) 職責
負責建立本轄區突發環境事件應急管理工作制度,制定本轄區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組織開展突發環境事件的應急演練;做好環境應急隊伍建設和應急人員培訓工作,加強環境應急值守和突發環境事件的信息上報工作;做好本轄區內的環境風險防范和監測預警工作;負責指揮、組織、協調本轄區內一般突發環境事件的應對工作;負責較大以上突發環境事件的先期處置工作;按環境應急現場指揮部的要求,做好較大以上突發環境事件的現場處置、應急保障和生態修復工作;組織實施突發環境事件事發地的社會穩定工作。
2.4
專家組職責
市應急指揮部聘請大專院校、上級環境保護部門的專家,以及市環保局、市氣象局、市城鄉建設局、市水利局、市交通局等成員單位的專家和高級管理人員組成市突發環境事件應急管理專家組(以下簡稱專家組),專家組由市應急指揮部辦公室負責組建和管理。
專家組參與突發環境事件應急處置工作,為環境應急現場指揮部的決策提供技術支持。
3
應急準備
為保障突發環境事件應對處置順利開展,應在日常工作中充分做好各項應急準備工作。
3.1
預案準備
市環保局根據國家相關法律法規及《江蘇省突發公共事件總體應急預案》《江蘇省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連云港市突發公共事件總體應急預案》要求,制定、完善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并督促各縣區(管委會)按規定編制環境應急預案并及時備案,做到“責任落實、組織落實、方案落實、保障落實”。
3.2
值守準備
完善日常值班與應急值守相結合的接報、出警機制,并嚴格組織實施;充分做好值守狀態時的人員、設備、車輛、通訊及資料準備工作,確保突發環境事件現場指揮所需各項科技手段順暢,做到常態管理與非常態管理全面、有效銜接。
3.3
聯動機制
根據區域或流域環境風險防范需要,加強與毗鄰市環境應急管理部門的互動,健全風險防范和應急聯動機制;加強環保部門與其他部門的聯動機制建設,協同高效處置各類突發環境事件。
3.4
應急救援隊伍
進一步加強公安消防、水上搜救隊伍處置突發環境事件的能力,同時依托社會力量,建立專業化的突發環境事件應急救援隊伍;加強各級應急隊伍的培訓、演練和管理,提高應急救援人員的素質和能力;規范應急救援隊伍調動程序,確保能迅速參與并完成突發環境事件應急處置工作。
3.5
科技準備
各有關部門和單位要加強先進技術、裝備的研究工作,建立科學的應急指揮決策支持系統,實現信息綜合集成、分析處理、污染評估的智能化和數字化。
(1)建立完善的市級環境風險基礎信息數據庫,結合市信息資源共享服務平臺,加強常態區域環境風險調查、評估、控制工作,提供決策分析支持和信息保障。
(2)完善突發環境事件應急科研和應急響應系統;加強監測能力規劃與評估,保證監測能力達到需求與效益的平衡。
(3)探索建立危險化學品泄漏環境污染事件分析、評估模型,提供預測保障。
(4)建立突發環境事件應急專家信息庫,提供人才保障;研究制定專家組聯絡制度,充分發揮專家的指導、建議等決策咨詢作用。
3.6
物資裝備準備
建立健全突發環境事件應急救援物資儲備制度。各縣區人民政府(管委會)要會同有關部門,制定環境應急物資儲備計劃,建立應急物資儲備庫,組織應急物資的監管、生產、儲存、更新、補充、調撥和緊急配送等工作。
3.7
應急資金準備
各級財政部門應按照分級負擔原則為應急處置工作提供必要的資金保障。市財政在現有市級專項資金中優先保障突發環境事件應急工作所需的市級經費。
3.8
安全防護
根據突發環境事件的特點,采取安全防護措施,配備相應的專業防護設備,嚴格執行環境應急人員出入事發現場的程序。
4
監測預警
4.1
監測監控
(1)縣區人民政府(管委會)要充分利用現有的環境質量監控網絡系統,建立健全突發環境事件監測、預測和預警信息反饋機制。
(2)各級有關職能部門要及時采集、整理、分析市內突發環境事件相關信息。重點對以下目標進行監測監控:飲用水水源地;居民聚集區、醫院、學校等敏感區域;生態紅線區、自然保護區、風景名勝區;化工園區、危險化學品、危險固廢和重金屬的生產、經營、儲存、使用、運輸、管理單位及其周邊環境保護目標。
(3)縣區人民政府(管委會)及其有關部門負責突發環境事件信息的接收、報告、處理、統計分析、信息監控。
4.2
預警信息
4.2.1
預警分級
預警信息的級別,按照突發環境事件發生的緊急程度、發展態勢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分為Ⅰ級、Ⅱ級、Ⅲ級和Ⅳ級,分別用紅色、橙色、黃色和藍色標示,Ⅰ級為最高級別。根據事態的發展情況和采取措施的效果,預警可以升級、降級或解除。
藍色(Ⅳ級)預警:可能發生一般突發環境事件的。
黃色(Ⅲ級)預警:可能發生較大突發環境事件的。
橙色(Ⅱ級)預警:可能發生重大突發環境事件的。
紅色(Ⅰ級)預警:可能發生特別重大突發環境事件的。
4.2.2
預警信息處理
市環保局應通過市有關部門、縣區人民政府(管委會)、媒體和公眾等多渠道收集突發環境事件信息。
當其他突發事件可能引發環境污染時,市有關部門和縣區人民政府(管委會)應開展對環境污染信息的收集、綜合分析、風險評估工作,并及時向市環保局報告。
(1)企業事業單位排污引發的突發環境事件信息接收、報告、處理、統計分析、預警信息監控由市環保局負責。
(2)生產安全事故引發的突發環境事件信息接收、報告、處理、統計分析、預警信息監控由市安監局負責。
(3)交通事故引發的突發環境事件信息接收、報告、處理、統計分析、預警信息監控由市公安局負責。
(4)由調引水或水質性缺水引發飲用水源地突發水環境事件信息接收、報告、處理、統計分析、預警信息監控由市水利局和市城鄉建設局負責。
(5)沿海水域突發環境事件信息接收、報告、處理、統計分析、預警信息監控由連云港海事局負責。
(6)自然災害引發的突發環境事件信息接收、報告、處理、統計分析、預警信息監控由市地震局、市氣象局負責。
4.2.3
預警信息發布
預警信息發布應實行嚴格的審簽制。市應急指揮部辦公室應當針對可能出現的突發環境事件進行研判,必要時組織有關專家學者、專業技術人員進行會商,形成預警信息發布建議報送市應急指揮部確認。Ⅰ級、Ⅱ級預警信息需報請省應急指揮中心審批,發布Ⅰ級預警信息應由省長簽發,發布Ⅱ級預警信息應由省應急指揮中心總指揮簽發;Ⅲ級預警信息應由市應急指揮部批準后發布;Ⅳ級預警信息發布應由縣區(管委會)突發環境事件應急指揮機構或受委托的部門、單位主要負責人簽發。
發布可能引起公眾恐慌、影響社會穩定的預警信息,需經省、市人民政府批準。
預警信息的發布、調整和解除可通過廣播、電視、報刊、互聯網、警報器、宣傳車或組織人員逐戶通知等方式進行,對老、幼、病、殘、孕等特殊人群以及學校等特殊場所和警報盲區應當采取有針對性的公告方式。
發布預警信息的部門、單位應加強對預警信息動態管理,根據事態發展變化,適時調整預警級別、更新預警信息內容,并重新發布、報告和通報有關情況。
4.3
預警措施
4.3.1
Ⅲ、Ⅳ級預警措施
發布Ⅲ、Ⅳ級預警后,根據事件具體情況和可能造成的影響及后果,事發地縣區人民政府(管委會)及有關部門應采取以下措施:
(1)立即啟動相關應急預案。
(2)及時收集、報告有關信息,加強對突發環境事件監測、預報和預警工作。
(3)組織有關部門、機構和專家,隨時對突發環境事件信息進行分析評估,預測突發環境事件可能性、影響范圍和強度以及可能發生的突發環境事件的級別。
(4)調集環境應急處置所需物資、裝備設備,確保環境應急保障工作。
(5)及時按照有關規定向社會發布避免、減輕突發環境事件危害常識。
4.3.2
Ⅰ、Ⅱ級預警措施
發布Ⅰ、Ⅱ級預警后,在采?、?、Ⅳ級預警響應措施的基礎上,還應當針對即將發生的突發事件的特點和可能造成的危害,采取下列一項或多項措施:
(1)轉移、撤離或者疏散可能受到危害影響的人員,并進行妥善安置。
(2)指令各應急救援隊伍進入應急狀態,并動員后備人員做好參加應急救援和處置工作的準備;環境監測人員立即開展應急監測,隨時掌握并報告事態進展情況。
(3)針對突發環境事件可能造成的危害,封閉、隔離或者限制使用有關場所,中止可能導致危害擴大的行為和活動。
(4)各相關成員單位實行24小時值守制度,保持通訊暢通,加強監測和會商,及時上報預警響應措施的執行情況。
4.4
預警支持系統
(1)環境安全預警系統。市環保局負責建立重點污染源排污狀況實時監控信息系統、突發事件預警系統、區域環境安全評價科學預警系統。
(2)環境應急資料庫。市環保局負責建立突發環境事件應急處置數據庫系統、生態安全數據庫系統、突發事件專家決策支持系統、環境恢復周期檢測反饋評估系統。
(3)環境應急平臺系統。市環保局負責建立統一的環境應急平臺系統,實現與市應急管理平臺互聯互通、資源共享。
5
應急響應與處置
5.1
信息報送
(1)縣區人民政府(管委會)相關部門發現突發事件有可能產生次生、衍生環境污染時,應及時將信息通報給同級環保部門。緊急情況下,可越級報告。
(2)發生較大以上突發環境事件,縣區人民政府(管委會)及有關部門應當立即向市應急指揮部報告,詳細信息最遲不得晚于發現或得知突發環境事件后2小時上報,并及時續報事件處置進展情況。
(3)對于事件本身比較重要或發生在重點地區、特殊時期或可能演化為較大以上突發環境事件的信息,不受分級標準限制,相關部門和單位要立即向省政府及省應急指揮中心辦公室報告。
(4)事件報告內容按要求應包括時間、地點、信息來源、事件起因和性質、基本過程、主要污染物和數量、監測數據、環境保護目標受影響情況、發展趨勢、傷亡情況、已采取措施以及下一步工作建議,并及時續報情況。
(5)接到確認屬于重大、特別重大突發環境事件后,市應急指揮部辦公室要立即向省政府及省應急指揮中心辦公室報告。
5.2
先期處置
縣區人民政府(管委會)對本轄區內發生的各類突發環境事件,無論級別高低、規模大小、損失輕重,應迅速調度力量,盡快判明事件性質和危害程度,及時采取相應的處置措施,全力控制事態發展,減少財產損失和社會影響,并及時向市政府和市應急指揮部報告。
5.3
分級響應
本預案主要負責一般或較大突發環境事件的應急響應工作,一旦發生一般或較大突發環境事件,市應急指揮部立即啟動應急響應,進行搶險救助、醫療救護、衛生防疫、交通管制、現場監控、人員疏散、安全防護、社會動員等基本應急工作。應急、恢復與減災行動需同時進行的,必須協調行動。
各相關成員單位、突發環境事件涉及范圍的縣區人民政府(管委會)應根據市應急指揮部統一部署,啟動各自的應急預案和應急措施。
當發生重大或特別重大突發環境事件時,市應急指揮部應及時請求上級應急指揮機構啟動上級應急預案。
5.3.1
一般突發環境事件(Ⅳ級)的應急響應
由事發地縣區人民政府(管委會)啟動Ⅳ級應急響應,并負責具體處置工作,市應急指揮部有關成員單位協助處置。必要時,省應急指揮中心有關成員單位協助處置。
5.3.2
較大突發環境事件(Ⅲ級)的應急響應
由市人民政府負責啟動Ⅲ級響應,負責指揮協調應急處置工作。省應急指揮中心對市應急指揮部提供業務指導、應急物資支援等工作。
5.3.3
重大突發環境事件(Ⅱ級)的應急響應
一旦發生重大突發環境事件,在省應急指揮中心的統籌協助下,啟動Ⅱ級應急響應,負責具體指揮和處置。根據需要,成立環境應急現場指揮部,負責執行省應急指揮中心的決定,制定現場應急行動原則及具體方案,協調和調動相關成員單位開展突發環境事件的應急處置工作。
5.3.4
特別重大突發環境事件(Ⅰ級)的應急響應
一旦發生特別重大突發環境事件,在省應急指揮中心的統一領導下,成立臨時應急指揮部,啟動I級應急響應,負責具體指揮和處置。如國家有關部門啟動或成立國家突發環境事件應急指揮機構,并根據有關規定啟動應急響應時,市應急指揮部要在國家相關應急指揮機構的統一指揮下,配合做好各項應急處置工作。
5.4
應急監測
市環保局負責組織一般或較大突發環境事件事發地的環境應急監測工作。對于重大或特別重大突發環境事件,應根據省應急指揮中心授權或委托開展環境應急監測工作。
(1)根據突發環境事件污染物的擴散速度和事發地的氣象和地域特點,確定污染物擴散范圍,并在此范圍內布設相應數量的監測點位。在事件發生初期,要根據事件事發地的監測能力和突發環境事件的嚴重程度,設定科學、合理的應急監測頻次,視污染物的擴散情況和監測結果的變化趨勢,適當調整監測頻次和監測點位。
(2)根據監測結果,綜合分析突發環境事件污染變化趨勢,并通過專家咨詢和模型預測等方式,預測突發環境事件的發展情況和污染物變化趨勢。
(3)應急監測及預測結果,應及時向市應急指揮部報告,作為應急決策的依據。
5.5
污染處置
針對突發環境事件造成的污染和危害,環境應急現場指揮部應迅速組織相關專業隊伍,調集相關應急物資,采取阻斷、覆蓋、隔離、過濾、清洗、封閉、中和、稀釋、轉移等措施處置污染物、清理事故現場,防止污染范圍擴大,避免產生二次污染。
5.6
應急終止
5.6.1
應急終止條件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應急終止:
(1)事件現場得到控制,事件條件已經消除。
(2)污染源的泄漏或釋放已降至規定限值以內。
(3)事件所造成的危害已徹底消除,無繼發可能。
(4)事件現場的各種專業應急處置行動已無繼續的必要。
(5)采取了必要的防護措施以保護公眾免受再次危害,并使事件可能引起的中長期影響趨于合理且盡量低的水平。
5.6.2
應急終止程序
按照“誰啟動、誰終止”的原則,由相關責任主體按程序宣布應急終止。必要時,應及時通過新聞媒體向社會發布應急終止消息。應急終止后,可根據實際情況,繼續進行一定頻次的環境監測。
6
善后處置與恢復
6.1
善后處置
(1)宣布應急結束后,在市應急指揮部指導下,由相關部門、事發地縣區人民政府(管委會)負責善后處置工作,及時制訂恢復重建計劃和善后處理措施,并組織實施。
(2)市應急指揮部組織開展事件損失評估核定工作;市環保局提出事故后續處置建議,由當地縣區人民政府(管委會)負責現場清理和消除環境污染。
6.2
調查評估
(1)市應急指揮部辦公室應及時組織開展突發環境事件的調查評估工作,于應急終止后30個工作日內,將突發環境事件應急處置總結報告報送市政府和市應急指揮部。
(2)應急過程評價。由市應急指揮部辦公室組織專家組實施。對突發環境事件發生的原因、過程,以及事前、事發、事中、事后全過程的應對工作,進行全面客觀的調查、分析、評估;針對存在的問題,總結經驗教訓,提出改進措施等建議。
市應急指揮部辦公室應在應急處置總結報告和應急過程評價完成后,組織力量對本預案進行評估和修訂。
7
宣傳教育、培訓與演練
7.1
宣傳教育
市環保局應加強環境應急宣傳教育工作,普及基本常識,增強公眾自救互救意識和防護能力,鼓勵公眾及時報告突發環境事件。
7.2
培訓
市應急指揮部各成員單位應組織有關部門、單位和相關人員開展突發環境事件應急培訓,增強應對突發環境事件的能力。
7.3
演練
市環保局應會同市有關部門根據相關應急預案,定期或不定期組織全市專業性或綜合性的應急演練,做好跨部門的協調配合及通信聯絡,確保緊急狀態下的有效溝通和統一指揮。各縣區人民政府(管委會)應組織本區域單位和公眾開展應對突發環境事件的演練。
8
附則
8.1
責任與獎懲
為保障全市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體系始終處于良好狀態,并實現持續改進,應加快建立健全自上而下的監督、檢查和考核工作機制。市環保局負責對各地、各有關部門環境應急機構的建立與運行進行監督、檢查和評價。
突發環境事件預警和應急工作實行領導負責和責任追究制度。對在突發環境事件預警和應急處置工作中,反應迅速,措施妥當,貢獻突出的先進集體和個人給予表彰。對于未做好應急預警、應急響應與處置工作的地區和部門按有關制度實行問責。對于未按規定履行職責,處置措施不得力、不到位,工作中玩忽職守,失職、瀆職的,依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追究當事人的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8.2
預案管理與更新
市環保局負責本預案的編制、解釋和日常管理,并根據本市經濟社會發展情況和環境安全動態變化,及時組織修訂完善,報市人民政府批準后實施。
各縣區人民政府(管委會)可參照本預案,制定本行政區域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
8.3
以上、以下的含義
本預案所稱以上包含本數,以下不包含本數。
8.4
預案實施時間
本預案自印發之日起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