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不準接受管理對象的現金、有價證券和支付憑證。
2、不準利用職務之便到被管理單位報銷個人費用。
3、不準違反規定到企業或下屬單位拉贊助、拉廣告。
4、不準指定環評單位和治污施工單位,不準指定使用環保產品和設備。
5、不準違規收取各種費用。
6、不準越權和違反程序審批建設項目。
7、不準弄虛作假、隨意變更環境監察、監測數據。
8、不準包庇縱容污染行為或為污染單位說情開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