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印發《“十一五”國家環境保護標準規劃》的通知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環境保護局(廳),總局各直屬單位、派出機構:
為認真貫徹落實《國務院關于落實科學發展觀加強環境保護的決定》(國發〔2005〕39號),進一步完善環保技術法規和標準體系,科學確定環境基準,做好“十一五”期間國家環保標準工作,在充分總結“十五”期間環保標準工作基礎上,我局組織編制了《“十一五”國家環境保護標準規劃》。現印發給你們,請參照執行。
附件:“十一五”國家環境保護標準規劃
二○○六年二月六日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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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五”國家環境保護標準規劃
為貫徹落實《國務院關于落實科學發展觀加強環境保護的決定》,推進環境執法和監督管理工作實現科學化、法制化和規范化,進一步健全環境保護法規,完善環境保護技術法規和標準體系,科學確定環境基準,努力使環
境保護標準與環保目標相銜接,制定本規劃。
一、國家環境保護標準體系的現狀及存在的問題
(一)國家環境保護標準體系的現狀
我國環境保護標準工作與國家環境保護事業同時起步。1973年,我國發布了第一個國家環境保護標準《工業“三廢”排放標準》。經過30多年的發展,國家環境保護標準體系已初具規模,標準體系由國家和地方兩級構成。國家級環境保護標準包括環境質量標準、污染物排放(控制)標準、標準樣品、環境保護行業標準及其他國家環
境保護標準。
“十五”期間,總局和各級環保部門加大了環境保護標準工作的力度,重點解決標準經費投入少,體系不健全,科學性與公開性不足的問題。緊緊圍繞國家環保重點工作,制修訂并頒布了一大批環境保護標準。在環境質量標準方面,修訂了《地表水環境質量標準》;在排放標準方面,出臺了火電廠、水泥工業、啤酒釀造業、醫院廢物處理處置、醫院污水、城市生活污水、機動車排放控制等重要標準;在環境保護管理技術規范方面,制定了一系列環境影響評價導則、環境監測方法標準和監測技術規范、環境工程技術規范、清潔生產標準。截至2005年12月31日,各類現行的國家環境保護標準共計841項。其中,涉及空氣、水、土壤、噪聲和振動等方面的國家環境質量標準共有16項。包括水污染物、空氣污染物和噪聲排放標準以及固體廢物污染控制的國家污染物排放(控制)標準共有84項。國家環境標準樣品的種類包括水、空氣、土壤、生物質等,共251項。包括核輻射和電磁輻射污染防治標準、環境污染物與有害因素監測方法標準、環境保護基礎標準、建設項目監督管理標準、清潔生產標準、環境標志產品標準、環保產品標準、污染防治技術政策等國家環境保護行業標準和其他國家環境保護標準,
共490項。
地方環境保護標準包括環境質量標準和污染物排放標準,北京、上海、山東等省市共制定了地方環境保護標
準30余項。
(二)存在的問題:
目前,環境保護標準工作還存在著一些與新形勢下環境保護執法和監管工作不相適應的問題,主要表現在以
下幾方面:
1、現行的環境保護標準管理體制與法律規定、國際通行做法和我國加入世界貿易組織承諾仍有很大差距。“超標即違法”仍沒有成為多數環保法律的基本內容,環境質量標準和污染物排放標準仍未完全轉化為具有強制效力的技術法規,對提高環保標準的法律地位、防止國外污染環境的產品和技術向國內轉移未能發揮應有的作用。
2、許多排放標準實施后長期沒有修訂,技術內容與形勢不適應,控制水平落后,對行業技術進步的促進作用不足。污染物監測方法標準和監測技術規范采用的監測技術較為落后,缺少先進的現代監測技術方法標準。污染物監測方法數量不足。生態保護標準數量較少,不能滿足生態保護工作的需要。
3、排放標準體系的科學性、完整性、系統性、協調性和可操作性尚待提高,標準適用范圍存在重疊、空缺現象。行業型污染物排放標準數量少,覆蓋面不寬。標準的科學性不足,開展的基礎研究較少。在污染物排放標準制訂過程中,對排放控制水平的經濟和技術成本、可行性分析不足。
4、用于指導環境保護管理和執法工作的技術規范,在種類、數量、質量等方面,與實際需要相比尚存在較大
差距。
二、“十一五”期間環境保護標準工作的目標、任務
針對環境保護標準工作中存在的問題,根據改革和加強環境保護標準工作的要求,“十一五”期間要進一步加強環境保護標準工作力度,以國家環境質量標準和污染物排放(控制)標準制(修)訂工作為核心開展各項工
作。具體目標、任務和措施如下:
(一)目標
初步建立國家環境保護技術法規體系,進一步調整和完善環境保護標準體系。完成100余項重要的國家環境
保護技術法規、1000項以上國家環境保護標準的制修訂工作。
(二)任務
1、完善國家環境質量標準體系,建立科學合理的環境質量評價技術規范體系,修訂《地表水環境質量標準》、《土壤環境質量標準》等標準,制定《建設用地土壤環境質量標準》等。配套制定相應的質量評價技術規范。
2、加大制定行業型污染物排放標準工作的力度,完成鋼鐵、煤炭、火力發電、農藥、有色金屬、建材、制藥、石化、化工、石油天然氣、機械、紡織印染等重點行業污染物排放標準制修訂工作,增加行業型排放標準覆蓋面,逐步縮小通用型污染物排放標準適用范圍。對實施時間較長的排放標準進行全面復審和修訂,提高其排放控制水平。在排放標準制修訂工作中,對國家排放標準體系進行調整和完善,解決標準適用范圍的重疊、空缺問題。提高排放標準制修訂工作的規范化水平。適應依法行政要求,在污染物排放標準制修訂工作中貫徹《行政許可法》
的立法精神,規范對新建立和現有污染源的環境保護管理工作。
3、在污染物監測方法標準制修訂工作中,加大采用先進監測技術和國外先進標準工作的力度。以飲用水源地水質監測方法標準為重點,全面開展各種環境介質中有害物質和有害因素監測方法標準、監測技術規范的制修訂和環境標準樣品的研制工作。重點開展各種有機污染物和持久性有機污染物監測方法的研究制定工作。制定管理和控制環境監測工作各個方面和環節的環境監測技術規范,完善環境監測技術規范體系。重點開展水中有機污染
物標準樣品研制工作,提高飲用水源水質監測工作的質量。
4、全面開展環境保護管理和執法技術規范制定工作,制定適用于環境影響評價、生態保護、污染物排放總量核算與控制、環境信息與檔案管理、清潔生產審核、環境工程建設管理、環境標志與環境保護產品認證、環境污
染健康損害判定、循環經濟與生態工業等工作的技術規范。
5、按照《地方環境質量標準和污染物排放標準備案管理辦法》的要求開展標準備案工作,公布備案信息,規
范和促進地方環境保護標準工作的發展。
三、工作措施
(一)加強對制定和實施環境質量標準的理論研究。開展代表性環境污染物的環境基準研究和驗證工作。適應國家環保工作的需要,夯實環境保護標準科研基礎,提高標準制修訂工作的質量和效率,促進環境保護標準的
良性發展。
(二)適時修訂環境質量標準,為國家確定環保工作目標提供依據。
(三)按照國際通行做法和我國加入世界貿易組織承諾,建立環境保護技術法規體系和標準體系,將環境質量標準和污染物排放(控制)標準等具有強制效力的規范性文件納入技術法規管理體系,將其他自愿采用的規范
性文件納入標準管理體系。修改有關法律,明確超標責任,賦予污染物排放標準強制效力。
(四)提高環境保護標準工作的制度化、規范化水平。制定環境保護標準制修訂管理辦法、環境保護技術法規制修訂工作指南及用于指導和規范清潔生產標準、環境影響評價技術規范等各類標準編制工作的規范性文件,并嚴格按要求開展工作。在環境保護標準制修訂管理工作中,充分發揮環保標準研究技術支撐單位的作用。
(五)采取有效措施,保證環境保護標準工作所需經費投入,提高單項環境保護標準制修訂工作經費額度。在標準制修訂工作中,要充分發揮地方環保管理部門、科研和監測機構及國內外先進企業的積極性。“十一五”期間,每年力爭安排3000萬元用于支持國家環境保護標準工作,建立和完善國家環境保護技術法規體系和國家環
境保護標準體系。
(六)充分調動各有關方面力量參與環境保護標準制修訂工作。要著重發揮環保系統科研、監測和管理機構的積極性,同時開展與產業部門和其他企事業單位的合作。在標準制修訂工作中,借鑒國外的成果和經驗,與國
外政府或科研機構就環境保護標準進行合作。
(七)促進地方環境保護標準工作的發展,規范地方環境保護標準備案工作。支持各地開展地方環境保護標
準制定工作,加強對地方環境保護標準制修訂工作的指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