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總 則
1.1、制定本管理規范的目的
為進一步規范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行為,制定本管理規范。
1.2、制定本管理規范的依據
制定木管理規范的主要依據是:《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條例》(國務院令[1998]第253號)。
1.3、本管理規范適用范圍
本管理規范適用于本省各級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對境內所有按固定資產投資方式進行的對環境有影響的開發建設項目(包括國有、集體、聯營、股份制、外資、港澳臺投資、私營、個體和其他各種不同類型經濟實體的開發建設活動)的管理。
1.4、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的內容
建設項目立項前的預審;
建設項目環境影響報告書(表)的審批,
建設項目施工期和試運行期的監督管理;
建設項目竣工環境保護驗收。
1.5、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的分級管理
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實行分級管理的原則。
縣級以上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根摒《江蘇省建設項目環境保護審批權限規定》所規定的權限負責審批建設項目環境影響報告和建設項目竣工環境保護驗收。
對建設項目施工期和試運行期的監督管理,負責審批的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可以委托建設項目所在地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實施。
1.6、環境影響評價報告的分類
環境影響評價報告分《環境影響報告書》、《環境影響報告表》和《環境影響登記表》三種形式。必要時《環境影響報告表》應附對建設項目產生的污染、污染防治和生態保護措施或對環境產生的影響的專題分析或專題評價。
2、建設項目環境保護預審
2.1、建設項目環境保護預審程序
建設項目的建設單位必須在上報《項目建議書》前先到建設項目所在地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領取、填報《建設項目環境影響申報(登記)表》;建設項目所在地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應及時對《建設項目環境影響申報(登記)表》作出初步審查意見;有審批權的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在5個工作日內(須現場勘察的在10個工作日內)簽署預審意見。該簽署意見的《建設項目環境影響申報(登記)表》納入《項目建議書》上報文件。
2.2、《建設項目環境影響申報(登記)表》的填報說明
2.2.1、《建設項目環境影響申報(登記)表》的作用
2.2.l.1、建設項目對環境影響很小、不需要進行環境影響評價的,刪去封面“申報”兩字、編登記號后作《環境影響登記表》用,建設單位可以此表作為批準建設和辦理《營業執照》的依據。
2.2.1.2、建設項目對環境有輕度影響或重大影響、需要進行環境影響評價的,刪去封面“登記”兩字、編申報號后作《建設項目環境影響申報表》用,此表僅作為是否批準同意立項的依據,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簽署意見時必須專門寫明“此表不作為批準建設或辦理《營業執照》的依據”以告知有關部門。
2.2.2、《建設項目環境影響申報(登記)表》的分類
《建設項目環境影響申報(登記)表》分為工業類、飲食娛樂服務類、區域開發及其他類三種類型。建設單位應根據建設項目類別領取相應的《建設項目環境影響申報(登記)表》。
2.2.3、《建設項目環境影響申報(登記)表》的附件
《項目建議書》報批件(已進行初步可行性研究的應一并附報《初步可行性研究報告》)。
建設項目所在的區域位置圖,包括水系圖,標明河水流向、周圍環境敏感目標和居住人群;
具有一定環境風險或污染較重、難以治理的建設項目,提交初步的環境影響分析或治理方案。
2.2.4、《建設項目環境影響申報(登記)表》的填報
《建設項目環境影響申報(登記)表》由建設單位自行填報,也可委托具有環境影響評價資質的單位填報。
2.2.5、《建設項目環境影響申報(登記)表》的分執
負責審批的和建設項目所在地的環境保護行政.芒管部門各執1份《建設項目環境影響申報(登記)表》負責審批《建設項目建議書》或辦理《營業執照》的行政主管部門執1份,承擔環境影響評價工作的單位執1份,建設單位保留1份。
2.3、建設項目環境保護預審原則
2.3.1、對國家和省明令禁止的落后產品、落后生產工藝或設備及浪費資源、嚴重污染環境、嚴重破壞生態環境的建設項目(包括淮河流域、太湖流域和飲用水源保護區、自然保護區等對環境有特殊要求的地區禁止建設的項目),對不符合國家、省產業政策和不符合城鄉建設總體規劃的建設項目,簽署不同意建設的意見。
2.3.2、對環境可能產生重大影響并有較大環境風險的建設項目,要求該建設項目的建設單位委托具有環境影響評價資質的單位,結合選址、工藝技術、污染防治措施和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等要求,針對可能導致的重大環境影響和環境風險,編制《環境影響初步分析報告》報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審查,作為是否同意立項的依據。
2.3.3、對同意立項的建設項目,嚴格按照《建設項目環境保護分類名錄(第一批)》(環發(2001)17號)管理,明確編制《環境影響報告書》或《環境影響報告表》。《建設項目環境保護分類管理名錄(第一批)》中未明確規定報批《環境影響報告書》或《環境影響報告表》或《環境影響登記表》的,應根據《建設項目環境保護分類管理名錄(第一批)》中“對環境可能造成重大影響、輕度影響、影響很小的建設項目界定原則”確定。
2.3.4、環境影響評價可降低一個等級的情況
2.3.4.1、老污染源達標的單位采用清潔生產工藝、淘汰落后生產設備、項目實施后污染物排放量全面減少的技術改造項目。
2.3.4.2、在已進行過區域環境影響評價且已建設集中式污水處理廠和集中供熱的熱電廠的區域內建設的建設項目。
編制《環境影響報告書》簡化為編制《環境影響報告表》時,可視具體情況增加專題環境影響評價。
3、建設項目環境影響報告書(表)的審批
3.1、環境影響報告書(表)的編制
3.1.1、建設項目所在地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應根據《建設項目環境影響申報(登記)表》上的審批意見,督促應進行環境影響評價的建設單位開展環境影響評價工作。
3.l.2、須編制《環境影響報告書》或《環境影響報告表》的建設項目,建設單位應委托只有相應環境影響評價資質的單位進行環境影響評價,其中須報國家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審批的建設項目,其環境影響評價必須由持《環境影響評價資格證書(甲級)》的單位承擔。持環境影響評價資格證書的單位只能在證書規定的業務范圍內從事環境影響評價工作。
3.l.3、污染相對較重、涉及生態問題較多、投資規模較大或處于環境敏感地區的大中型新建項目或限額以上技術改造、擴建項目,建設單位應采取公開招標的方式選擇從事環境影響評價工作的單位。公開招標由建設單位自行組織或委托環境保護咨詢機構組織,任何行政機關不得為建設單位指定承擔環境影響評價工作的單位。
3.1.4、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的內容應遵循《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條例》和《環境影響評價技術導則》的規定,評價結論應對建設項目是否符合本管理規范中“3.3.4”所列原則作出明確回答。
3.1.5、須編制《環境影響報告書》的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單位應根據有關規范要求編制《環境影響評價大綱》。
3.1.6、《環境影響報告書》和《環境影響評價大綱》必須經過專家技術審查,必要時附有環境影響專題分析或專題評價的《環境影響報告表》也須經專家技術審查。專家技術審查由環境保護咨詢中介機構負責組織,特殊情況下可由負責審批的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直接組織。環境保護咨詢中介機構根據專家技術審查結論出具技術評估報告,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以此作為審批依據。
《環境影響報告書》和《環境影響評價大綱》至少應在專家技術審查的3天前送達有關專家。
3.2、環境影響報告書(表)的報批
3.2.1、環境影響報告書(表)的報批時間
建設單位應當在建設項目可行性研究階段報批建設項目環境影響報告書(表),但鐵路、交通等建設項目經有審批權的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同意,可在初步設計完成前報批環境影響報告書(表)。
國家規定不需要進行可行性研究的建設項目,建設單位應當在建設項目開工前報批環境影響報告,需要辦理《營業執照》的應在辦理之前報批環境影響報告。
3.2.2、環境影響報告書(表)報送對象
建設項目環境影響報告書(表)由建設單位報送有權審批的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并抄送建設項目所在地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有行業行政主管部門的還應抄送行業行政主管部門,有水土保持方案的建設項目或海洋工程、海岸工程的應分別報送有審批權的水行政主管部門或海洋行政主管部門。行業行政主管部門(必要時含水行政主管部門或海洋行政主管部門)及建設項目所在地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接到環境影響報告書(表)后應及時提出預審(或審核)意見。
3.2.3、報批《環境影響報告書》須提交的材料
建設單位請求對建設項目《環境影響報告書》進行審批的報告。
建設項目《環境影響報告書》1份及其軟盤。
建設項目所在地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及行業行政主管部門(必要時含水行政主管部門或海洋行政主管部門)的預審(或審核)意見。
《建設項目排放污染物指標申請表》。
《建設項目環境保護審批登記表》及其軟盤。
環境保護咨詢中介機構的技術評估意見。
3.2.4、報批《環境影響報告表》須提交的材料
建設項目所在地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和行業行政主管部門簽署預審意見的《環境影響報告表》5份及其軟盤。
《建設項目排放污染物指標申請表》。
《建設項目環境保護審批登記表》及其軟盤。
附有環境影響專項分析或專項評價的應附環境保護咨詢中介機構的技術評估意見。
3.2.5、應重新報批環境影響報告書(表)的情況
建設項目環境影響報告書(表)經批準后,建設項目的性質、規模、地點或采用的生產工藝發生重大變化的,建設單位應當重新報批環境影響報告書(表)。
3.2.6、環境影響報告書(表)應重新審核的情況
環境影響報告書(表)自批準之日起滿5年方開工建設的建設項目,其環境影響報告書(表)應報原審批機關重新審核。原審批機關應自收到重新審核材料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將審核意見書面通知建設單位,逾期未通知的視為審核同意。
3.3、環境影響評價報告書(表)的審批
3.3.1、報批材料的檢查
負責審批的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在接受建設項目報批材料時,應檢查材料是否齊全、是否符合要求。報批材料不齊全或不符合要求的應說明原因并退回建設單位改正后重新申報。同意受理的報批材料應予編號并簽發《建設項目環境管理收文回執》。
3.3.2、作出審批決定的時限
負責審批的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自受理建設單位齊全、符合要求的報批材料之日起,對《環境影響報告書》應于30個工作日內作出審批決定、對《環境影響報告表》于15個工作日內作出審批決定、對《環境影響登記表》應于7個工作日內作出審批決定,情況特殊的必須在《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條例》第十條規定的期間內作出審批決定。
3.3.3、審批前須經公示程序的情況
環境問題較復雜、所處位置較敏感或可能引起環境糾紛的建設項目,在審批環境影響報告書(表)之前,應先將建設項目的環境影響評價結論、環境保護咨詢中介機構的技術評估意見、行業行政主管部門預審意見及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擬批復的意見在新聞媒體或其他媒體上公示,發放《建設項目環境保護公眾意見征詢表》,征求公眾和有關單位的意見,1周后正式作出審批決定。
3.3.4、批準環境影響報告書(表)的原則
3.3.4.l、建設項目符合國家和地方的有關法規、政策,包括不使用國家限制或禁止使用的物質(如受控的消耗臭氧層物質、石棉等),不屬于工藝設備落后、浪費資源及無有效污染防治措施的生產經營項目(如“十五小”、“新五小”等)。
3.3.4.2、建設項目的選址、布局符合城鄉建設總體規劃、環境保護規劃或有關功能區劃的要求。
3.3.4.3、建設項目建成投入運行后,排放的污染物或能量(廢水、廢氣、固體廢物、放射性廢物、電磁波、噪聲等)符合國家和地方規定的標準,且不造成建設項目所在地及其影響所及地區環境功能類別下降或不可接受的生態環境破壞。
3.3.4.4、建設項目建成投入運行后,排放的污染物不超過建設項目所在地人民政府或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核定的總量控制指標;總量控制指標需在區域內平衡的,其平衡方案應切實可行,且得到項目所在地方人民政府或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的批準。
3.3.4.5、建設項目采用的生產工藝和技術裝備先進,能耗、物耗、水耗符合國家有關要求,并盡可能實行清潔生產。
3.3.4.6、建設項目的環境保護問題較復雜、所處位置較敏感或可能引起環境糾紛,必須獲得建設項目所在地大多數居民或有關單位的同意。
3.3.5、環境影響報告書(表)批復要點
3.3.5.1、明確是否同意建設項目建設,是否有同意建設的特別前提條件,是否同意該建設項目的選址及建設規模。
3.3.5.2、明確建設項目執行的標準、排放污染物總量控制指標、控制污染物排放和保護生態環境的要求,以及針對項目特點提出的特別注意事項。
3.2.5.3、對某一問題須進—步論證或說明的建設項目應規定完成時間;對環境有重大影響的建設項目應要求初步設計環境保護篇(章)單獨組織審查。
3.3.5.4、明確建設項目環境影響報告批復后至試運行階段環境保護監督管理要求、程序和施工期的監督管理責任部門。
3.3.5.5、明確建設項目是否在竣工后實施試生產(運行)申請。
3.3.5.6、明確建設項目竣工環境保護驗收的期限及要求。
3.3.5.7、必要時對項目所在地政府提出管理要求,并單獨行文告之。
3.3.6、環境影響報告書(表)審批的內部程序
3.3.6.l、負責審批的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的內設建設項目審批職能機構,審批建設項目環境影響報告時應征求其他相關內設職能機構的意見。
3.3.6.2、對于下列情況的環境影響報告書(表)須集體討論后作出審批決定
污染因素復雜,產生的污染物毒性大或難以降解的:
可能增加污染物排放總量且于所在區域內無法平衡解決的;
污染影響有可能跨行政區域或可能對環境敏感區造成影響的;
可能造成生態系統結構重大變化或生態功能重大損失的。
3.3.7、批復的送交
建設項目環境影響報告批復后,負責審批的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將批復主送建設單位,應同時抄送建設項目行業行政主管部門和建設項目所在地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并將批復件和《建設項目“三同時”要求一覽表》移交同級環境監理機構。
3.4、環境影響報告備案
3.4.1、要求編制《環境影響報告書》的建設項目,負責審批的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應于批復后1個月內將審批文件原件和《建設項目環境保護審批備案表》報上一級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3.4.2、要求編制《環境影響報告表》的建設項目,負責審批的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應填寫《建設項目環境保護審批備案登記表》,每半年(分別于6月底、12月底)報上一級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3.4.3、上一級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對備廉的建設項目登記、監督、稽查,對違反國家政策法規審批的建設項目予以制止、或責令糾正,對違法審批的責任單位和責任人按有關規定予以處理。
4、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監督管理
對編制《環境影響報告書》并審批同意建設的建設項目,實行全過程跟蹤監督管理;對編制《環境影響報告表》的建設項目,根據具體情況參照本管理規范從簡監督管理。
4.1、建設項目環境保護設計的監督管理
4.l.l、環境保護設計的編制及備案要求
建設項目的初步設計必須具有環境保護篇(章)。
建設項目環境保護設計必須嚴格按國家有關規范的要求編制,報送負責審批環境影響報告書(表)的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備案,并抄送建設項目所在地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由國家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審批的,報送省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負責審批的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可對初步設計中的問題,要求建設單位予以書面答復。
4.1.2、環境保護設計的專題審查
對環境有重大影響或具有一定環境風險的建設項目,其初步設計的環境保護篇(章)由建設單位或受建設單位委托的環境保護咨詢中介機構組織專家進行專題審查。一般項目,環境保護設計與主體工程初步設計一并審查。
4.1.3、環境保護設計應包括的主要內容
環境影響報告及其批復中規定的防治環境污染和保護生態的措施;
環境保護設計的設計依據和環境保護標準;
排污口位置、排污方式;
環境保護投資概算:
環境影響報告及其批復中要求在初步設計階段落實的其他有關事項。
4.2、建設項目環境保護設施(工程)招投標的監督管理
4.2.1、承擔環境保護設施(工程)設計或施工的單位應具有相應的資質和能力。
4.2.2、屬《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第三條所列項目且環境保護設施(工程)投資額在50萬元以上的,建設單位應通過招標確定環境保護設施(工程)的設計方案、設計單位和施工單位。
4.2.3、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可會同有關部門監督招標活動。
4.3、建設項目施工期的環境保護監督管理
4.3.1、制訂現場監督檢查制度
建設項目所在地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應制訂施工期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現場監督檢查制度。
4.3.2、現場監督檢查基本要求
建設項目開工建設后,建設項目所在地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每季度對施工現場的環境保護監督檢查不少于1次,每次檢查均須現場記錄。對檢查中發現的問題或違法行為應制作筆錄,及時向建設單位發出整改通知書或處罰通知書。
4.3.3、現場監督檢查主要內容
建設地址、建設內容與經審批的環境影響報告內容是否一致;
建設項目主體工程進度和環境保護設施(工程)、環境保護措施完成情況是否符合環境影響報告及其批復的要求;
施工期間防治污染和生態破壞的措施是否落實,是否存在污染或擾民問題;
對基本竣工準備試生產(運行)的建設項目,檢查環境保護設施(工程)是否全部建成,督促建設單位及時向負責審批的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提交試生產(運行)申請。
4.4、建設項目試生產(運行)期的環境保護監督管理
4.4.l試生產(運行)前的監督檢查
負責審批的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接到建設單位試生產(運行)申請后應及時自行或委托建設項目所在地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赴現場檢查,于10個工作日內根據報送的材料和現場檢查的情況審批是否同意建設項目試生產(運行)。
4.4.2、現場檢查的主要內容
環境保護設施(工程)是否全部建成并具備試運行的條件;
排污口設置是否規范,排污口是否按規定安裝廢水(氣)自動測流儀和污染物排放自動監測儀:
環境保護管理規章制度是否全面,環境保護設施(工程)的調試和檢測方案是否可行,試運行有關準備工作是否到位。
4.4.3、試生產(運行)申請的批復
4.4.3.l、同意試生產(運行)的,發給《試生產(運行)環境保護批準通知單》;根據排污申請發給《臨時排放污染物許可證》,對試生產(運行)期限和試生產(運行)期間需要特別注意的環境保護問題提出具體要求。建設單位在接到同意試生產(運行)的《試生產(運行)環境保護批準通知單》后方可實施試生產(運行)并確保污染防治設施同時投入試運行,做到污染物達標排放。
4.4.3.2、不同意試生產(運行)的,應根據報送的材料和現場核查的情況提出具體整改要求。建設單位在接到不同意試生產(運行)的《試生產(運行)環境保護批準通知單》后必須立即整改且完成整改后重新申請試生產(運行)。
4.4.4、試生產(運行)期監督管理基本要求
4.4.4.1、建設單位從試生產(運行)之日起必須按規定監測污染物排放情況,必要時應監測環境影響,必須每天紀錄環境保護設施(工程)試運行情況。
4.4.4.2、建設項目所在地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每月至少現場檢查1次環境保護設施(工程)的運行情況和污染物排放情況,發現問題應及時提出整改要求。
5、建設項目竣工環境保護驗收
5.1、建設項目竣工環境保護驗收管理分類
5.1.1、按環境影響性質分類
建設項目竣工環境保護驗收按環境影響性質分為污染影響類、生態影響類兩類。
污染影響類的驗收著重于污染防治設施(工程)的運行效果或有關措施的有效性,以對污染物排放情況和周圍環境質量的監測為主。生態影響類的驗收著重于生態保護措施的有效性,以現場調查為主。
5.1.2、按環境影響程度分類
建設項目竣工環境保護驗收按環境影響程度分為重大影響類、輕度影響類、影響很小類,分別與環境影響評價階段的《環境影響報告書》或《環境影響報告表》或《環境影響登記表》相對應。
5.2、建設項目竣工申請環境保護驗收須提交的基礎資料
建設項目試生產(運行)期滿(一般不超過3個月),建設單位環境保護自檢達到驗收條件后必須向負責審批的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申請環境保護驗收。申請時建設單位對照《提交驗收基礎資料對照表》提交相應的建設項目竣工環境保護驗收基礎資料,并提交自行填報或驗收監測單位填報的《建設項目竣工環境保護驗收登記表》。
提交驗收基礎資料對照表
污染影響類 生態影響類
重大影響類 《建設項目竣工環境保護驗收申請報告》 《建設項目竣工環境保護驗收申請報告》
《建設項目竣工環境保護驗收監測報告》 《建設項目竣工環境保護驗收調查報告》
《建設項目環境保護工作總結》 《建設項目環境保護工作總結》
輕度影響類 《建設項目竣工環境保護驗收申請表》 《建設項目竣工環境保護驗收申請表》
《建設項目竣工環境保護驗收監測表》 《建設項目竣工環境保護驗收調查表》
《建設項目環境保護工作總結》 《建設項目環境保護工作總結》
影響很小類 《建設項目竣工環境保護驗收申請卡》 《建設項目竣工環境保護驗收申請卡》
視情況確定要否《建設項目竣工環境保護驗收監測表》 視情況確定要否《建設項目竣工環境保護驗收調查表》
注:l、《建設項目竣工環境保護驗收監測報告》、《建設項目竣工環境保護驗收監測表》由建設單位委托具有相應資質的環境監測機構或輻射環境監測機構按照技術規范編制。
2、《建設項目竣工環境保護驗收調查報告》、《建設項目竣工環境保護驗收調查表》由建設單位委托具有相應資質且不承擔該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工作的單位按照有關技術規范編制。
5.3、驗收申請的受理
負責審批的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確認建設單位提交的資料符合要求后應受理驗收申請并及時組織驗收。
5.3.1、建設項目竣工環境保護驗收的主要內容
防治環境污染和生態破壞的設施(包括排污口規范化設置等)是否按規定要求建成,經負荷試運行檢驗是否合格,防治(處理)能力是否適應主體工程的需要;
防治環境污染和生態破壞的設施的建筑安裝質量是否符合國家或有關部門頒布的專業工程驗收規范、規程和評定標準;
防治環境污染和生態破壞的設施的防治(處理)效果是否達到規定要求,污染物排放是否達到環境影響評價報告及其批復中確認的排放標準和總量控制限額要求;
防治環境污染和生態破壞的各類措施(包括污染事故防范應急措施、生態保護與恢復措施、“以新帶老”治理措施、區域內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的相應措施等)是否按要求全面得到落實;
建設項目建設過程中,受到破壞應恢復和可恢復的環境是否得到修復:
建設單位是否按要求建立環境保護管理機構和環境監測機構,環境保護管理人員、操作人員是否經過培訓和具備相應的管理能力、上崗資格,是否制訂技術操作規程和相應的規章制度,是否具備保障污染防治設施(工程)正常運行的其他物質條件;
環境影響評價報告批復中提出需要對環境保護目標的影響進行驗證、對清潔生產進行考核、對施工期環境保護措施進行工程環境監理的,是否按要求完成;
日常環境監測項目、點位、頻次等,是否符合環境影響評價報告和有關規定的要求;
建設項目建設前期環境保護審查審批手續是否完備,施工期、試生產(運行)期有關記錄、監測報告、技術資料、管理臺帳等文件檔案是否齊全。
5.3.2、建設項目竣工環境保護驗收的組織
負責審批的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組織建設項目所屬行業行政主管部門、建設項目所在地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成立建設項目竣工環境保護驗收小組(審批《建設項目竣工環境保護驗收申請卡》的建設項目的驗收小組可適當精簡),建設單位、有關設計單位、施工單位、環境影響評價單位、監測(調查)單位等參加建設項目竣工環境保護現場驗收檢查活動。驗收小組負責審核驗收資料,對照本管理規范中“5.3.1”所列內容、提出現場驗收意見。
5.3.3、建設項目竣工環境保護現場驗收意見要點
現場驗收組的組成及驗收時間、內容、方式;
對照驗收內容逐項表述現場驗收的情況,評價是否達到規定的要求;
提出同意或不同意通過驗收的建議;
對存在的問題提出整改建議。
5.3.4、須分期驗收的情況
建設項目分期建設、分期投入生產(運行)的,按本管理規范規定的程序分期進行環境保護驗收。建設項目全面建成竣工后進行總體環境保護驗收。
5.4、建設項目環境保護驗收意見的審批
5.4.1、負責審批的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根據建設項目竣工環境保護現場驗收意見、環境保護驗收審核報告,在《建設項目竣工環境保護驗收申請報告》或《建設項目竣工環境保護驗收申請表》或《建設項目竣工環境保護驗收申請卡》上簽署審批意見。
審批意見應明確:
(1)是否同意建設項目竣工環境保護驗收小組的驗收意見。
(2)對存在的問題提出限期整改要求。
(3)作出同意或不同意建設項目通過環境保護驗收的決定。
5.4.2、對環境保護驗收不合格的建設項目,負責審批的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依法責令建設單位停止試生產(運行)、限期整改。建設單位完成整改任務后須重新提出環境保護驗收申請。
5.4.3、審批意見主送建設單位,抄送參加建設項目竣工環境保護驗收的有關單位。
5.4.4、審批時限要求
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自建設項目竣工環境保護驗收申請受理之日至,審批《建設項目竣工環境保護驗收申請報告》不超過30個工作日,審批《建設項目竣工環境保護驗收申請表》不超過15個工作日,審批《建設項目竣工環境保護驗收申請卡》的不超過7個工作日。
5.4.5、審批結果的公告
負責審批的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應定期通過新聞媒介或其他形式公告建設項目竣工環境保護驗收的結果。
5.4.6、審批結果的上報備案
負責審批的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須將建設項目竣工環境保護驗收結果每半年(分別于6月底、12月底)報上一級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備案登記,備案登記應填寫《建設項目竣工環境保護驗收備案登記表》。編制《建設項目竣工環境保護驗收監測報告》或《建設項目竣工環境保護驗收調查報告》的建設項目,應附有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的審批意見和《建設項目竣工環境保護“三同時”驗收登記表》。
5.5、驗收合格的建設項目正式投入生產(運行)
建設項目竣工環境保護驗收批準后,建設項目即正式投入生產(運行),建設單位應及時向建設項目所在地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申請領取《排放污染物申報登記注冊證》和《排放污染物許可證》。
6、建設項目竣工環境保護驗收后的管理工作
6.1、建設項目竣工環境保護驗收資料歸檔
建設項目竣工通過環境保護驗收后,負責審批的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內設建設項目審批職能機構應將該建設項目竣工環境保護驗收有關資料及時整理存檔。
6.2、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納入日常管理
建設項目竣工通過環境保護驗收后,負責審批的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內設建設項目審批職能機構應將建設項目竣工環境保護驗收審批意見分送承擔污染管理和環境監理責任的內設職能機構納入正常監督管理工作范疇。當地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按照有關法律法規對建設單位實施監督管理。對通過驗收但提出限期整改要求的建設項目,屆期由內設建設項目審批職能機構會同內設污染管理職能機構和環境監理(必要時會同環境監測)職能機構予以檢查驗收。
7、附 則
本管理規范自2002年6月1日起執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