連云港市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文件分級審批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進一步加強和規范我市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文件審批管理,提高審批效率,明確審批權責,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影響評價法》、《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 253 號)以及《省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江蘇省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文件分級審批管理辦法的通知》(蘇政辦發〔2015〕57 號)等有關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我市行政區域內建設項目(不含核與輻射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文件的分級審批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文件的分級審批權限, 原則上按照國家和省、市有關規定以及建設項目投資審批(或核準、備案)權限和對環境影響程度等確定。
第四條 市、縣(區)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按照規定權限審批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文件。
建設項目所在地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應積極配合上級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的審批工作,出具預審意見并依法對建設項目實施監督管理。
第五條 市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原則上負責審批下列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文件:
(一)省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委托市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審批的項目;
(二)由省人民政府及省投資主管部門核準(或備案) 且按規定應當編制環境影響報告書的項目(按規定須報省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審批的除外);
(三)化工、制漿、釀造、涉及重點重金屬排放的項目;
(四)跨縣(區)行政區域的項目;
(五)由市政府及市投資主管部門審批且按規定應當編制環境影響報告書的項目;
(六)法律、法規、規章等規定由市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審批的項目。
第六條 縣(區)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原則上負責審批下列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文件:
(一)由市政府及市投資主管部門核準(或備案)的建設項目(法律、法規、規章等規定由市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審批的除外);
(二)由市政府及市投資主管部門審批除按規定應當編制環境影響報告書以外的項目;
(三)由縣(區)人民政府及縣(區)投資主管部門審批(或核準、備案)的建設項目;
(四)縣(區)所轄行政區域內所有應當編制環境影響報告表和環境影響登記表的建設項目。
第七條 連云港經濟技術開發區、國家東中西區域合作示范區經授權在其區域范圍內行使市級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審批權限,但第五條(一)、(四)除外。
第八條 縣(區)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超越審批權限、違反法定程序或條件作出環境影響評價文件審批決定的,市級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應當依法撤銷或者責令其撤銷審批決定,由此造成的后果由違法違規審批部門承擔。
第九條 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文件的分級審批,法律、 法規、規章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十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此前我市建設項目 環境影響評價文件審批權限的有關規定同時停止執行。本辦法由市環境保護局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