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貫徹落實新修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及《優化營商環境條例》,連云港市生態環境局制定了《涉企輕微違法行為不予行政處罰清單(2022版)》《涉企一般違法行為從輕行政處罰清單(2022版)》(以下簡稱《免罰清單》《輕罰清單》)。
一、清單制定背景和依據
(一)制定背景。為落實生態環境領域違法行為實施包容審慎監管要求,持續優化營商環境,激發市場活力,促進經濟健康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優化營商環境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我局起草并制定《免罰清單》《輕罰清單》。
(二)制定依據。主要包括《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影響評價法》等相關法律、法規和規章。
二、清單主要內容
《免罰清單》《輕罰清單》所涉輕微違法情形、輕微危害后果等是結合生態環境執法實踐,對《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三十二條第一項“主動消除或減除違法行為危害后果的”、第三十三條第一款“違法行為輕微”“危害后果輕微”的具體細化。根據事項的具體特點,清單劃分為以下兩類:
一是符合相應輕微情節并及時改正,沒有造成危害后果的。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三條第一款的規定,對建設項目未依法備案環境影響登記表、未依法報批環境影響評價報告表、需要配套建設的環境保護設施未經驗收或者驗收不合格即投入生產或者使用等9種環境違法行為,設置不予行政處罰條件,共計有11種不予處罰條件(情形)。
二是符合主動消除或者減輕違法行為危害后果的。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二條第一項的規定,對超標排放水、大氣污染物2種環境違法行為,設置從輕處罰條件,共計有6種從輕處罰條件(情形)。
三、適用范圍及時間
《免罰清單》《輕罰清單》適用于連云港市行政區域內,自2022年11月11日起施行。
四、有關要求
在出臺《免罰清單》《輕罰清單》的同時,將完善相應的程序規則,以進一步規范環境執法行為,通過非現場執法、雙隨機檢查等執法手段,對當事人后續整改、落實環境保護要求等情況進行跟蹤檢查。